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和人民受理机关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实际情况,机关行政不作为可诉范围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的第1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内容中,即构成可诉的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机关不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的职责;二是机关不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机关如有下列行为,将构成不作为,列入可诉的范围:1、不积极履行接报警、解救危难群众和查处治安案件等的职责行为。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危害社会治安因素大量存在,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常遭到歹徒和治安灾害等因素的侵害,因此必须救助于人民。机关及其干警必须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做到有警必按,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积极接报警、出警,自觉履行人民机关的职责2、不履行或不积极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机关承担着大量的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对涉及社会治安的人、地、物、事,通过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实施有效的管理。3、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
机关对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申请复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这是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也是对相对人给予法律救济的措施。如果机关逾期不履行复议职责,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jqkq.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