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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商标不可以分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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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商标分开使用不一定构成侵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似商标、销售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未经许可更换注册商标并销售以及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很多商标注册人错误地以为发现其他商品与其商标近似就能起诉对方,这是错误的观念。

法律分析

组合商标分开使用并不一定就会构成侵权,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就第一款而言,这一款中的“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得许多商标注册人认为,在发现其他商品的名称、包装或者图案与自己所有的商标构成近似时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对方承担法律责任的错误想法。

拓展延伸

商标组合的使用限制

商标组合的使用限制是指商标权利人对其注册的组合商标在使用时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商标组合是由多个元素组成的商标,这些元素的组合形成了商标的整体特征和识别力。商标权利人通常要求商标组合以其注册时的完整形式出现,不允许将其拆分或修改其中的元素。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护商标的一致性和独特性,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地识别和区分该商标。因此,商标组合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商标权利人的要求,以维护商标的权益和市场形象。

结语

商标组合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商标权利人的要求,以保护商标的一致性和独特性,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和区分该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才构成侵权。因此,组合商标分开使用并不一定构成侵权。商标权利人应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并维护市场形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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