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物未登记,抵押合同仍有效,但未设立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没有优先受偿权。抵押人需办理登记或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抵押未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从成立时生效。未进行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物,抵押权未设立。因此,债权人未取得抵押权,也不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人应当继续办理抵押登记,或承担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该内容由 左少林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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