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电容器管理规定
煤矿电容器管理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运行条件
1、电容器组投切应根据值班调令进行
2、电容器组运行电压最高值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1.1倍。
3、电容器组的最大运行电流不应超过额定电流的1.3倍。
4、运行中的电容器组三相电流之差不得超过±5%,当超过时应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5、电容器组与电网断开后或电容器组开关跳闸后,至少间隔5分钟后再操作该开关。
6、当电容器组的运行电压、电流或电容器箱壳表面温度超过铭牌规定值时,应立即退出运行。
7、电容器室要有较好的通风降温条件,不受雨雪及灰尘的侵袭,夏季室内温度不得大于37℃。
8.电容器室应采取非燃性材料建筑,并备有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 电容器组正常巡视检查
第 1 页 共 2 页
1、对运行中的电容器组,值班人员每班应进行两次巡回检查,夏季高温季节,12至17时,每小时应进行一次。
2、电容器组三相电流是否平衡,及电压是否超过规定。
3、放电用PT指示灯是否良好。
4、电容器内部是否有放电声,外壳有无鼓肚及严重渗漏油现象。
5、电气线路接触处是否松动及其他放电痕迹。
6、电容器外壳是否接地良好。
7、电容器的保护熔断器是否良好。
8、室内通风、降温装置是否良好,温度是否超标。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电容器维护
1、电容器组正常维修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有检修记录。
2、电容器组检修时,工作人员应对电容器逐台进行放电方可工作。
3、检查差动保护及过流保护熔丝是否良好。检查放电回路是否良好。
第 2 页 共 2 页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jqkq.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