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省级以上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要求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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