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权的内容包括名称决定权、名称使用权、名称变更权和名称转让权。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特殊的自然人组合。名称权的法律特征包括主体的享有权利、名称的可转让性和需要进行登记才能取得名称权。
法律分析
一、名称权的内容有哪些
名称权的内容有:
1.名称决定权。这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但在我国对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法律要求其必须设定名称,而且此名称必须进行登记。而对于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则依其意愿,可以设定名称,也可以不设定名称。
2.名称使用权。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
3.名称变更权。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变更的范围,依名称权人的意愿,既可以是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全部变更。对经过登记的名称,变更后的名称即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未经登记不生法律效力。
4.名称转让权。这是名称权中最具特色的内容。名称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二、名称权的主体
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特殊的自然人组合。法人应包括企业法人和其他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均是特殊的自然人组合。
三、名称权的法律特征
名称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从主体看,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都可以享有名称权。个体工商户的字号类似于从事个体工商业活动的公民所使用的别名或代号,而个人合伙的字号则类似于从事共同经营的两个以上的公民所共同使用的一个别名。
2.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可以依法转让。这是它与公民姓名权的显著区别,也是人身权不可转让原则的一个例外。
3.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取得名称权。
结语
名称权的内容包括名称决定权、名称使用权、名称变更权和名称转让权。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特殊的自然人组合。名称权的法律特征包括享有名称权的主体多样化、名称可以依法转让以及名称需进行登记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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