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定额标准:
将女职工妊娠期间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检查项目的费用(以下简称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结算,调整为定额结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定额标准为350元/例。
二、生育保险分娩报销标准:
产前检查费并入生育医疗费后统称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结算标准为:正常分娩1150元/例、异常分娩(难产)1350元/例、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的)2150元/例。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的)生育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的,生育医疗费支付限额为2650元/例。
三、剖宫产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的)生育的,生育津贴的核算标准参照难产的标准进行核算。
四、早期妊娠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职工,早期妊娠(不满12周)需住院终止妊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参照早期妊娠(不满12周)在门诊终止妊娠(含检查费)150元/例的规定执行2周以上不满28周在门诊终止妊娠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参照12周以上不满28周住院终止妊娠400元/例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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