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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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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突破一批制约我区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

术,提升相关产业技术应用水平,按照财政部、工信部有关通 知精神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攻关工作方 案》要求,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创新是指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技术熟化、中试验证、批量生产等工程化瓶颈进行创新突破。项目扶持资金由自治区新型工业化资金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对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揭榜攻关和推广应用;支付专家评审和委托专业机构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条 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攻关项目 (以下简称揭榜项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自治区

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系统梳理相关领域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结合当年确定的重点领域,集中发布年度揭榜任务申报通知,组织项目评审及项目验收;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揭榜项目申报、审核推荐、日常监管及配合组织项目验收。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揭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拨付项目资金等。

第四条 揭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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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配合开展

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 揭榜企业遴选

第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并发布年度揭榜任务

和申报要求。所属领域内的单个企业,或由多个单位组成的联 合体可申请揭榜,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六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提出推荐

意见,汇总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 厅根据推荐意见,组织专家集中评审或现场评估,择优确定拟 揭榜企业名单,每项揭榜任务选定企业原则上不超过

3 家。

第七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拟揭榜企业名单进行公

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如有异议,按相关规定处理。经公示 无异议或经核实符合要求的,确定为当年揭榜企业。自治区工 业和信息化厅与揭榜企业签订揭榜任务书,按照揭榜任务书约 定履行各自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资金管理

第 揭榜项目采用前期预拨和后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

予以支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

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投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及项目

验收。补助标准如下:

(一)中期评估合格, 按照当期实际投入的

15%给予揭榜资

金前期预拨,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二)项目验收合格,按照验收结果确定名次,分别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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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攻关总投资

30%、20%、10%的资金补助(含已预拨部分) 。

500 万元,第 2 名累计补助资

200 万元。

其中第 1 名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

金不超过 300 万元,第 3 名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

(三)对承担国家揭榜攻关项目的企业,按规定给予支持,

对获得国家揭榜攻关项目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九条 揭榜企业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建立专账核算。

以联合体申报的项目,揭榜资金仅拨付到项目牵头企业,由项

目牵头企业负责揭榜资金管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揭榜企业须按照揭榜任务书中确定的内容及目标

组织实施。项目实际投资须与上报方案基本保持一致。项目立

项后,原则上不对项目主要实施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2 年,自揭榜时算起

2 年内需实现技术突破和生产应用,

并适时组织召开行业技术交

流会或现场观摩会。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揭榜企业(含联合体)应及时向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提交调整申请。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调整申请

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调整方

案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项目调整申请原则上仅限一次。

除以下情形外,其他情况原则上不予调整:

(一)实施过程中发生负责人、技术方案、实施周期等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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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调整事项,但能够按期保质完成目标任务;

(二)实际总投入变化额不超过申报总投入的

30%;

(三)因兼并重组等原因造成实施主体发生变更,个别联

合体发生调整。

第十三条 对由联合体承担的项目, 牵头企业对项目实施负

总责。牵头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各成员单位项目

执行、预拨揭榜资金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进度

实施并完成预期目标。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揭榜企业需在项目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验收准

备,提交验收申请和书面验收材料。

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自评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实施情况、技术和工艺、任务目标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成果应用及其经济社会效益、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二)产品或技术性能指标评价材料。包括具备资质的第

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成果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 销售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决算审计报告;

(四)揭榜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包括电子版)的真实合法性声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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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项目验收工作, 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视具体情况可增加检验测试、实地考察、听取用户意见等方式。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内容是否符合任务书的要求;

(二)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用目标等是否达到任务书规定要求;

(三)投资完成及预拨资金使用情况;

(四)其他与验收评价相关的内容。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按标准拨付剩余揭榜资金;未通过验收的,停止对其后续揭榜资金下拨。揭榜企业未经核准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任务目标,或在合同到期后不申请验收,停止对其后续资金下拨,并收回前期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七条 揭榜企业完成部分任务,但因不可抗力或市场、技术等原因导致难以完成建设目标,揭榜企业可申请终止。项目终止由揭榜企业(含联合体)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明确意见后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终止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专家评价,商财政厅后停止对其后续揭榜资金的下拨,项目终止。

第十 大力支持揭榜项目成果推广应用, 公开发布成果企业名单,对应用揭榜攻关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列入自

治区新型工业化资金专项予以重点支持,并优先支持申报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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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强基项目。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十九条 揭榜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揭榜资金或挤占、截留、挪用揭榜资金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立

即收回已拨付揭榜资金, 按照失信制度管理, 3 年内取消申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各类优惠的资格。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揭榜项目申请、 审核和验收相关工作程序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按照《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财

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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