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十八条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市厅级正职、市厅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