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的步骤、所需材料以及法律依据。不动产首次登记必须经过受理、审核、登记和发证四个步骤,所需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证明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法律分析
一、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步骤如下: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登记
5、发证
二、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所需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证明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材料(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书等)
三、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该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话,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百零八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权利、界限、限制、质量等信息进行记录、存档和管理的活动。在扬州地区,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流程如下:
1. 申请登记:不动产权利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2. 受理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对不动产权利人的资格、不动产的权属、不动产的界限、限制以及不动产的质量等方面进行审查,若审查通过,则予以受理。
3. 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登记后,需对不动产进行权籍调查,以确定不动产的权利人、界限、限制等情况。
4. 绘制图纸:权籍调查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需绘制不动产登记图纸,并在图纸中标注不动产的相关信息。
5. 登记申请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绘制好的图纸进行审核,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6. 登记记载:审核通过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登记记载,将不动产权利、界限、限制、质量等信息进行记录。
7. 发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记载完成后,向不动产权利人发放不动产登记证明。
8. 公告: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在不动产登记簿和媒体上进行公告,通知不动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不动产登记的事项。
根据上述流程,不动产首次登记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过审查、权籍调查、绘制图纸、登记申请审核、登记记载、发证和公告等环节。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依法保护不动产登记信息,确保不动产交易和管理的顺利进行。
结语
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步骤简单,所需材料齐全即可。依据《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是必须的,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发生效力。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咨询。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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