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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吉趣旅游网
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管理

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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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建规〔2006〕191号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

现将《台州市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局将于下半年对本《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台州市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劳务作业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实施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涂料)、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钣金、架线、水电暖安装作业等十三个类别。 第四条 从事劳务作业的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 第五条 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既可对所承接的工程组织企业自有作业人员实施劳务作业,也可将劳务作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严禁私拉滥招或将劳务作业工程发包给无劳务分包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类别及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劳务分包企业,不得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类别及等级承接劳务作业工程业务,其所承接的劳务作业工程必须组织企业自有作业人员施工,不得再行分包。任何无证单位或个人不得承接劳务作业工程业务。

企业自有作业人员是指与该企业有合法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管理的实施办法;

(二)核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

(三)指导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务作业的管理工作; (四)对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企业及人员从业资格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建筑业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对本地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负责本地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资质申报受理及初审;

(三)对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企业及人员从业资格进行监督管理。

第 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劳务作业工程承发包合同及作业人员劳动合同进行审查,并对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和非法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劳务作业实施及管理

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确定后,承发包双方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劳务分包队伍进场施工前签订正式的劳务作业工程承发包合同。合同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约定工程款和劳务工资及其支付时间、结算方式和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作业企业在劳务分包队伍进场作业前,应将分包队伍的花名册和劳务作业企业与作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报劳务发包企业备案。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企业依法进行的劳务作业工程交易和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限定发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十一条 劳务分包企业从事劳务作业时,其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负责人,并接受劳务作业工程发包企业的现场管理。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劳务作业工程发包企业负责。劳务作业工程发包企业和承包企业就劳务作业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所承接的工程自行进行劳务作业施工的,必须使用企业自有作业人员,且人员数量及能力应满足所承建工程的需要。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与企业的每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属农民工的应按附件格式由企业与每名农民工签订《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每个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与企业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事先印制合同编号流水号,严禁重号、缺号。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上月工资应在本月月底前发放到民工本人,工资额度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有发放工资清单在工资发放后1个月内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外地进台企业报驻台办事处)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工资发放清单保存至工程竣工结束后2年。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能部门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对施工现场劳务作业工程承发包合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劳务作业人员劳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或黑名单予以记录。 (一)将劳务作业工程发包给无劳务分包资质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类别及等级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私拉滥招,使用非企业自有作业人员进行劳务作业施工; (三)未按规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作业承发包合同,或合同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四)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用或拖欠自有作业人员工资的。 第十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或黑名单予以记录。 (一)无劳务分包资质或超越资质类别及等级承接劳务作业工程的; (二)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再行分包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接劳务作业工程的;

(四)私拉滥招,使用非企业自有作业人员进行劳务作业施工;

(五)未按规定与劳务发包企业签订劳务作业承发包合同,或规避资格审查的; (六)不服从发包企业现场管理的; (七)拖欠工人工资或工资发放清单未及时送劳务发包企业备案的,或报送备案的工资发放清单不全的; (八)未主动在劳务分包队伍进场作业前将分包队伍花名册和劳动合同送劳务发包企业备案的。

第十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不履行职责,对私拉滥招、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十 对劳务作业管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台州市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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