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决依据及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行为包括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四种常见危险方法,以及其他具有相当危险性和破坏性的行为。犯罪行为人必须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有危险方法与四种常见方法相当,并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方可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分析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1、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上发生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刑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罗列出来。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在明确列举放火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规定,有利于运用刑法武器同各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构成
(一)行为内容
“其他危险方法”是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4种行为的兜底,根据刑法同类解释规则,对这4种行为之外的其他危险行为要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应当要求该行为具有与这4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而不能泛指其他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责任形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不仅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包括具体危险)的发生。如对醉酒驾车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必须同时符合该罪的主客观条件,不能简单以危害后果判断醉酒驾车是否构成该罪。
根据有关规定,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结语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如果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危害公共安全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犯罪行为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罪名针对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保卫具有重要意义。刑法对于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也做了概括性的规定,以便更好地应对不断变化的犯罪形式,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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