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条文说明
惠州市 二00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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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目 录
1、总则………………………………………………………………………..…………….1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2 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 3、居住用地…………………………………………………………………………….... 15 4、公共设施………………………………………………………………………….…....22 5、工业用地…………………………………………………………………………...…..32 6、仓储用地……………………………………………………………………………….36 7、城市绿地……………………………………………………………….….…………...38 第二部分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46 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46 9、居住建筑控制要求…………………………………………………………….……....49 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50 1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51 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53 第三部分 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与山体保护…………………………………...… 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14、风景名胜区保护……………………………………………………….…..…………56 15、山体保护…………………………………………………………………….………..57 第四部分 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58 16、交通设施……………………………………………………………………….…......59 17、给水工程………………………………………………………….…………….……..61 18、排水工程………………………………………………………………..……………. 19、电力工程……………………………………………………………….…………..…67 20、通信工程………………………………………………………………………….…..72 21、燃气工程………………………………………………………………………....…...75 22、管线综合………………………………………………………………….………..…78 第五部分 其它设施………………………………………………………….………...…79 23、环境卫生…………………………………………………………………………...…79 24、综合防灾和减灾……………………………………………………………….…..…83 25、三区、四线空间管治…………………………………………………….………..…88 第六部分 附则……………………………..…………………………………..……....… 26、本“标准与准则”实施……………………………………………………………..… 27、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28、名词解释说明………………………………………………………………….…..… 附件 名词解释……………………………………………………….………...……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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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 2005年3月惠州市九届三次会议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市制定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惠州市规划局曾于1993年制定了《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93版《惠标》”,用以指导全市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对于城市合理有序地进行开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城市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城市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和新的发展目标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情况下,本次修订的《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本《标准与准则》”)重点对1993年以来执行的标准与准则进行了从结构体系到具体内容上的全面检讨,结合惠州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展了修订工作,修订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形势的变化而进行:
(1)制订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
(2)惠州市提出了建设“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广东省现代化数码产业名城”的发展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城市的各类设施条件;
(3)中国加入WTO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职能的转变对城市规划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4)城市市区面积的扩大和城市发展空间的战略性转移,要求尽快整合“一市二城三片”的布局结构;
(5)近年来国家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广东省建设厅为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编制与管理,相继颁发了《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等一系列行业标准,需要与之保持一致。
本《标准与准则》修订工作,应遵循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原则;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1.0.2本《标准与准则》是依据国家、广东省相关规范及标准并结合惠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既注意保持与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协调一致,又充分考虑惠州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等特点,强调可行性、可操作性,并通过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与其它行业规范和标准相协调;另外,在编制中还参考借鉴了国内外同等规模城市和市场经济发达地区的同类技术标准,以求尽可能与国际通行标准和准则接轨。本《标准与准则》在法规系列上讲,属地方性技术规定。
本《标准与准则》所依据的国家和广东省技术规范主要有: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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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规范》、《商业建筑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防工程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公园设计规范》、《人行地道设计规范》、《地下铁道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公路设计规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生活饮用水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等。
1.0.3本《标准与准则》是指导惠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活动的技术依据。为了促进市区内、外整体协调发展,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只在少数条款内容中针对市区不同功能区的差异性制定不同规划标准,大部分条款都体现了标准与准则的统一性。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惠州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惠城、陈江—仲恺、惠阳—大亚湾三个组团,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区)、建制镇参照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本《标准与准则》是在汇总和提炼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以及其它行业规范中与城市规划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对上述规范和标准进行深化和具体化的内容;
(2) 适应惠州城市发展阶段和水平、在上述规范基础上适当提高了有关规划标准的内容;
(3)上述规范中未做明确规定、根据惠州实际情况进行了补充完善的内容; (4)与上述规范一致、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经常应用以方便操作的内容。 由于本《标准与准则》并没有涵盖各类技术规范中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所有内容,在实际工作中若无法从中找到明确的规定或依据,应按照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
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在93版《惠标》中,针对惠州当时规划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城市建设状况,未有制定本市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标准”,该类标准按国标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十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一些大企业、大项目的入住,惠州城市建设用地发生一些变化,相关用地类型需要适当调整和细化,本《标准与准则》遵循适应惠州市区整体协调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惠州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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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惠州土地管理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和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惠州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2.1.3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0大类、48中类、83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在前期调研工作中,国标“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的10大类用地的标准得到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地政管理部门的充分肯定。为了保持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在使用上的延续性,新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保留了原10大类用地分类标准,另对一些中类和小类用地类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调整。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10大类用地的结构相比,本《标准与准则》中的“社团用地”(C11)和“商业性办公用地”(C12)在原国标“公共设施用地”(C类)的“市属办公用地”和“非市属办公用地”基础上,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性质加以区分。因此,新的用地分类标准更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2.1.4由于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2.1.5为使各用地类型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用地类型在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中的使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用地的代号采用用地类型名称英文译名的第一个字母;中类用地和小类用地的代号分别在大类用地代号后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形成新的代号来表示。为了保证适用本《标准与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用地代号的系统性,本次修订工作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基础上,对用地代号重新进行了连续的编排。
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同层级用地类别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而在大类——中类——小类这个层级序列上,存在着一个大类包含若干并列的中类、一个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部分中类用地没有再细分小类用地的情况除外)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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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大类用地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及代号汇总如下:
