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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理事会设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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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理事会设立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党组织和党工作的全社会覆盖,加强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拓宽社会参与渠道,现就在农村建立村民理事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精神,紧紧围绕“夯实党的农村工作基础、推进村民自治”的目标,以党组织为领导,积极培育、引导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农村社区服务管理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村民民主自治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农村社会服务管理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尊重。围绕农村基层社会服务管理创新以及基层组织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各村历史文化和民俗民风,在充分尊重村愿的基础上,指导建立村民理事会,不断完善村民理事会民主议事规则和激励保障等机制,充分发挥村民理事会在村务服务、管理中的议事、咨询、协商作用。

2.注重多元,服务群众。村民理事会的成员应注重广泛性和多元化,使村民理事会成为农村公共事务协商议事平台。同时,充分发挥理事会的沟通纽带作用,及时掌握村民、群众的思想动态和服务、管理需求,为村“两委”班子做好本村的各项工作出谋献策,提升农村社区社会服务管理水平。

3.党建引领,强化功能。积极动员有威望的老参与村民理事会,发挥在农村社区服务管理当中的骨干作用,加强村党组织对村民理事会的领导,强化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积极引导热心村民、驻村企业负责人、异地务工人员等不同阶层的居民通过村民理事会,合理表达自身诉求,共同参与农村社区服务管理,拓宽社会协同范围,丰富农村社区社会服务管理形式,延伸服务功能。

三、村民理事会的建立

(一)村民理事会成员的基本条件。

1.自觉拥护中国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各项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行为;带头遵守乡规民约,无违规违约行为。

2.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望,政治素质好,为人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无犯罪等不良记录。

3.热心村公共事务,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身体健康,能保证与村民、群众沟通和参加村民理事会有关活动时间。

4.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二)村民理事会成员的构成。

各镇(街)可根据各村人口结构特点,在充分考虑村民理事会广泛性特点的基础上,予以细化。村民理事会成员一般由:老、老干部、德高望重的宗族前辈、妇女代表、青年代表、村内的代表、政协委员、村辖内企业负责人、异地务工人员代表等组成。

理事会成员人数可在9—29人之间(具体可根据本村的实际需要确定),以单数为宜,不提倡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村民理事会成员一般不设固定的工资福利和办公场所,如议事或办公场所确实存在困难,可商请村党组织、村委会帮助协调解决。

(三)推选村民理事会成员的基本程序。

对于群众意愿强烈且条件成熟的行政村,可组建村民理事会,原则上一个行政村组建一个理事会。村民理事会在组建过程中,镇(街)党(工)委、镇、事处要加强引导和指导。对于群众意愿不强或不具备条件的,不应强制建立村民理事会。

1.成立村民理事会筹备工作小组。按照因地制宜、尊重的原则,在群众要求建立村民理事会的行政村,由村党组织召集,成立村民理事会筹备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村“两委”干部、德高望重的前辈、村辖内企业负责人、异地务工人员代表等,一般为9—13名。主要负责确定理事会机构设置、规范理事会名称、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初步确定理事会成员推荐名单等工作。筹备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由村党组织提名产生,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

村民理事会筹备工作小组成员被推荐为村民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的, 其职务自行终止,筹备工作小组应当予以公告。其缺额由村党组织提名经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

村民理事会的名称为:“广州市+区+镇(街道)+村+理事会”;其中,从化市、增城市辖下村民理事会名称为:“从化(增城)市+镇(街道)+村+理事会”。

2.确定村民理事会成员推荐名单。按照代表性、权威性、先进性、稳定性的要求,村民理事会筹备工作小组在充分征求村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理事会成员的资格条件,确定理事会成员推荐名单,报所在镇(街)审核,所在镇(街)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鼓励农村基层积极参加村民理事会的推选。

3.集体讨论表决。经所在镇(街)审核后,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牵头,村民理事会筹备小组负责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表决推荐名单,推选产生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确定后,应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并由村民委员会按照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规定,登记造册报镇(街)审定后方可任职。

4.推选理事会负责人。在理事会成员名单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召开村民理事会会议,推选产生村民理事会相关负责人。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负责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副理事长根据功能界别进行合理分工。理事会成员任期一般为3年。

5. 成员资格的终止。理事会成员可以向理事会书面提出辞职,由理事长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理事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1)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被判处刑罚,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理事会成员的;

(2)违反村规民约,经村民委员会教育仍不改正的;

(3)连续三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活动的;

(4)丧失行为能力的;

(5)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

理事会成员辞职或职务自行终止的,理事会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出现的缺额,是否补选,由理事长提出意见,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报村民委员会备案。

三、理事会的职责

理事会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主要负责对涉及本村居民重大利益事项的协商、沟通,参与对村级党组织和自治组织的民主监督,引导本村不同阶层人士积极参与社区服务管理的研讨,是村民参与社区服务管理的议事平台,是村党组织及村民委员会重要决策的参谋。具体职责是:

1.组织召开“一事一议”会议,对本村社会经济发展、社区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交流、协商、研究;接受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咨询,为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重大决策献言献策;

2.参与对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监督和评议,为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年度总结提出建议;

3.参与社区各种公益志愿互助活动,提高村民社区建设的参与热情;

4.监督辖区内居民履行村规民约,营造团结有爱、邻里守望的和谐氛围;

5.制定完善理事会章程,完善理事会运作机制建设;

6.完成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协议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村民理事会议事的基本规程

(一)形成建议。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定期对有关农村基层社会经济发展或村民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集中讨论、协商,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书面建议。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会议一般一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三以上的理事会成员提议,应当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提请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理事会以书面建议的形式提请所在村党组织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村党组织应当自收到提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告知理事会。

(三)列席或参与村“两委”联席会议。村党组织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集村“两委”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理事会建议事项。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两委”成员参加,经过半数以上到会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代表列席村“两委”联席会议,解答村“两委”联席会议提出的询问。

(四)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根据村“两委”集体讨论形成的决议,由村党组织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村“两委”联席会议的提议,所作决定应当经过半数以上到会人员通过,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列席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建议,解答会议提出的询问。

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于涉及本村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需咨询村民理事会的,应以

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召开议事会议讨论研究并出具书面建议,供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参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级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搞好统筹协调,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村民或乡贤的意愿,积极为理事会的建立提供条件和服务,在充分尊重理事会的工作自主、会员自愿、活动自由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村民理事会的激励、扶持、培训机制,充分发挥理事会的民主议事功能,引导村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本地的社会服务管理。把村民理事会真正办成村民自己的社会组织,构建“—村‘两委’—农村社会组织—农民多主体协同共治”的农村社区管理新模式。

(二)抓好试点工作。有农村的各区(县级市)以“美丽乡村”建设为契机,选取1-2个行政村开展建立村民理事会试点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履行指导监督职责,规范理事会内部规章制度,完善理事会考核评议、诚信自律等机制,理顺村民理事会与村“两委”的关系,选择合适的形式和内容,做好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积极推进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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