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情况分三种:销货退回需开红字时,收回原并注明“作废”或取得对方有效凭证;开票错误需重开时,在原上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销售折让时,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专用填写错误时,需另行开具并在误填上注明“误填作废”。
法律分析
可以作废。常见的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的,可以在原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拓展延伸
成品油专票作废规定及操作流程详解
根据《成品油专票作废规定》,成品油专票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进行作废。具体操作流程如下:首先,持有人需在开票月内提出作废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次,税务部门将核实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如果符合规定,税务部门将予以批准作废,并在系统中进行相应记录。最后,持有人需在规定时限内将作废专票交回税务部门,以完成作废手续。需要注意的是,作废后的专票将不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再用于抵扣税款。为确保合规操作,请持有人在作废前咨询税务部门或专业律师的意见。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作废的操作流程相对简单。在特定情况下,持有人可提出作废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将审核并批准作废,同时在系统中做记录。持有人需按时将作废专票交回税务部门,完成作废手续。需注意,作废后的专票失去法律效力,不可再用于抵扣税款。为确保合规操作,请咨询税务部门或专业律师的意见。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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