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依照《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 财产保全 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2、人民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3、人民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4、人民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5、人民对 抵押 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 抵押权 人、 留置权 人有优先受偿权。 6、对当事人不服 一审 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 二审 人民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 7、人民对 债务人 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8、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 债权人 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 由人民提存财物或价款。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jqkq.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