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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否判断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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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当得利是否判断对错

不当得利可以分为恶意不当得利与善意不当得利。

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

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现在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如:财产或利益的积极、消极增加。

(2)一方受有损失。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受损人的损失是受益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结果。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指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直接原因。利益的取得是否得当,并不完全取决于不当得利的产生过程,权利或者利益的取得过程合法,并不能表明受益人保有利益得当。

三、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法上通常采用的举证规则是权利主张者举证,也就是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2、在特殊情况下却采用由否认主张者举证,其理由主要在于在部分案件中只有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才能更好实现实体真实,体现公平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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