用地类型中文名称 代号 用地类型英文名称 R C M W T S U G D Residential Land Commercial and Public Facilities Industrial Land Warehouse Land Intercity Transportation Land Roads and Squares Municipal Utilities Green Space Specially-designated Land Water bodies and Other non-urban development Land 1 居住用地 2 公共设施用地 3 工业用地 4 仓储用地 5 对外交通用地 6 道路交通用地 7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8 绿地 9 特殊用地 10 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E 2.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2.1)已就各类城市用地的代号、名称和范围作了规定,以下按顺序说明。
2.1.6.1居住用地(R)
(1)“居住用地”(R)划分原则的说明
注重“居住用地”内涵的多功能性和概念的整体性。“居住用地”在用地分类中仅是一种用地类型,但是为了有利于完善居住配套设施以方便居民生活并提高居住区环境质量,从规划编制、实施到管理的一系列实践工作中都是将各类必须的居住配套设施、绿地在一定服务半径范围内与住宅用地有机结合起来整体考虑和布局,形成一个涵盖住宅建筑物、居住配套设施、住宅区绿地等不同功能建筑与设施的多功能居住区。多年来关于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经验形成了一定的理论,国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出台了专门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对居住区规划设计中的重要指标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因此,综合性的“居住区”概念已经很成熟。在用地分类中,将整个居住区都界定为“居住用地”,即“居住用地”中包含了实际用途是商业服务(如居住区配套的超市、便利店、医药店、菜市场、商店、维修店等)、绿地(如居住区小游园、小区绿地等)的用地,不是一个纯粹的仅仅指住宅用地的概念。这个思路在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在国家标准中,“居住用地”大类下按照不同居住配套完善程度及环境质量划分了4个中类用地,每一中类下细分了“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等四个小类。
本《标准与准则》“居住用地”中类的划分充分考虑了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协调,注意与城市规划建设实践的紧密结合,并充分反映了居住区建设中住宅类型、居住配套方式、配套内容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承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居住用地”的分类思路,并结合惠州住宅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将“居住用地”按照住宅建筑类型的不同划分为“一类居住用地”(R1)、“二类居住用地”(R2)、“三类居住用地”(R3)和“四类居住用地”(R4)等四个中类,该四个中类的划分充分考虑了惠州住宅建设的现状和住宅建筑形式、土地权属等特征。目前,惠州的住宅建设除了历史遗留的农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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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已通过土地征用等途径转变为城市居民的原农村居民,按照有关在宅基地上建起的独栋和多户联体的多层楼房形式的住宅以外,还有城市居民住宅和工厂、学校建设的职工宿舍,城市居民住宅按常见的建筑形式可分为单元式住宅和式住宅两种。上述四种住宅建筑在土地权属、开发方式及建设形态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因此以上述原则为指导将“居住用地”划分了4个用地中类。
(2)关于“一类居住用地”(R1)和“二类居住用地”(R2)的说明
“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主要是城市居民住宅用地,属于国有土地,由城市居民区的业主共有居住区的土地使用权。从住宅的建筑形式区分,惠州现状建设的城市居民住宅包括低层式住宅和普通单元式住宅两种。式住宅的数量很少,主要是以低层别墅的形式出现;单元式住宅是城市中最普遍的住宅形式,一般为多层、中高层和高层的一梯多户式建筑物。以这两类建筑形式为分类标准,分别确定了“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两个中类。具体而言,“一类居住用地”是指低层式住宅集中、拥有齐全的配套设施、并且布局完整的用地,该类住宅的层数基本是3层或3层以下。“二类居住用地”涵盖了分布广泛的以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居住建筑为主、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的用地,该类用地在全市分布广泛,在居住用地中占主导地位。
为了更好地适应居住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的要求,在“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两个中类下分别包含了4个用地小类。在住宅区建设中,“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内除了分别建有低层住宅和单元式住宅以外,还分别包含了幼托设施、社区体育设施、社区管理设施、文化活动设施、卫生医疗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会所、住宅区道路和住宅区绿地等。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将“一类居住用地”中的低层住宅的建设用地确定为“低层住宅用地”(R11),“二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以单元式住宅为主,其用地为“单元式住宅用地”(R21)。上述居住配套设施(如幼托设施、社区体育设施、社区文化活动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社区医疗卫生设施、社区管理设施等)、住宅区道路和绿地等,根据惠州市多年居住区建设情况,居住配套设施均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统一配置,按照设施的内容及是否占地等标准,据此将其分别划分为4个用地小类,并与国标相一致。
(3)关于“三类居住用地”(R3)的说明
“三类居住用地”大致分为二种形式,一种主要是针对在工业区、仓储区、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功能区中配套建设的居住建筑物用地,主要容纳企、事业单位职工或学校师生员工居住,这类居住建筑物往往作为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工业区的附属配套设施出现,大多为职工宿舍与普通单元式住宅形式。目前,惠州此类型的建设用地大多在本辖区范围内,主要是为了方便职工和师生员工上下班,这样的建设用地占用的是本单位或企业用地的一部分;另一种是在工业或仓储、学校用地之外成片建设的职工宿舍区和单元式住宅,具有相对的居住和生活功能,形成了一定的居住人口规模和建筑面积规模,自身有一定的生活配套设施,并按照居住用地的有关标准进行规划建设。从有利于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及顺应目前宿舍开发建设需要的角度出发,在进行建设用地统计时,对于以上二种情况居住用地均归于三类居住用地(R3)。其中,后一种居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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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视规模大小,配套必需的服务设施或利用社会服务设施。
因此,与“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相比,“三类居住用地”以“混合交叉居住用地”(R31)为主,配设三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32)、“三类住宅区道路用地”(R33)和“三类住宅区绿地”(R34)等4个用地小类。
(4)关于“四类居住用地”(R4)的说明
由于历史原因 ,“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在土地权属、建筑形式、住宅产权所有人的身份等方面的情况极为复杂。原农村居民的住宅用地大多数为集体土地,基本是通过农民自建的方式进行,宅基地的划分基本是以村为单位相对集中,自建住宅的形式大多都是低层或多层的独栋住宅,因此形成了以村为单位的一片分布极为密集的独栋住宅群,是城市空间形态中较特殊的住宅建筑群。目前,惠州的原农村居民住宅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容纳了大量农村居民、已经转为城市居民的原农村居民和暂住人口。着眼于未来的城市建设趋势,规划区内的现有农村居民点也不可能全部按规划的用地功能予以搬迁,大多农村居民住宅将逐步加以改造,重点是完善居住配套设施及改善环境。因此,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将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及其相应的配套设施作为单独的一个用地中类“四类居住用地”。其中包含“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和“城市建设统征用地返还村组的居住用地”(R41)、“四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42)、“四类住宅区道路用地”(R43)和“四类住宅区绿地”(R44)等4个用地小类。
2.1.6.2公共设施用地(C)
(1)关于“社团、商业性办公用地”(C1)的说明
该用地在“国标(GBJ137-90)”中属“公共设施用地”(C1)中类,另分“市属办公用地”和“非市属办公用地”二个小类。基于在市场经济下公共设施的开发方式、使用权转让方式逐渐分化为市场经营性和公益性两大类的现实,为保证对公益性设施用地的合理配置和使用,并促进商业性设施用地进入房地产市场,商业开发和经营机制的不断完善,本《标准与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将国标(GBJ137-90)“公共设施用地”中“市属办公用地”和“非市属办公用地”,属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非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归为“社团、商业性办公用地”一个中类(C1),另分设“团体用地”(C11),“商业性办公用地”(C12)2个小类。
行政办公机构是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各项管理工作的重要机构。行政办公用地包括了行政机关、党派、社会团体、、、司法、、消防、交警、海关等部门的办公建筑的用地,在土地使用性质上不存在明显差别,本《标准与准则》将其归类为“行政办公用地(C11),并不再细分用地小类。其中,外地省、市驻惠州代表机构的办公场所主要是通过自建办公楼或租赁办公楼来解决的,这些办公建筑都属于商业性办公建筑。因此,本次修订工作取消了国标(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非市属办公用地”小类,将属于原“非市属办公用地”中的所有用地都归入本《标准与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商业性办公用地”(C12)。
“商业性办公用地”主要包括除机关办公建筑以外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办公建筑,这些办公建筑主要租售给各种商业性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团体,作为办公和经营场所。商业办公楼的建筑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除了有大空间的标准写字楼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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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惠州还新近出现了“商务公寓”的形式。商务公寓是为满足短期在惠州进行商务、工作的居住行为而配备的一种办公建筑形式,空间尺度较为灵活,宜商宜住,一般位于城市主要商业区的核心地段。商务公寓的用地在使用功能和区位上更接近商业用地,在地政管理中也将其作为商业用地对待。因此,从适应规划和地政管理要求的角度出发,将其纳入“商业性办公用地”(C12)类,而不属于居住用地(R)。
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管理部门的办公建筑用地按其性质归入“商业性办公用地”(C12)。由于国内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经营和管理已趋向市场化,各经营单位已经成为商业性经营企业。随着中国加入WTO,大量的国外金融、保险和证券经营企业会进驻惠州。这些经营性企业的管理部门一般自建办公楼或租赁商业性办公楼作为办公场所,在使用上与普通商业性办公楼完全一致。此外,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营业网点的设置往往是考虑一定的服务半径均衡分布,一个营业网点的营业面积一般有几百平方米,与其它服务业的分布具有类似的特点。在惠州,这些金融、保险及证券行业的营业网点基本是通过租赁商业建筑或商业性办公建筑的裙房及办公空间来获得营业场所,因此,本《标准与准则》保留国标“金融、保险业用地”(C22)小类纳入“商业服务业用地”(C2)中类。
(2)关于“商业服务业用地”(C2)名称的说明
该用地在“国标(GBJ137-90)”中属“公共设施用地”(C2)中类的一部分,本《标准与准则》在修订工作中从严谨的角度出发,将名称改为“商业服务业用地”(C2)一个中类,主要原因是:①充分体现商业服务业设施的社会经济功能和性质,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商业经营活动、餐饮业、旅馆业、休闲娱乐业及游乐设施等各类商业服务业活动都是以赢利为目的,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设施的设置和经营活动都受市场的调节。因此,这些商业服务业设施不是一种公品,没有体现公益性,更多地体现了经营性的本质,因此不宜称其为“公共设施”。②有利于规范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地政管理。将以经营性为特征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与以公益性为特征的公共设施用地类型区分开来,对两种用地分别采取弹性引导和刚性控制的规划策略,体现了规划控制中弹性和刚性兼备的原则。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地价为市场地价,通常采取招标和拍卖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将其分别更名为“商业服务业用地”与其地政管理方式更相符。
商业经营活动按照经营方式区分为批发和零售,经营的商品包括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从目前商业经营的业态来看,商业经营活动因为要适应顾客和市场的需求,经营方式十分灵活,其中批发和零售的经营方式往往难以截然分开。商业经营设施包括专业批发市场、购物中心、超市、百货店、专业店等零售业态多种形式,这些不同形式的商业经营设施在选址、建设规模及停车位配套等方面要求各不相同,但是基本功能是相同的,即容纳商业经营活动。依据用地分类反映土地本质用途的原则,将上述各类商业设施的用地都界定为“商业用地”,并细分为“批发、零售业用地”(C21)、“金融保险业用地”(C22)、“休闲游乐设施用地”(C23)、“服务业用地”(C24)、“旅馆业用地”(C25)、“物流园区用地”(C26)、“村民自留商业用地”(C27)7个小类,以利于经营性用地的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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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休闲、娱乐、运动、保健等活动成为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产业也成为服务业的重要业态形式。这些服务业的经营场所往往与其他商业服务业设施集聚分布,在噪音和空气等方面都会对周围环境有一定影响,并对停车位等配套设施有一定的要求。另外,随着惠州市“历史名城和山水丽城”建设的不断深入,大型游乐设施的需求更加旺盛,为了加强对休闲游乐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将“休闲游乐设施用地”(C23)列为一个用地小类。户外大型游乐设施往往结合绿地布置,但对于侧重于游乐功能且绿化用地比例不超过65%的游乐场所为了更突显其作为游乐场所的商业性和赢利性,在用地分类中将其纳入“休闲游乐设施用地”。而绿化比例超过65%的、设置有少量游憩设施的用地,虽然兼备有绿化和游乐两项功能,但是作为公共绿地的功能更突出,应纳入“公园”(G11)。
