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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未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却支付了中介费,能起诉返还吗?

来源:吉趣旅游网

本文主旨:二审认为,涉案8万元支付并非无原因、无目的的支付,星某房地产代理公司收取涉案款项也并非无法律上的原因,故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钟某主张返还涉案款项和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处理不当,改判支持星某房地产代理公司。

法律分析

判决书节选:

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星某房地产代理公司向钟某收取涉案8万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以及应否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利益受损的情形。不当得利的构成有以下要件: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利益受损,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无法律上的根据。本案中,首先,2019年5月25日钟某支付涉案8万元时,星某房地产代理公司向其出具收款收据,钟某在支付涉案款项时应该知道收款人为星某房地产代理公司,涉案8万元并非错误支付。其次,结合星某房地产代理公司提交的认购书、某苑特殊申请表以及侨某房地产公司的陈述,可以认定星某房地产代理公司为购房者实际提供了项目介绍服务及申请优惠活动等服务。再次,销售人员向钟某提交的房价计算单中显示了涉案房屋的原价与折扣价,体现了涉案8万元,钟某提交该房价计算单,表明其对于缴纳涉案8万元享受优惠是知情的。最后,虽然涉案8万元并未体现在购房合同的应付购房款中,但本案并未有证据证明钟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此提出过异议。综上,本案可以认定钟某支付涉案8万元并非无原因、无目的的支付,星某房地产代理公司收取涉案款项也并非无法律上的原因,故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钟某主张星某房地产代理公司返还涉案款项并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处理不当,本院予以改判。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二审的判决,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关于星某房地产代理公司是否应该返还钟某支付的8万元。经过审理,认定钟某支付涉案款项并非无原因、无目的的支付,星某房地产代理公司收取涉案款项也并非无法律上的原因,因此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钟某主张返还涉案款项并支付利息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审判决被改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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