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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被拆迁,何如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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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物被拆迁时,抵押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将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后用于偿还债务。如果债权人未能履行义务,则抵押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此外,如果抵押物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赔偿金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拥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权,当抵押物被拆迁、征收、征用、没收、损毁或者灭失时,抵押权人有权按照下列规定获得抵押物的价值:

(一)折价,即以抵押物所能获得的最高价值为基础,按照协议或者市场价格的比例减少所担保的债权;

(二)变卖,即以抵押物的实际价格减去变卖费用后所得的价款为基础,按照协议或者市场价格的比例减少所担保的债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债权人未按照约定受偿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变卖、折价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强制执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 抵押权人在破产清算中的抵押权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债务人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的,抵押权人只能按照抵押担保的范围优先受偿,超过部分按照普通债权人的顺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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