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聘用合同是广义上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与劳动合同相一致。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特点以及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别于企业,所以又与狭义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
1、适用范围不同。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是近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内容反
映了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以实现其物质产品的生产。事业单位则是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通过订立聘用合同实现的劳动成果主要表现为精神
产品和知识产品。企业的生产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从事的服务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在实现其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干预的程度不同。目前事业单位仍在改革当中,作为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的市场主体,这一点与企业已在改革中成为独
立的市场主体也有所区别。
3、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向聘用人员支付的工资报酬,主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
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
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等、以及人员等级工资制。
在近年的改革中,许多事业单位加大了岗位
工资的比例,但其工资的刚性程度远大于企业,这也是由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和改革的渐进性决定的。因此,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内容不仅反映该事业
单位的意志,也应当体现国家宏观管理的内容。
4、管理监督部门不同。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目前,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由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对其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这一有利于分
工负责,也产生一些弊端。聘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宏观协调、工作协调以及对具体执行的区别与衔接的把握,对于从整体上推进事业单位和企业
的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是十分重要的。
5、聘用合同的具度体现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
聘用合同是按照国家规定订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合同
的具度反映事业单位内部组织结构与管理制度与企业的区别。例如关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程序的规定,明确规定聘用人员要经过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由聘用组织进行考试或考核、事业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审定等程序;
关于事业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以及不得解除聘用
合同的条件;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等制度都体现了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特点,与劳动合同的具度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聘用合同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用人
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完全的行政管理方式向契约管理方式的转型。随着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必将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
极性,以迎接我国加入WTO后世界人才竞争的挑战。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试行中的聘用合同制度仍带有改革过程中的过渡色彩,其各项具度尚需在实践中根
据不同行业的特点,不断积累经验,逐步规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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