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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应当按照什么原则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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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原则:,1、被监护人无财产的,由监护人全部承担,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责任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应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余额由监护人承担,但单位任监护人时,单位不承担,2、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不能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补充性连带责任,3、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原则上仍由监护人(委托人)承担另有约定的,仍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受托人追偿受托人确有过错的,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监护人不明时,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5、擅自变更监护人的:,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6、单位的赔偿责任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无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的,有过错的单位应给予适当赔偿致人伤害的,仍由被监护人承担全责——单位有过错的可适当承担。,7、18周岁的变通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有经济能力的由本人承担侵权时已满18周岁,原则上由本人承担,无经济收入的,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举措】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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