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不能直接用于取款,只有通过银行开立的账户介质才能支取。如果银行卡折丢失,可凭有效身份证办理挂失,再补办银行卡折取款。法律规定,个人储蓄是将个人所有的货币存入储蓄机构,凭存折或存单支取本金和利息。挂失需提供身份证明和相关信息,储蓄机构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被挂失的存款。
法律分析
用身份证不可以直接取钱。身份证是在银行办理业务需要的有效证明,证明银行账户是本人所持有的证明。只有通过银行开立的账户如银行卡、存折、支票等介质才可以支取。如果银行卡折丢失,可以凭有效身份证先办理挂失业务,然后补办银行卡折,再进行取款业务。
法律规定,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法律依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
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储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储户使用身份证进行取款的限制。身份证仅作为办理银行业务的有效证明,只有通过银行开立的账户介质如银行卡、存折、支票等才可支取存款。若银行卡或存折遗失,可凭有效身份证先办理挂失业务,再补办相关介质进行取款。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个人储蓄的定义和管理办法,以及储户挂失的程序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预留印鉴的印章时,应立即持身份证明并向储蓄机构申请挂失。储户可书面或口头申请挂失,但需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应立即停止支付该存款;若挂失前存款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用卡到期换卡服务,为符合到期换卡条件的持卡人换卡。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
对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发卡银行不得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当根据总体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信用卡申请材料的必填(选)要素,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漏填(选)必填信息或必选选项、他人代办(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主卡持卡人代办附属卡除外)、他人代签名、申请材料未签名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疑点信息、漏填审核意见、各级审核人员未签名(签章、输入工作代码)或系统审核记录缺失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终止信用卡业务或停止提供部分类型信用卡业务后,需要重新开办信用卡业务或部分类型信用卡业务的,按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报告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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