服务业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包含的业态十分丰富,如餐饮业、照相、理发、维修等设施。服务业设施的选址具有靠近服务人群、趋向商业服务业设施集中的地段等特点,往往占据临街的低层建筑空间。除了一些在选址上有特殊要求的服务业类型(如餐饮业)以外,其它各类服务业在建筑空间上具有很强的功能相容性,因此本《标准与准则》将其归类“服务业用地”(C24)小类。
各种形式的旅馆建筑及其附设的广场、停车场、绿地、商场和机房等附属设施的用地都属于住宿业用地的范围内。在惠州,常见的旅馆建筑形式有酒店、宾馆、招待所、度假村、风景区旅游区的培训接待中心等,为便于管理,将其列为“旅馆业用地”(C25)一个小类。
物流园区是近年来城市中出现的新型产业园区,是以仓储用地为主,兼有办公、商业、对外交通等多种用地类型的综合产业功能区,为有利于物流园区发展,本《标准与准则》将其相对设置。
“村民自留商业用地”(C29)的设置,主要为妥善处理好城市建设发展和被占用土地的村民安置,在城市建设统征用地中返还村组用于商业建设的用地,以解被征用土地村民的后顾之忧。
(3)关于“文化设施用地”(C3)的说明
“文化设施用地”是面向社会提供的大型文化活动设施和一些重点文化事业单位的办公用地。这些文化活动设施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配建的居住小区级以上的设施,如市级、区级、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配建的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居住区文化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图书馆、音乐厅、剧院、会展中心、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等设施,它们是反映一个城市文化生活质量的重要公共建筑;另一类是一些所属的从事文化宣传活动的单位(如电台、电视台等)的办公建筑用地,它们也是一个城市文化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将其纳入“文化设施用地”。这些文化设施一般需要占地,将“文化设施用地”作为一个用地中类,下设“新闻出版用地”(C31)、“文化活动用地”(C32)、“广播电视用地”(C33)、“图书展览用地”(C34)、“影剧院用地”(C35),有利于从规划上对文化设施用地的落实和保障。
保留国标“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新闻出版用地”,其所涵盖的用地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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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行政办公用地”(C11)和“商业性办公用地”(C12)。“新闻出版用地”的范围定义为“地段的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印刷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关新闻出版单位逐渐从由财政投资转变为自主经营的企业,新闻出版单位的投资渠道不再仅仅局限于,企业甚至外资都会成为新闻出版单位新的投资方,商业化运作方式使新闻出版单位部分融入市场经济中,新闻出版单位的办公用地已不再适合归类到以公益性为特征的文化设施用地中。因此,在本《标准与准则》中,将该小类用地中所涵盖的公益性新闻单位的办公用地纳入“行政办公用地”(C11),将非公益性新闻单位的办公用地纳入“商业性办公用地”(C12)。
取消国标“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文艺团体用地”,其所涵盖的用地纳入“商业性办公用地”(C12)。“文艺团体用地”小类的范围定义为“占地的电影发行公司、文艺团体的办公、排练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类文艺团体也逐步与市场接轨,走向商业化经营运作的道路,各类文艺团体的办公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已不再适合归类到以公益性为特征的文化设施用地中。因此,在本《标准与准则》中,取消“文艺团体用地”小类,将其纳入“商业性办公用地”(C12)中类。
(4)关于“体育用地”(C4)的说明
体育设施是按照市、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五级配建的,其中居住区及以上级别的体育设施,如体育场、体育馆、各类专业运动馆和居住区综合体育活动中心等用地,均属于“体育用地”。该类用地主要用于举办大、中型体育比赛和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不包括以盈利为目的的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和健身中心等体育产业项目的用地,其中高尔夫球场归入“高尔夫球场绿地”(G3)中类;室内体育活动场所,(保龄球馆、健身中心等)归入“休闲娱乐用地”(C23)。
(5)关于“医疗卫生用地”(C5)的说明
按照人口规模对市、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等五级分别配建不同规模和功能的医疗卫生设施,其中居住区及以上级别的医疗卫生设施,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防疫设施、休疗养设施等的用地都纳入“医疗卫生用地”。对医疗卫生用地按照设施的不同规模和功能划分小类用地,是着眼于这些设施的选址、配建相关设施及用地条件不同,细分用地类别有利于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布局医疗卫生用地。
(6)关于“教育科研用地”(C6)的说明
“教育科研用地”中主要包括国民教育系列和各类非国民教育系列的学校以及所属的科研机构的用地。所属的设计机构已基本市场化经营,其办公建筑是通过自建或租赁商业性办公建筑的渠道来获得,设计机构的办公建筑用地已不再适合作为一种以公益性为特征的“社团用地”。因此,本《标准与准则》将国标(GBJ137-90)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的名称改为“教育科研用地”(C6),“科研设计用地”小类的名称也改为“科研用地”(C65 )。相应地,设计机构的办公用地纳入“商业性办公用地”(C12)中。
原国标(GBJ137-90)中纳入“居住配套设施用地”的“小学用地”不变,本《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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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准与准则》中“教育科研用地”下一个的小类“中、小学用地”(C66)。设置主要原因是适应居住区住宅建设以外的市场化条件下小学用地与住宅用地在地政管理模式上和公办小学用地管理模式不同的特点。
按照教育改革提出的为保障义务教育质量而提倡建设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本《标准与准则》将“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归并在“中、小学用地”(C66)。“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是指涵盖初中和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的学校的用地。
为顺应初、高中分设及建设寄宿制高中的改革趋势,对其中中学用地涵盖的内容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中。
按照《关于广东教育结构调整优化的实施意见》(粤教规[2002]52号)的规定,将职业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用地”(C62)小类。
(7)关于“文物保护用地”(C7)的说明
惠州是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将“文物保护用地”作为一个用地中类与国标一致。
(8)关于“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8)的说明
除上述各类公共设施之外的社会公共设施,包括“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和口岸设施用地”等。
依据国家支持开展合法宗教活动的精神,各类合法宗教活动的场所和用地应该得到规划上的保障。考虑到“宗教设施用地”性较强,选址要求较为独特,因此将其单独列为一个小类,便于规划和地政管理。
为了体现及社会各界对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和爱护,按照市、区、居住区、居住小区等级别分别配建了不同类型的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主要包括敬老院(或颐养院)、流浪儿童收容所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福利设施体系将不断完善。为突出其重要性,将“社会福利用地”(C82)单独列为一个小类。
惠州为广东省重要的口岸城市,拥有一类和二类口岸,即惠深、惠港之间的陆路、水路口岸和边境检查站。因此,“口岸设施用地”(C83)是惠州市特有的一类用地,包括了一、二类口岸内联检设施及附属交通设施的用地。因其在惠州市的重要性,将其单独列为一个小类。
2.1.6.3工业用地(M) 关于工业用地分类原则的说明
根据国家工业建设现行相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本《标准与准则》按工业对城市居住、公共设施及环境的干扰和污染程度,把工业用地分成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用地,以便对工业用地的规划进行分类指导,并提出不同的规划设计和管理要求。其中,一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服装制造业及工艺品制造业等用地;二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业和纺织业等用地;三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及建材工业等用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用地指高科技产业、设计、研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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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及市场推广等用地。
2.1.6.4仓储用地(W)
(1)关于“仓储用地”(W)的说明
“仓储用地”(W)的分类主要依据储存货物的性质及是否建有仓库建筑来划分。凡归入“仓储用地”的应该是有用地的仓库或堆场用地,但不包括工厂、单位内附设的仓库建筑或堆场的用地,这类附设的仓库或堆场是为工厂内部生产活动提供原材料或货物储存的,属于工厂的一部分附属设施,应纳入工业用地一并考虑。
(2)关于“特种仓储用地”(W2)的说明
由于特种仓库容纳的物品属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对城市安全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该类用地的选址有特殊要求。本《标准与准则》将“特种仓库用地”(W2)单独列为一个中类。
(3)关于“堆场用地”(W3)的说明
露天堆场由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部分堆场占地较大,本《标准与准则》亦将“堆场用地”(W3)单独列为一个中类。
2.1.6.5对外交通用地(T)
(1)关于“对外交通用地”(T)的说明
“对外交通用地”分为5个中类、3个小类用地,基本延用了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对外交通用地”的分类。
(2)关于“公路用地”(T2)的说明
“公路用地”中类主要包括了不同级别的公路和长途客运站。目前惠州的公路建设主要以高速公路为主,《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将全市区都纳入了规划区范围,在此思想的指导下,市区内外形成了以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为主的城市道路网体系。为了提高城市建设标准和道路的通达性,未来的惠州道路系统建设强调将市区外现有的等级较低的公路逐步改造建设成为城市道路,并且在需要的前提下建设高等级的公路干线网。基于惠州目前的建设现状,面向未来公路建设的目标和主要思路,本《标准与准则》中将“公路用地”划分为“高速公路用地”(T21)、“其它公路用地”(T22)和“长途客运站用地”(T23)三个小类,其中“其它公路用地”主要是指本规划区外现状仍然存在的部分村镇公路。
2.1.6.6道路广场用地(S)
(1)关于“道路广场用地”(S)的说明
“道路广场用地”分为3个中类、6个小类,基本延用了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道路广场用地”的分类。
(2)关于“主干路用地”(S11)的说明
惠州市的城市形态为一城三组团式布局结构,组团之间的快速联系非常重要。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快速路是联系城市各组团间的交通性干道,为机动车专用道路,交通组织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因此,根据惠州道路系统建设的实际情况,本《标准与准则》在 “道路用地”(S1)中将快速路和城市主干路并为一起,统称“主干路用地”(S11)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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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2.1.6.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1)关于“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的说明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分为7个中类、14个小类,基本延用了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分类。
(2)关于“交通设施用地”(U2)的说明
为适应现代城际交通发展需要,本《标准与准则》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增设了“轨道交通用地”(U23)。以利加强对各种不同形式的轨道交通用地的规划控制和管理。
在推广使用机动车清洁能源的影响下,未来部分机动车将使用天然气作为能源,今后的加油站中将增配液化石油气的加气设施,从未来发展趋势判断,天然气将成为一种基本能源形式,也需配套建设一定的加气设施。因此,本《标准与准则》将国标“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加油站用地”改为“加油加气站用地”(U24),主要是包括了占地的加油站、加油加气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含公厕)。
