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在法律利益、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方面存在差异。诈骗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但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的认定需要考虑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欺骗行为。而招摇撞骗罪所骗取的是非法利益,而非公私财物所有权。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在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方面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所骗取的是非法利益,而诈骗罪所骗取的是公私财物所有
法律分析
一、诈骗罪所侵害的法律利益包括哪些方面?
1. 诈骗罪的保护对象与诈骗罪的客体相同,诈骗罪主要侵害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法益泛指一切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权利也包含于法益之内;而狭义的法益仅指权利之外而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一个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简单地说,法益就是法所保护的一种利益。所有的法益无论是个人利益,或者共同社会的利益,都是生活利益。这些利益的存在不是法秩序的产物,而是社会生活本身。但是,法律的保护把生活利益上升为法益。
《刑法》的目的是保益(不仅包括合法法益还包括非法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
二、诈骗罪的认定
1、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2、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3、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信誉、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信誉,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4、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
公民通过劳动等获得的合法收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有些公民可能会采取实施诈骗行为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对于财产被占有者来讲,在确定实施占有行为者的行为涉嫌诈骗之后,就可以到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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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延伸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行为。借贷行为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归还资金并支付利息的行为。因亏损躲债罪是指在企业经营亏损或者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务人或者企业负责人为了逃避债务,采用欺骗手段,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欺骗、恐吓等手段,使被害人相信其具有某种特殊地位或者能力,从而获取财物或者实现其他目的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诈骗罪、借贷行为和因亏损躲债罪都涉及到了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情况,而招摇撞骗罪则涉及到了被害人相信某种特殊地位或者能力并获取财物或者实现其他目的的情况。因此,这三种行为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存在本质区别。
在主观方面,诈骗罪、借贷行为和因亏损躲债罪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招摇撞骗罪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这三种行为在主观方面存在本质区别。
在客观方面,诈骗罪、借贷行为和因亏损躲债罪都涉及到了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情况,而招摇撞骗罪则涉及到了被害人相信某种特殊地位或者能力并获取财物或者实现其他目的的情况。因此,这三种行为在客观方面存在本质区别。
综上所述,诈骗罪、借贷行为和因亏损躲债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存在本质区别,而招摇撞骗罪则与之不同。因此,在处理这三种行为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和定性。
结语
诈骗罪所侵害的法律利益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但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法益泛指一切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包括权利和利益。诈骗罪的认定需要考虑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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