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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以分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负责人需要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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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与公司贷款责任不同,公司贷款应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不受代表人更换影响;银行不会追究个人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法人负责人,无需受股东会同意,公司章程不能对抗法律。股东抽资出逃是犯罪行为,投东可报警,导致公司破产时股东只对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法律分析

1、如果是个人贷款,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是公司贷远贷款,那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因为他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行为。

2、如果是公司的贷款,不管法定代表人换成谁的,公司都要承担责任。跟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没一关系。银行不会向个人追究责任吗。

3、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法人法律上规定负责人。他可以不用任何的受权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行为。有没有股东会的同意,都不会构成诈骗。因为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公司内部管理行为,所以不能对抗法律。公司股东可以招开肥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

4、假设股东抽资出逃,别有股东只对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抽资出逃行为是犯罪行为,投东可以报警。如果“抽资出逃”行为导至公司破产,股东也只对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拓展延伸

分公司贷款违约责任归属问题

分公司贷款违约责任归属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法律议题。根据公司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总公司以分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时,负责人通常不会个人承担违约责任。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其债务责任主要由总公司承担。然而,如果负责人在贷款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分公司违约,那么负责人可能会被追究个人责任。此外,银行与分公司之间的合同条款也会影响责任的归属。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公司法、合同法以及相关合同条款等因素,以确定分公司贷款违约责任的归属问题。最终的判断应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作出。

结语

分公司贷款违约责任归属问题是复杂且关键的法律议题。根据公司法和合同法规定,总公司以分公司名义贷款时,负责人通常不个人承担违约责任。分公司债务责任主要由总公司承担。但若负责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违约,或合同条款约定,负责人可能会个人承担责任。综合考虑公司法、合同法及合同条款等因素,确定违约责任归属需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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