随着惠州机动车拥有量的快速增加,汽车维修站、教练场及洗车场等交通设施的数量将会相应增加,但是这些设施对周围环境都会产生噪音、空气污染等负面影响。为了有利于在规划管理中加强对上述设施用地的控制,在“交通设施用地”(U2)中类新增“汽车维修站用地”(U25)、“教练场用地”(U26)和“洗车场用地”(U27)三个小类。
(3)关于“邮政、电信设施用地”(U3)的说明
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将邮政设施用地和电信设施用地称为“邮电设施用地”,但是随着邮政和电信行业市场化经营的不断深入,国家将邮政和电信行业进行了调整,成为两个的行业,并且经营方式也存在显著的不同。为了在规划上对邮政和电信设施用地给予更有力的保障,本《标准与准则》顺应这种改革形势和规划要求,用“邮政、电信设施用地”(U3)统称,在用地上可配置。
(4)关于“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殡葬设施用地”(U6)、“其他市政设施用地”(U7)的说明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分为1个中类2个小类,另外“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U5)、“殡葬设施”(U6)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U7)分设3个中类,延用了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同类用地的分类与标准。
2.1.6.8绿地(G)
(1)关于绿地分类原则的说明
绿地的分类以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为主要依据。
(2)关于“生产防护绿地”(G2)的说明
“生产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目的的林带、绿地和为城市绿化提供草木的生产绿地。按照防护绿地在城市中的分布,具体包括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环城绿带和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3)关于“高尔夫球场绿地”(G3)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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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高尔夫球场的球道主要建在大片的绿地上,因此,高尔夫球场内的绿地不仅承担了运动场所的功能,而且因为拥有大片集中绿地而具备了城市绿化的功能。但是,由于高尔夫仍然是昂贵的运动,高尔夫球场是完全的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经营设施。因此,着眼于高尔夫球场的绿化功能及其有别于其他类型绿地的商业性特征,将“高尔夫球场绿地”(G3)单独列为一个中类,其它设施按实际的使用功能分类。
2.1.6.9特殊用地(D)
(1)关于“特殊用地”(D)的说明
本次修订后的“特殊用地”界定为属于城市建设用地的一个用地大类。“特殊用地”下设的用地中类,与其他城市建设用地类型相比,其本身的性质和功能对城市建设和发展而言具有特殊意义,在规划管理方式上也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以此为原则,在“特殊用地”大类下包含了城市中性质和管理方式极为特殊的两个用地中类,即“军事用地”(D1)和“保安用地”(D2)。
(2)关于“军事用地”(D1)的说明
军事用地因为其用地性质和管理方式上的特殊性,及其在和建设上的重要性,将“军事用地”作为“特殊用地”一个中类。需要说明的是,纳入“军事用地”的只是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各类军事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家属生活区的用地,这些生活区用地应按照其基本的使用性质定性为“居住用地”(R)。
(3)关于“保安用地”(D2)的说明
保安用地是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必须设施(包括监狱、拘留所、场等)的用地。这些设施是城市系统的一部分,但是因为其性质的特殊,以及对城市建设和公共安全具有特殊意义,这些设施在用地上往往位于远离市区的较为偏僻的郊区。因此,在用地分类上将这些公共安全设施区别于按照一定行政区划均衡设置的、分局及派出所等设施,将其用地纳入“特殊用地”大类下的“保安用地”(D2)中,而、分局及派出所等设施用地因其除了有公共安全职能以外,更是承担了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等若干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职能,往往位于市区内,因此纳入“社团用地”(C1)中。
2.1.6.10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
(1)关于“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原则的说明
本《标准与准则》将该大类用地范围界定为纯粹的城市非建设用地。清楚界定并区分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非建设用地,反映土地的本质用途,有利于对城市用地的规划管理和控制,以及规划用地的统计和分析。
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充分协调和衔接。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8月颁布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对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了科学而明确的分类。为了有机协调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对“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分类方法,将“水域”和“耕地”两个用地中类细分了若干小类,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城市用地分类体系中非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使其更具科学性和针对性,并能与国家土地管理行政部门颁布和执行的土地分类方式基本衔接。
本《标准与准则》根据惠州的实际需要,保留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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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用地标准》(GBJ137—90)设置的“村镇建设用地”(E6),以利于市区内各城镇和村组居民点规划管理。
(2)关于将“弃置地”中类的名称改为“未利用地”的说明
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本《标准与准则》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增加了“未利用地”中类,并将其定义为“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等闲置用地。”这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弃置地”的内涵基本一致,但是为了在名称上取得与国家标准的一致,所以将其名称按照国家标准改为“未利用地”。
(3)关于“露天采矿用地”(E8)的说明
“露天采矿用地”主要包括采矿、采石、砖瓦窑等用地。这些用地一般远离城市建成区,其开采和加工活动对周边环境存在一定影响。为了便于用地的规划管理,参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特增加该用地中类。
(4)关于“发展备用地”(E9)的说明
发展备用地是城市规划为城市远期发展安排的用地,对城市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从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目的出发,将“发展备用地”单独列为一个中类。
2.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2.1 “93版《惠标》”的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原则上是参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和《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2005)》确定的,当时惠州市区面积为419平方公里,1988年市区建成区面积30.07平方公里(含西湖保护区19平方公里),市区常住人口13.43万人,暂住人口6万多人。规划远期(2005年)总用地61平方公里,规划建成区约为37.9平方公里,人口规模为40~45万人,人均用地84m2~95m2,1988年2月原惠州市(县级)升格为地级市,同年惠州设立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两个国家级开发区。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生了重大变化。
2002年11月1日,中海壳牌南海石化项目建设奠基动工,其所引发的地区发展,不仅改变了惠州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同时也对惠州市产业结构、产业空间布局和城市空间结构带来影响。
2003年6月,经批准惠州市区辖区范围调整,市区面积由原来的419平方公里扩大到2672.3平方公里,增大了6.38倍,2003年规划区内设施人口112.3万人。
二十多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规划区内各镇区凭借各自不同的区位条件、资源、工业发展基础等条件,工业发展和城市建设呈现出完全不同的发展状况。初步形成了惠城(包括江南、江北、数码园、水口等)、陈江——仲恺、惠阳——大亚湾三个相对集中发展的城市组团格局,包括城镇,整体上呈现四大发展板块。
据调查,各镇区现状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的年份标准不一,差别甚大,2003年规划区内建设总用地12781.13公顷,人均用地104.4m2。其中惠城区辖区内的,惠城人均用地76.6m2,水口人均用地117.4m2;惠阳辖区内的,淡水秋长人均用地80.0m2,大亚湾人均用地190.3m,均相差数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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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另外工业用地标准不一,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人均工业用地10m2~25m2,工业占建设用地的比例为15%~25%。调查发现,全市区人均工业用地33.88m2,工业用地占总用地比例为29.8%;其中惠城区的汝湖人均工业用地146.78m,工业用地占总用地比例60.9%;大亚湾人均工业用地113.44 m,工业用地占总用地比例38.4%,均大大超出国家规定指标。
根据《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初步预测规划区2001年、2020年配套人口规模分别按230万人和370万人计算。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253平方公里、427平方公里以内。人均用地分别为110平方米、115平方米,但着眼于惠州长远的发展目标,要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公共设施条件,针对当前市区开发强度过大、土地利用粗放、建设标准不一的问题,应进一步加强用地的规划控制管理,对区内各镇区实行统一的规划标准,防止有限土地资源的浪费。因此,本《标准与准则》将全市城市建设用地人均指标统一确定为105~120平方米/人,既符合国家的规定标准,也适应惠州城市发展目标的需要。
2.2.2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4.2.1和 4.3.1条对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主要建设用地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都给予了明确规定,并作为强制性标准执行。但在编制和修订总体规划以下层次的规划时,由于全市各区、各组团的用地现状和潜力、城市功能定位、经济水平、产业和人口构成以及发展目标有很大的差异,确定各项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时不宜采用同一标准,应对上述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2.3编制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所采用的规划用地汇总表是参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制订,但其中的用地类别按照惠州城市建设实际需要进行了相应调整。
2.2.4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制订,但其中的用地名称本《标准与准则》进行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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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居住用地
3.1布局准则
3.1.1居住用地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进行分级配套是住宅区规划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配置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基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相关设施,适应统一开发、配套建设的需要,同时又符合配套设施经营和管理的经济合理性。因此,居住用地只有集中布局,达到一定的人口或户数规模,才可能进行同级规模的设施配套。表3.1.1是根据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表1.0.3制定的。需要明确的是,居住用地的分级规模与实际的规划布局形式是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类型和标准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这也是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第1.0.4条对居住区规划设计提出的要求。因此,居住用地的分级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配建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设施,是综合配套意义上的居住区、小区和组团的概念,与实际开发中的地域概念(如小区、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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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山庄等)是有所区别的。经过对惠州市目前已建住宅区的调查分析,达到国家规范所规定的(30000~50000人、10000~16000户)规模的居住区并不多,但考虑到惠州的长远发展,本章关于居住用地的相关规划标准与准则仍对居住区、小区和组团三级进行规定。
