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系公证人员的错误导致当事人损失,可以依法要求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四十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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