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包括事故基本情况、经过、证据分析、责任划分以及办案单位等信息。该认定书由交通管理部门签发,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复核、调解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
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要点及细节解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重要文件,需要明确的具体细节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参与方的身份信息、车辆情况、事故经过的描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此外,还需要明确事故责任的认定、损失的评估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认定书的要点在于客观、准确地反映事故的经过和责任,为后续的索赔和法律程序提供依据。细致的解析有助于理解认定书的内容和意义,确保其合法有效。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要点及细节解析对于事故当事人和相关法律工作者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文件,应准确、客观地记录事故基本情况、经过和责任。除了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参与方身份信息、车辆情况等,还需详细描述事故经过、证人证言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认定书还应明确事故责任的认定、损失评估和法律法规的引用。只有细致解析认定书内容,确保其合法有效,才能为后续索赔和法律程序提供有力依据。对于事故当事人和法律工作者而言,认定书的要点和细节解析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机关”,是指设区的市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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