3.1.2该条准则是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要求。除此以外,对于居住用地的规划布局还应遵循如下准则:应根据不同的用地规模、居民生活习惯和生活组织方式,确定不同的规划结构形式;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共设施布局、建筑群体布置、绿化系统、空间环境等因素及其内在联系,使住宅区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的有机整体;在满足居住配套的前提下,应鼓励因地制宜、采用灵活多样的规划布局形式,使居住用地规划设计更加丰富多彩、特色鲜明。这些内容未纳入正式条文中,但也是居住用地布局时所必须考虑的因素。
3.2规划标准
3.2.1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与城市用地的现状、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有密切的关系。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为20%~32%。根据《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6-2020)》的现状调研资料,2003年底惠州市居住用地状况如下表:
2003年底惠州市居住用地状况一览表
惠城区 惠阳区 全 市 城市建设总用地(km2) 居住用地(km2) 占建设用地比例(%) 人均居住用地(m2) 76.4 51.4 127.8 22.6 13.7 36.3 29.6 26.7 28.4 30.7 35.1 32.3 根据居住用地建设现状,为进一步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本《标准与准则》延用国标规定的20%~32%的标准,用于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但在编制总体规划以下层次规划时,由于不同的分区、功能组团的用地现状及潜力、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不同,不宜简单采用一个统一的用地比例和人均指标,应在总体规划及其它上层次规划所确定的指导原则下根据本地区的发展要求因地制宜确定相关控制指标。
3.2.2不同人口规模的居住用地,应配置不同层次的配套设施,才能满足居民的物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类型和标准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该项内容在本《标准与准则》第4章的表4.3中做出了具体规定,编制规划时应遵照执行。
3.2.3本条依据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3.0.2.2条规定制定的居住区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编制规划时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3.2.4本条和表3.2.4,是依据2002年修订后的国家强制性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的3.0.3条和表3.0.3制定的。惠州采用的是建筑气候区划Ⅳ的指标,本次修订后的各项指标均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在惠州,居住用地人均控制指标主要由居住区分级规模和住宅层数两项因素确定。本标准在规划设计中运用时,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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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1)表3.2.4按住宅层数不同分为低层、多层、中高层和高层,对各种层数混合形式的居住用地,可采用相应的接近指标。
(2)在使用表3.2.4和具体选用指标幅度时,要考虑住宅日照间距、层数和结构、面积标准以及该地区的用地紧张程度等主要因素。住宅建筑面积标准高的采用上限或接近上限指标,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低的采用下限或接近下限指标。
3.2.5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住宅区配套设施用地、住宅区道路用地和住宅区绿地四部分,它们之间的比例关系及人均用地水平反映了土地使用的合理性和经济性,是规划设计时必须统计的指标。在住宅规划区内还可能存在一些与居住用地没有直接配套关系的其它用地,如外围道路或保留的企事业单位和非城市建设用地等,这些都不能参与用地平衡,不应纳入居住用地统计中。在具体使用表3.2.6时,要按居住用地的实际规模确定表格名称及相关用地的名称。如规模为小区,则表格名称相应为“居住小区用地统计表”。表中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层设公共建筑的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按住宅和公共建筑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底层公共建筑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公共建筑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配套设施用地;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2)绿地面积应按本条文说明3.5.2的规定确定。
(3)住宅区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住宅区内道路按路面宽度计算,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居民汽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3.2.6表3.2.6所列项目是根据国家强制性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的11.0.1条和表11.0.1所规定的必要指标而确定的。
居住区规模可以通过用地、建筑与人口(户、套)三方面内容得到反映,除用地外,人口(户、套)、住宅和配建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及其总量也是基本数据,属必要指标。
平均层数与住宅建筑密度关系密切,是基本数据,属必要指标,毛密度是反映住宅区用地中的总指标,反映了在总体上相对的经济合理性,所以它对开发的经济效益、征地的数量等具有很重要的控制作用。住宅容积率是根据住宅区的用地条件、建筑气候分区、日照要求及住宅层数等因素对住宅建设进行控制的指标,是一个实用性很强的控制住宅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属必要指标;总建筑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用地内住宅和配套设施建筑的建筑面积之和,它可由居住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推算出来。由于配套设施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还没有进行单体设计而是按指标估算,因配建的公建与住宅建筑面积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即住宅是基数,住宅量一旦确定,配建公建量也相应确定,因而以住宅建筑面积的毛、净容积率、建筑容积率为常用的必要指标。
环境质量主要反映在空地率和绿地率等指标上。与住宅环境最密切的是住宅周围的空地率,习惯上以住宅建筑净密度来反映,即以住宅用地为单位1.00,空地率=1-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区的空地率习惯上以建筑毛密度反映,即住宅区的空地率=1-建筑(毛)密度。住宅建筑净密度和建筑毛密度越低,其对应的空地率就越高,可为环境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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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提高提供更多的用地。绿地率是反映住宅区内可绿化的土地比率,它为搞好环境设计、提高环境质量创造了物质条件,都属必要指标。
住宅区建筑密度是住宅区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住宅区用地面积的比率(%),是住宅区重要的环境指标,属必要指标。
另外,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居住用地规划设计可选用的技术经济指标还包括高层住宅比例、人口净密度、拆建比、土地开发费和住宅单方综合造价等,但不属必要指标。
3.3开发控制
3.3.1住宅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是决定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表3.3.1是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表5.0.6-1和表5.0.6-2的有关内容和指标,根据惠州的具体实际情况进行了必要调整后制定的。该表既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详规”)时确定用地开发强度的依据,也是对尚未编制控详规的地区提供规划设计要点时确定住宅建筑净密度和容积率的依据。
3.3.2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规模小于组团的零散居住用地开发在用地构成、公共设施配套等方面有其特殊性,参照组团、小区的用地控制指标存在指导性不强、难以操作等问题。结合惠州多年的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本条款对于小于10000平方米的用地做出特别规定要求。
(1)当地块面积小至一定规模时,若仍进行居住用途的开发,必然因为用地局促而产生一些无法解决的环境问题和设施配套问题,也不利于城市整体景观。根据当前惠州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本次修订标准确定零散居住用地面积规模下限指标为3000平方米,低于该下限的用地已经不适宜单独用于居住开发。此外,确定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开发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保证一定的建设量,从而保证一定的人际交往范围和居住质量;建筑面宽和进深满足建筑间距的要求,不能影响周围地段开发;满足消防和退让红线的要求;建筑面宽和进深适合居住建筑的要求。
(2)零散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确定较为复杂,宜采用个案方式处理。具体方法是依据所在地块的详细规划,再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和环境影响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并按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中“惠州市旧城改造纲要”进行控制。
(3)由于基地面积十分有限,往往造成空地零散、绿地率指标过小。而零散的空地也只能形成宅旁绿地,难以形成有效的公共绿地,这些都降低了居住质量。因此应对绿地率指标进行控制,采纳旧区的绿地率指标25%的基础上可降至20%-25%。
(4)为保证有限的地表面积用于组织公共活动,其停车位宜通过建设地下停车场的方式来解决。
3.3.3“城中村”改造
3.3.3.1“城中村”是指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在原农村居民点上形成的与城市环境反差鲜明的特殊居住区,也被称为旧村、新村或老屋村。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城市范围的扩大,此类“城中村”改造任务进一步加大,为提升惠州市区城市整体形象和标准,本《标准与准则》将此类特殊的居住区统称为“城中村”纳入市区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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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2“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规模过小,将难以达到提高配套设施标准和改善居住环境的目的。根据惠州市区现实情况和多年的实施经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用地范围应为用地规模2公顷以上的成片的改造地段。重要的景观地段或整村改造的,可不受此规模。
3.3.3.3“城中村”现状容积率普遍较高,若按照一般居住用地的要求控制开发强度,必然造成拆迁补偿成本太高,使得改造项目因无利可图而无法实施。为解决这一矛盾,本《标准与准则》对开发强度提出了以容积率和地价双重调节的措施,使得容积率的确定与经济利益及因素关系十分密切。因此,“城中村”改造仍然需要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以保证实施的公平性,应先编制改造规划,依据规划要求确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同时要满足与居住建筑建设相关的其他技术规定的要求,达到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
3.3.3.4“城中村”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市政和公共设施配套不齐全及安全隐患严重,这也成为“城中村”改造的主要目的和要求。
3.3.3.5环境质量低下、城市景观急需美化整治是“城中村”存在的另一突出问题。《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7.0.2.3条规定:“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因此将“城中村”改造绿地率的下限定为25%,也与本《标准与准则》3.5.3条的规定保持一致。
3.4住宅区内道路
3.4.1本条是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的第8节有关条款而制定,作为住宅区道路规划设计的指导性标准。具体要求是:
(1)住宅区的主要道路内外联系要通而不畅,既要通顺又要避免外部车辆和行人的穿行,道路网应避免形成四通八达的格局;要求道路的线形尽可能顺畅,不要出现生硬折弯,以方便消防、救护、搬家及清运垃圾等机动车辆的转弯和出入;
(2)应对日益明显的小汽车进入家庭的形势,住宅区道路的车行系统和人行系统必须合理规划,既保证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方便,又要保证行人的安全。应尽量将车行系统和人行系统分别设置,避免人车混行;
(3)应使住宅楼的布局与内部道路有密切联系,以利于道路的命名及有规律地编排门楼号,从而有效减少外部人员来访的往返奔波;
(4)良好的道路网应该是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用最低限度的道路长度和道路用地;方便的交通并不意味着必须有众多横竖交叉的道路,而是需要一个既符合交通要求又结构简捷的路网;
(5)在旧区改造中,道路网的规划要综合考虑城市原有的地上和地下建筑及市政设施条件,避免大拆大改而增加改建投资;对于需要重点保护的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风貌地段,必须尽量保留原有道路的格局,包括道路宽度和线型、广场出入口及桥涵等,并结合规划要求使传统的道路格局与现代化城市交通组织及设施(机动车交通、停车场库、立交桥、地铁出入口等)相协调;
(6)道路规划要与抗震防灾规划相结合。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第8节的规定“在地震烈度不低于6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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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内部的道路应考虑到人员避震疏散的需要,必须保证有通畅的疏散通道,并在因地震诱发的如电气火灾、水管破裂及煤气泄漏等次生灾害时,能够保证消防、救护及工程救险等车辆的出入。
3.4.2本条是关于住宅区道路规划设计的规定和标准
