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合同变更的条件、需要提供的资料、法律要求和方式。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时,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需要签订《审核作业表》、《合同(协议)表体变更申请表》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等资料,并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变更的法律要求包括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以及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当事人一方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变更合同。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第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二、合同变更需要签订什么资料
合同变更要提供的资料有:
1、《审核作业表》;
2、企业申请变更的情况说明书面报告;
3、企业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表体变更申请表》;
4、由预录入公司电脑打印的预录入《加工合同预申报情况表》;
5、变更合同的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随附清单复印件;
6、修改商品编码的还须提交经海关作变更确认后的《报关凭证清单》;
7、海关核发的原《登记手册》。
三、合同变更的要件合同变更须具备什么条件
1、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合同变更的对象。在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被追认等情形下,由于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发生合同的变更。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更通常包括:标的变更;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消失;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等。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当事人一方使合同变更。除此以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须遵守此种要求。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有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内容、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进行的修改。根据这一规定,合同变更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呢?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因此,在合同变更时,变更方应当提供书面形式的变更协议,明确变更的内容、范围和条件等事项。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变更协议自合同变更通知到达受变更方时生效。因此,在合同变更时,变更方应当将变更协议送达给受变更方,并在送达后立即通知受变更方。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的规定,受变更方应当在收到变更通知后三十日内予以答复。如果受变更方在收到变更通知后三十日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同意变更。因此,在合同变更时,变更方应当注意受变更方的答复,如受变更方在三十日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同意变更。
综上所述,合同变更时需要提供书面形式的变更协议,并将其送达给受变更方,并在送达后立即通知受变更方。同时,变更方还应当注意受变更方的答复,如受变更方在三十日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同意变更。
结语
合同变更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进行有效的变更。首先,变更合同需要在特定的情况下进行,如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等。其次,当事人双方需经协商一致,并确保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合同也可以进行变更,但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最后,变更合同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如《审核作业表》、《合同(协议)表体变更申请表》等。总之,变更合同需要谨慎处理,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