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到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起诉。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起诉。如果另一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可以到本人所在地的人民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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