(1)住宅区与外部联系的出入口数量规定。为了避免小区道路出现尽端式格局,从而保证消防、救灾及人员疏散的可靠性,居住小区对外出入口不少于2个。即使小区和组团实施的管理,也应按规定设置出入口,供应急时使用;
(2)为了便于残疾人和老人等弱势群体在住宅区内出入方便,应在住宅区通向各类公共设施的主要路段设置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交通规划设计的主要依据是满足轮椅和盲人的出行需要,具体技术规定可详见《为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JGJ50-88);
(3)住宅区内道路纵坡的控制指标依据国家同类标准确定,规定机动车最大纵坡为8%,非机动车道最大纵坡不超过3%;
(4)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将住宅区道路分为居住区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个等级,并制定了不同级别道路的宽度控制指标。纵观惠州市居住区道路建设一直延用此标准,因此在本次修订中将继续延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关于道路分级的规定和有关控制指标与国标保持一致;
(5)条文3.4.2.5款规定的机动车道路转弯半径是指机动车道路路面内边缘的转弯半径。广东省标准《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J15-11-94)对道路最小转弯半径的规定是:Ⅰ类小区的主道、次道和支道分别为20米、15米和12米;Ⅱ类小区的主道、次道和支道分别为15米、12米和9米;Ⅲ类小区的主道、次道和支道分别为12米、9米和9米;地形条件困难时,除陡坡处外,最小转弯半径可减少至3米。而根据惠州本地的实际情况,住宅区多为小区和组团的规模,住宅区道路很少出现类似于广东省标准中的主道这样的居住区级道路,将15米或20米作为最小道路转弯半径控制指标显得过大;过大的道路转弯半径既不利于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也不便于控制住宅区内的行车速度以保证安全。因此,本条规定的机动车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宜采用广东省标准中次道的下限标准,控制在9~12米,地形条件困难时可减少至3米;
(6)3.4.2.5款中对最小会车和停车视距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标准《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J15-11-94)制定。在住宅区道路设计中,住宅区道路与城市道路交接时应尽量采用正交,以简化路口的交通组织。按照道路设计规定,道路交角在90°±15°范围内都可视为正交型路口,因此规定住宅区道路与城市道路的交角不宜小于75°。当道路相接时的交角超出上述范围时,可在住宅区道路的出口路段增设平曲线弯道来满足要求;
(7)3.4.2.6款对居住区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及人行道的横坡作了规定,控制 1%~2%。
3.5住宅区绿地
3.5.1住宅区绿地的定义和内容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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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7.0.1条制定。
3.5.2绿地率是指住宅区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设施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屋顶绿地)面积的总和占住宅区用地总面积的比率,是衡量住宅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标志。本条款的绿地率指标是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7.0.2.3条制定的。
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11.0.2.4条的规定,绿地面积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绿地边界对住宅区内道路算到路边,当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详见图3.5.2-1;
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图 图3.5.2-1
(2)道路绿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绿地边界距住宅区道路路边1.0米;当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详见图3.5.2-2和图3.5.2-3。
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图 图3.5.2-2 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示意图 图3.5.2-3
3.5.3有关大小乔木和灌木栽植的要求,主要是根据住宅采光、通风要求和树木生长空间要求而规定的合理距离。若种植树冠较小的乔木,其与住宅外墙的距离可小于5米。重视住宅外墙的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与居室绿化,对改善住宅区的生态环境和美化住宅空间环境,加强绿色空间与景观的相互渗透和联系,特别是对于建筑密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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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少的住宅区尤为重要。
3.5.4本条关于停车库绿化设置的规定是根据惠州本地的实际情况新增加的内容,其目的是全面体现生态功能,保证在计算绿地面积时全面涵盖所有绿地形式。
3.5.5住宅区公共绿地规划标准
3.5.5.1小区和组团的人均绿地指标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7.0.5条制定,组团级的人均指标不小于0.5平方米,可以满足300~700户设置一个面积为500~1000平方米的组团绿地的要求;小区级的人均指标不小于1.0平方米,可以满足每个小区设置一个面积为4000~6000平方米的小区级中心绿地(小游园)的要求。旧区改建由于用地紧张等因素,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以保证基本的居住环境要求。
3.5.5.2本条款是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7.0.4.1条制定的。因为用地4000平方米以上的小游园,才可以满足一定的功能划分、设置简单的游憩活动设施和容纳相应的出游人数等基本要求,所以小区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0平方米;而当公共绿地面积小于400平方米时,将难以设置活动设施和满足基本功能的要求,因此组团公共绿地的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
3.5.5.3开敞型与封闭型院落组团绿地的主要区别是:后者四面被住宅建筑围合,空间较封闭,故要求其平面与空间尺度应适当加大;而前者至少有一边与住宅区道路相邻,其院落空间较开敞,故要求的平面与空间尺度可以小一些。
4、公共设施
4.1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设置标准
本次公共设施标准的修订,是在惠州市一系列的行业改革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宏观背景下完成的。惠州近几年一直保持超常规的高速发展态势,社会经济、人口和城市建设等方面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更好地指导未来城市建设,惠州市有关部门进行了一系列基层设施建设的改革和创新,与以往的设施标准形成了差距。由于公共设施的设置标准直接反映了城市功能定位和居民生活的需求,因此,公共设施标准的调整是以适应各行业改革的要求和居民生活的需要为前提,希望通过公共设施的合理配置,为居民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
4.1.1关于公共设施分类原则的说明
本次公共设施的配置是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中居住区公共设施的分类,并根据满足公共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便于管理及上下层次兼顾等原则而确定的。表中所列的公共设施主要涵盖了对居民至关重要的生活必须的基本设施。这些设施与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密切相关,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商业和市政公用类,详见表4.3。
4.1.2关于公共设施分级原则的说明
(1)改变公共设施分级与行政区划挂钩的方式。惠州市原公共设施配置,是依据区划设置状况将公共设施分为市级、区级、街道和镇级、居住小区级四级,这种与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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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划挂钩的设施分级配置方式有利于统一的区划管理,但也造成了设施配套不足及地域分布不均衡等严重问题。惠州是一个快速发展中的城市,外来人口大量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快速发展所提供的大量就业岗位。市区南、北以及东部与西部之间的经济发展现状存在着明显差异,这就直接导致了机械增加人口的分布极不均衡,从全市人口分布极状况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尽管街道和镇在行政级别上属同一级,区是比前二者高一级别的行政单位,但是各区、镇及事处的人口分布极度不均衡,有的存在数倍的差距,如果仍然完全按照行政级别来配置公共设施,全市的设施配套将仍会出现不均衡的局面。因此,本次公共设施分级在行政区划的前提下更多的考虑人口的分布因素。
(2)突出公共设施按服务人口规模合理均衡设置的原则。为了有利于居住人口方便地使用各类公共设施,并维护居住人口使用公共设施的公平性,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充分考虑服务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均衡设置。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及其他城市的相关技术标准都是按照人口规模来分级设置公共设施的。现有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按照居住人口规模划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三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标准是针对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三级制定的。国内的一些大、中城市,如北京、上海、天津、深圳、中山等城市编制的地方性相关技术标准都是按照一定的居住人口规模来分级设置公共设施的。由此可见,按照人口规模合理均衡地分级设置公共设施是比较成熟和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
(3)建立市、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五级的合理完善的公共设施分级体系。惠州的城市发展迅速,所辖各区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居住人口规模都达到了相当的水平,按照本次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6—2020)人口规模,三个区都基本达到或超过中等城市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在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上,从服务于3~5万人的居住区级设施到一个几十万人的中等城市的公共设施之间,存在着很大空白。从惠州长远建设目标出发,公共设施的配置水平是衡量现代化城市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衡量居民生活质量和水平的主要标准。其次,在惠州确立的“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的居民服务和管理体系中,为了进一步方便居民并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明确了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所应配置的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为了将各项公共设施能够在规划中得到落实,应将各项必须配置的、尤其是由主导建设的公共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规划标准体系中。目前惠州各事处所辖的现状人口规模大小不一,从长远发展着眼,人口规模是会增加的,所以在公共设施的分级体系中延续了市、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分级方式。
4.1.3关于确定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人口规模的说明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的人口规模是根据主要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经济合理的服务人口规模,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中的居住区级居住小区和组团人口规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惠州各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管辖的人口规模而确定的。这种分级方式便于将规定的以事处或社区居委会为单位配置的公共设施,在规划标准中得到具体落实。
2002年惠州市区完成了居委会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简称“居改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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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在“居改社”工作中,确定了划分社区的基本原则,即“以人为本,按照便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居民自治、社区协调的基本原则,以现有居委会形成的块块为基础,并结合范围、地域、人口、户数、工作量、认同感、归属感和资源共享等社区构成的基本要素,科学合理划分新型社区,其规模原则上以2000~10000户或常住人口6000~20000人为基准数。” 以惠城区为例,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惠城区将以前的居委会重新组织划分了78个社区居委会(其中:7个事处下辖53个,13个镇下辖25个)。大致可分为住宅型社区、农转居型社区、混合型社区和工业区型社区四种类型。惠城区78个社区的现状实际人口规模在0.1~3万人左右。其中,47个社区居委会的人口规模不足0.5万人;22个社区居委会的人口规模在0.5~1万人范围内,相当于一个居住小区的规模;14个社区的人口规模介于1~2万人;3个社区居委会人口规模在2~2.5万人之间。
