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当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解除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受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民法典中规定了受托人的报告义务。这是因为必要的报告是使委托人及时了解委托事务的进展情况,从而及时作出或变更指示,妥善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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