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监管力度,确保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投入的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入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入的资金;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入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工程预决算、工程财务决算、招投标、工程项目设计和工程质量等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财政局负责对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
第五条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具体包括公益事业投资项目管理和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管理两部分。
公益事业投资是指用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的投资,其建设单位是相关的行政事业单位。
基础设施投资是指用于城区道路、电力照明、污水、雨水、给水、热力、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其建设单位是建设环保土地局。 第六条 公益事业投资项目管理。
(一) 每年九月底前,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提报下一年度拟建公益事业项目建议书及初步投资估算。
(二)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报财政局审查;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专家组论证后,报建设环保土地局审查,再报管委审批。
(三) 财政局对已经通过审查和审批的投资项目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根据管委批准的总预算安排,初步确定次年的投资计划。
(四) 每年年底前,财政局将拟定的投资计划先后向管委分管和主管领导汇报后,提报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管理.
(一) 每年八月底前,建设环保土地局根据开发区基础设施总体发展规划,向财政局提交下一年度基础设施支出预算,财政局根据管委总预算的安排,确定基础设施支出预算控制数。
(二) 每年九月底前,建设环保土地局根据基础设施支出预算控制数,初步确定下一年度
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并对投资项目的建设方案和技术方案进行比较、优化,编制设计任务书和项目总概算,与财政局进行衔接。
(三) 年底前,建设环保土地局将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方案先后向管委分管和主管领导汇报后,提报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章 基本建设招标投标相关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 基本建设招标投标,包括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两部分,财政局参与招投标活动并进行资金监督。
第九条 投资额超过以下标准的投资项目,除经管委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形式外,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一) 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工程施工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二) 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工程监理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三) 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工程勘察设计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四) 单价在15万元以上或同类品种总价在2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采购,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条 招标投标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及有关程序实施,财政局负责标底的审查工作。未经财政局审查确认的,中标价格无效.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
(一) 建立评标人才储备库,每次评标前,在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参加评标人员。
(二) 体现合理低价、保证质量优先中标的原则,加大价格在整个评标工作中的分数比重。
(三) 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约束力度,除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外,重点工程邀请检察部门的人员参与监督招投标工作. 第四章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凡由开发区财政局拨付的基本建设资金,必须建立相应基本建设预算,预算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建设项目属于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对财政性投资以外的配套资金,必须集中于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拨付。 第十三条 工程款的拨付应严格遵循”先急后缓、确保重点\"的原则,按计划、预算、程序、工程进度拨付。
第十四条 工程款拨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施工图设计已经审查批准,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 (二)施工合同已签订;
(三)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并且工程已开工;
(四)除新开工工程和已竣工决算工程外,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还应提报由监理单位审签的工程进度报表.
第十五条 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度和年度计划及时安排基础设施拨款计划,在征求建设环保土地局意见后,向管委分管主任汇报,经管委主任批准,方可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 财政局按月安排公益事业拨款。建设单位应根据年度计划和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每月向财政局提报用款计划,财政局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计划和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共同签证的工程进度,将工程款及时拨付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局暂缓或停止拨付工程款: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 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 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 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六) 工程已竣工,不按时进行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的; (七) 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十 工程款的拨付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与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财政局提报根据已批准的施工图作出的施工图预算。
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等资料是工程决算的依据。隐蔽工程签证及现场签证必须经监理单位及财政局双方签字认可,否则不得计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进行工程决算除应符合第十三条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完成全部工作内容,竣工图纸经监理单位签证确认。
(二)通过质量检验,取得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合格以上质量等级证书。 (三)竣工结算编制完成。
第二十二条 财政局委托取得市财政局核发资质证书的中介机构对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并接受财政局的监督指导。中介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内容虚假的审查报告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审查工程结算的收费标准,按国家、省、市和开发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程项目设计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要严格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否则财政局有权拒付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 工程设计必须坚持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可行性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擅自扩大规模和标准,施工图预算必须控制在投资计划内。
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对于因设计失误造成的浪费和超支,要相应扣减设计单位的设计费。不可避免的设计变更,必须征得建设环保土地局的认可和财政局的审查方可进行。
第二十 设计费由财政局统一支付.设计收费标准按国家、省、市和开发区有关规定执行.如进行设计招标,设计费执行中标价. 第七章 工程质量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实行监理制,未经监理人员签证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财政局不予拨付工程款。
第三十条 监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省、市和开发区有关规定执行,由财政局统一支付。 第三十一条 已通过质监部门验收的工程,在正常使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而造成损失的,监理、质监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单位要及时索赔,财政局可预先扣减相应的监理费和质监费。
第三十二条 质监费按国家、省、市和开发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由财政局统一支付。
第八章 工程财务决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所有建设项目,在工程竣工后,都要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公益事业
建设单位财务决算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接收单位及财政、质量监督、消防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通过综合验收后才能办理工程决算。
第三十五条 所有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保证金制度,财政局按工程预算总值的10%预留决算尾款,待工程验收合格以及决算定案后,再予以清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凡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开发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进行投资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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