以“居改社”为基础,省、市还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社区公共设施配套的,进一步明确了以社区居委会为基本单位加强并完善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以进一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了使公共设施规划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在规划实践中落实,在编制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公共设施标准时,公共设施的分级是在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中有关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规模的标准,并具体结合惠州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有关原则而综合制定的。具体分级标准说明如下:
(1)居住区的人口规模确定为3~5万人,主要是参照了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中居住区3~5万人的人口规模指标,虽然惠州市区现状社区居委会人口规模达到3~5万人的很少,但从长远发展和居民对公共设施的实际需求考虑,居住区的配置规模应成为一级。
(2)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是依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中居住小区1~1.5万人的人口规模指标,并结合惠州市“居改社”工作中对社区居委会的人口规模确定为0.6~2万人的原则,以及大多数实际划分形成的社区居委会的人口规模在0.2~2万人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
(3)组团的人口规模确定为0.1~0.3万人,主要是根据惠州的实际情况,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中居住组团规定的人口规模指标。
4.2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要求
4.2.1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是由设置的、面向全市或全区的大型、高标准公共设施。参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施规范》(GB50180-93(2002))和广东省相关的城市规划和设施发展规划的,根据惠州市的实际情况,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通常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和商业设施等六大类。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往往具有独特的用途,如音乐厅、图书馆及博物馆等。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项目都是市、区两级的重点建设项目,设施的设置往往与城市及各区的城市发展目标和水平、功能定位等直接相关。其选址规模应依据相关城市规划,按照需求预测,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进行个案研究来确定。在本章节中,仅仅列举了在惠州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指导下,城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所必须的市级和区级基本的公共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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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但是无法在表4.3中对其配置标准进行详细规定。
4.2.2市级和区级行政办公设施,主要包括市、区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办公设施和为其配套的附属设施。
4.2.3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主要包括大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学校等。这些教育设施的设置是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发展目标、教育发展目标等来确定的,不能简单按照千人指标和服务半径等标准来确定服务人口规模或指导选址。
根据2003年6月20日颁发的《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在继续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同时,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有条件的市(地)可以举办综合性、社区性的职业技术学院。”等要求,惠州市根据市职业训练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了职业教育机构。职业教育是指“以职业标准、职业规范为主要内容,以培养、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为主要目标的职业教育活动,包括从业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再就业培训以及其他技能培训”。 “根据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建立职业教育公共实际操作培训基地,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实习培训服务。根据目前惠州劳动部门有关职业教育机构的发展规划设想,将在近期内在市、区两级结合产业发展规划、特点及实际需求,设立职业培训机构。因此,本《标准与准则》将职业教育机构纳入市、区级教育设施,依据全市统一规划确定具体的规模、选址,并进行建设。
4.2.4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主要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惠州市现有几家医院大多环境条件较差、发展用地受限、提升、改造困难。从提高居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优化利用医疗卫生设施及资源的角度出发,市级和区级综合医院均应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优先改造或新建大型综合医院。综合医院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安静、无污染的地方。有传染病区、有放射性或需要特殊隔离的医院以及有新型、大型诊断和医疗设施的医院,在建筑用地规模上可考虑采用上限指标,并在周边考虑隔离措施。
4.2.5市级文化设施主要由设置,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用来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大型公益性文化机构,主要包括博物馆、图书馆、群众艺术馆、音乐厅、青少年活动中心、文化宫等大型设施。这些设施都具有综合功能,并面向全市范围提供群众文化活动。
区级文化设施主要是区级面向本区设置并向公众开放的、用来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机构,主要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老年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和新华书店等。2003年7月广东省文化厅以粤文财[2003]130号文,下发了《广东省城市规划文化设施规划建设指标》的通知,规定了各级文化设施配置指标,该《指标》基本涵盖了城市文化设施的内容,本《标准与准则》将其主要文化设施确定为市、区级文化设施项目。
上述市级和区级文化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应根据需求,参照相关标准进行规划和设计。本《标准与准则》不对这些设施的配置标准和规模进行详细规定。
4.2.6市级和区级体育设施主要指由市、区两级设置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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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体育活动场所。目前惠州已经建成了市级体育活动中心,包括有惠州体育馆、体育场和游泳跳水馆等专业运动馆。
区级体育设施主要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及体育馆等设施。依据广东省“粤体群[2003]42号、粤体群[2005]5号、粤体群[2005]7号”文件规定,为加强市、区和社区群众性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力争达到每个区都有自己的文化体育中心,并且达到体育设施“三个一”(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的要求,本《标准与准则》将上述三项体育设施确定为主要和基本的区级体育设施项目。
上述市级和区级体育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应根据需求,参照相关标准确定。本《标准与准则》不对这些设施的配置标准和规模进行详细规定。
4.2.7市级和区级的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是指由市、区两级设置的面向老人、儿童、残疾人、妇女等不同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具有针对性的社会福利设施。市、区级社会福利设施主要指敬老院(或颐养院)和综合性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惠州市社会福利事业“十一五”发展计划》(方案)提出“各地在制定城镇规划时,要将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具体按照城镇人口不足6万的事处要设立一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同时附设一处可容纳30名左右老年人的养老院,城镇人口超过6万的事处,则要按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着眼于未来惠州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应将敬老院列为重点的社会福利设施之一。按照每千名老人(60岁以上)拥有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数宜保持在10~20张左右的发展规划标准(合0.6床/千人),敬老院和综合性福利服务设施的具体规模可根据人口规模及人口结构等因素来预测需求和确定。
4.2.8市级、区级商业设施主要指市、区级商业中心区中的商业街、大型商场、综合超市、商品专业店、服务专业店和餐饮等。根据商务部颁发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规范》,同时考虑到目前商业发展受市场经济的主导和调节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本《标准与准则》在商业用地中类以下划分了“零售业网点用地”(C101)、“批发市场用地”(C102)、“物流园区用地”(103)三个小类,以满足商贸业批发、零售及商贸流通业用地的建设需要。
其中物流园区是近年来城市中出现的新型产业园区,是以仓储用地为主,兼有办公、商业、对外交通等多种用地类型的综合产业功能区。物流园区宜相对设置,应能够方便、快捷地与区域和城市交通系统相衔接,与铁路、快速道路、机场、港口有便捷地交通连接。
物流园区作为一个空间概念,与工业园区、综合型工业区等概念一样,是具有产业一致性或相关性、且集中连片的混合用地空间。根据《惠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成果,物流园区用地可包括仓储用地、商业用地、商业性办公用地以及与其功能密切相关的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市政公用设施、单身宿舍等用地类型。园区各类占地比例和控制标准可参照相关规范采取个案处理。
4.3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要求 4.3.1关于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级公共设施项目的说明
为了方便居民的使用并使公共设施达到一定的服务水平,在设置居住区、居住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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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和组团级公共设施时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公共设施的合理服务半径的要求。表4.3中所列的公共设施项目,是为使居民生活达到一定生活水平的最基本的设施要素,并且各设施项目的一般规模是根据项目自身的经济合理性或经营管理需要确定的。在规划编制中,还可根据实际需求在表列设施项目以外,增加所需的公共设施。
由于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级公共设施注意其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规模的合理性,因此这些设施的规模往往并不是很大。在惠州城市建设用地相对紧张的前提下,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尤其应注意节约用地,能够不占地的公共设施应尽量避免占地,可以将使用性质相容的公共设施采用综合楼或组合设置的方式,相对集中设置,这样既有利于集约用地,又能够在实际生活中方便居民使用。
4.3.2关于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四级公共设施标准实施的说明
在实际适用有关社区设施建设的标准时,应根据规划用地的居住人口规模具体确定所需配置的公共设施项目。当规划的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3~5万人)的规模时,应配置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小区(1~1.5万人)的规模时,应配置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1.5~4万人)或居住小区与组团之间(0.3~0.6万人)的规模时,除配建低一级应设置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高一级的部分项目和指标。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超过居住区规模的,应根据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更高级别的公共设施。
4.3.3关于寄宿制高中的说明
寄宿制高中学生的年龄为15~17岁左右,与普通高中学校不同的是,该校学生大多在校食宿,在预测寄宿制高中的学位需求时,应根据本辖区和周边一定范围的人口规模及年龄构成等因素进行预测。
寄宿制高中宜设36班、48班、60班,每班50座。寄宿制高中学校除满足学校教学功能外,还需完善住校生的食宿设施,该校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附属体育场馆及设施的面积规模,具体参照本《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学校在选址时应尽量远离主干道,靠近主干道的学校应采取一定的防噪音措施。
4.3.4关于普通高中的设置说明
普通高中学生的年龄为15~17岁左右,在预测普通高中的学位需求时,应具体根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及年龄构成等因素进行预测。
