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的处罚标准已经被《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犯此罪的情况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情况下,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分析
结论: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处罚标准是这样规定的如下。解析: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处罚标准是这样规定的:自然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拓展延伸
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的刑罚规定是怎样的?
欺诈发行股票罪是指在发行股票的过程中,以虚假或者误导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或者违反公司法规定,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或者未来发展情况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募集到资金的行为。欺诈发行股票罪的既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完成了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即投资者已经向公司缴纳了购买股票的资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刑罚为:
1.个人犯本节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欺诈发行股票罪是一种严重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对投资者和公司都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犯罪分子如果企图实施欺诈发行股票罪,应当立即停止该行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处罚标准是《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所规定的。对于自然人犯此罪,处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对于单位犯此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交易所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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