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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实婚姻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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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法律特征为,双方已经满足结婚的法定条件,双方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等,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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