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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主体与客体

来源:吉趣旅游网

法律分析: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和珍稀植物的保护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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