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 行政诉讼案件 后,一般应在六个月内判决,该期限从人民立案之日起计算;但是情况特殊的,则可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如果是按照简易程序来审理的,则要在四十五日内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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