普通高中宜设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座。在确定学校班级数时,应根据学位需求,从规模效益和资源优化利用的角度出发,优先建设36班高中,其次是30班和24班。在人口不足3.5 万人的地段,可考虑设置18班规模的高中。普通高中学校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附属体育场馆及设施的面积规模等标准,主要依据广东省教育督导室制定的指标体系确定的,具体参照本《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学校在选址时应尽量远离主干路,靠近主干路的学校应采取一定的防噪音措施。
4.3.5关于初中的设置说明
初中学生的年龄为12~14岁左右,考虑到初中属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宜按适龄学生的100%计,并适当考虑适龄暂住人口的入学要求而留有余地。在预测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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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的学位需求时,应具体根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及年龄构成等因素进行。
初中宜设18班、21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座。作为九年义务教育的基本设施之一,初中实行就近入学的原则,因此初中应按照服务范围均匀布置。在确定学校班级数时,根据学位需求,在适当兼顾初中1000米服务半径的同时,从规模效益和资源优化利用的角度出发,优先建设36班初中,其次是30班和24班初中。在人口不足3万人的地段,可考虑设置18班规模的初中。初中学校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附属体育场馆及设施的面积规模应具体参照本《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学校在选址时应尽量远离主干路,靠近主干路的学校应采取一定的防噪音措施。
4.3.6关于九年一贯制学校的设置说明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教育改革中提出的一项主要措施是在有条件新建地区建初中和小学合设的九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招收学生的年龄为6~14岁,在预测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学位需求时,应具体根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及年龄构成等因素进行,并应考虑到周围已有的小学或初中的学位规模和实际的学生人数。
九年一贯制学校宜设27班、36班、45班、班,每班50座。在确定学校班级数时,应根据学位需求,适当兼顾小学、初中合设学校不同年龄学生的不同要求,从学生就近入学的角度出发,将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服务半径宜控制在500~1000米范围内。并从规模效益和资源优化利用的角度出发,优先建设班学校,其次是45班和36班,在服务人口不足1.5万人的地区宜设置27班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附属体育场馆及设施的面积规模应具体参照本《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学校在选址时应尽量远离主干路,靠近主干路的学校应采取一定的防噪音措施。
4.3.7关于小学的设置说明
小学是我国推行的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阶段。小学学生的年龄为6~11岁,在预测小学的学位需求时,应具体根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及年龄构成等因素进行。
小学宜设12班、18班、24班,每班50~座。在确定学校班级数时,根据学位需求,从学生就近入学的角度出发,将小学的服务半径控制在500米以内,并从规模效益和资源优化利用的角度出发,提倡优先建设24班小学,其次是18班。在不足1万人的地区可考虑设置12班小学。小学学校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附属体育场馆及设施的面积规模应参照本《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学校在选址时应尽量远离主干路,靠近主干路的学校应采取一定的防噪音措施。
4.3.8关于幼(托)儿园的设置说明
目前,在惠州不足三岁的婴幼儿主要是通过祖父母或家庭保姆将孩子托养在家中,很少将孩子送到托儿所,因此托儿所的学位需求很小,少量的也基本是采取在幼儿园中附设托儿班的方式来解决,很少有专门针对年龄不满三岁儿童的托儿所。因此,本《标准与准则》按照幼儿教育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将针对幼儿的教育设施定为可附设托儿班的幼儿园。幼(托)儿园保育年龄为2~5岁。在预测幼(托)儿园的学位需求时,应具体根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年龄构成及幼儿抚育方式等因素进行。
幼(托)儿园宜设6班、9班、12班、18班,每班30座。考虑到方便幼儿就近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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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园和入托等因素,幼(托)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且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米。不足0.5万人的地段宜设一处幼儿园,规模为6班。幼(托)儿园应占地,有院落和出入口,并保证有一定面积的室外游戏场地。幼(托)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室外活动场地的面积规模及相应的设置规定见本《标准与准则》的表4.3。
4.3.9关于综合医院的设置说明
综合医院是相对于专科医院而言科室设置比较齐全的医院。从规模效益和资源优化利用的角度出发,按照医院床位数将综合医院分为800床、500床和200床三种。惠州是一个人口逐步增长且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城市,作为改善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公共设施类型之一,医疗卫生设施应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建设的原则。从完善卫生医疗设施系统和提高卫生医疗水平的角度出发,应建设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基层卫生医疗设施。兴建综合医院宜根据床位的需求以及卫生医疗设施的建设现状预测,参照综合医院的不同规模标准来执行。按照居住人口的规模,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可以配建500床或200床的综合医院,对于市级或区级医院而言,宜配建800床或以上规模的大型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的建设在参考综合医院标准的基础上,应结合专科特色具体确定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规模。
4.3.10关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设置说明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社区居委会为基本单位配备的基层卫生医疗设施,主要开展健康促进、卫生防病、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慢性病防治和常见病诊疗等工作。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规模可按照社区居委会的人口规模,进行合理规划,但是原则上应按照每处建筑面积400~1000平方米的标准来执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不必占地,从集约用地的角度出发,可以将其与其它社区管理、服务或文化活动设施组合设置。
4.3.11关于居住区级、居住小区和组团级文化设施的设置说明
文化设施包括市、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组团等五级配置的各类不同规模的文化设施。其中,市、区两级的文化设施主要指由市、区两级设置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用来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大型公益性文化设施,主要包括博物馆、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音乐厅、剧院、青少年活动中心和文化宫等,都具有综合功能,适合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其次,还有大量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和组团级文化娱乐设施,这些设施量大面广点小,成为居民日常生活中重要的文化、休闲和娱乐场所。 惠州现状群众性文化设施的占地面积仅39.7万平方米,以全市2003年底112.3万常住人口计,人均文化设施占地面积达到0.4平方米。其中社区级文化设施的人均占地面积不足0.2平方米。为了进一步提高社区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水平以活跃社区文化生活,根据惠州市区群众性文化设施建设需要,本《标准与准则》参照《广东省城市规划文化设施规划建设指标》,提出惠州市区到2020年,人均公共文化设施活动面积分别达到0.7平方米和0.9平方米,其中社区级设施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建设目标。综合上述建设目标,将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文化设施的建设目标确定为人均面积应分别不低于0.05平方米和0.1平方米和0.15平方米,组团级视其人口规模参照小区人均面积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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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的设施内容主要包括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技普法、教育培训、老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和儿童活动中心等。在新建居住区,居住区文化中心的各活动设施可集中设置,不必单独占地;在现有居住区中进行文化设施改造和增建时,可将上述项目适当分散布置。其中,文化广场宜结合居住区绿地或、户外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等设置。
4.3.12关于居住区级、居住小区和组团级体育设施的设置说明
体育设施包括市、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等五级配置的各类不同规模的体育设施。其中,市、区两级的体育设施主要指由市、区设置的并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活动场所,如惠州市体育活动中心和各区的区级体育活动中心,这些体育中心基本都包含有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设施。这些设施适合举办大型群众性体育比赛。其次,还有大量居住区级、居住小区和组团级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这些设施量大面广点小,是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的基层性设施。
惠州现状群众性体育设施的占地面积达到65万平方米,以全市2003年底112.3万常住人口计,人均体育设施占地面积仅0.6平方米,根据广东省创建“体育先进县”、“城市体育先进社区”和建设“全民健身广场”等精神要求,结合惠州市城市群众性体育场地和设施建设的发展目标确定,到2020年,人均公共体育活动面积分别达到1.0平方米和1.3平方米,其中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体育设施的人均面积应分别不低于0.3平方米。
居住区级体育活动中心的面积规模为9000~15000平方米,其中包括室外体育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室内体育设施(如健身房、羽毛球场等)的建筑面积,至少应包括室外健身场地、慢跑道、篮球场、羽毛球场、健身房和游泳池等设施项目。
从建设现状看,社区居委会的人口规模大部分不足2万人,而且惠州住宅建设的楼盘因为受用地条件、资金等因素的也多为居住组团或不足居住小区的规模,为了保证较小规模社区的体育活动场地也能达到满足基本体育活动要求的最小规模,同时也保证一定人口规模的社区真正能规划和建设有相应规模的社区体育活动场地,本《标准与准则》进一步将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的用地面积根据社区人口规模的不同细分为三级:300~1500平方米(人口规模小于0.5万人)、1500~3000平方米(人口规模在0.5~1万人)和3000~4500平方米(人口规模是1~1.5万人)。这种细分有利于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的规划标准在实践中落实。
4.3.13关于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的设置说明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服务站、社区康复中心、文化广场(公园)、图书室和劳动保障站。根据《惠州市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中有关加强社区管理与服务设置建设的精神:本《标准与准则》将社区规划建设内容归纳为“五个一”即“一个社区服务站、一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一个文化广场(公园)、一个图书室和一条安全文明示范路(街)”。以上述内容为指导,首先应落实市有关社区管理和服务设施的基本项目,前四项设施也是方便社区居民生活、提高生活质量的基本设施,因此作为基本项目纳入本《标准与准则》中。从集约用地的角度出发,可以将这些设施相对集中布局,形成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并方便居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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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4.3.14关于劳动保障站的设置说明
劳动保障站是根据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先后于2002年9月和2002年11月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而设置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因此,在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劳动保障站按照事处设置,与事处的办公楼组合设置,建筑面积约为200~300平方米。
4.3.15关于商业设施的设置说明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商业设施的设置更多地受市场调节,尤其是商业设施项目的设置更加灵活多样,不再拘泥于以往的商品品种单一的小规模商店,而是趋向于利用住宅建筑的裙房开设大规模、综合性的超市,或者与社区其它商业、服务业或社区服务设施组合设置。目前住宅建设中商业设施的配套齐全程度越来越受到社区居民的重视,住宅商业设施建设受市场调节程度较高,建设水平也相对较高。从保留一定的规划弹性并提高规划刚性的目的出发,本《标准与准则》仅对保障社区菜市场以外的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商业设施制定建筑面积的千人指标,而不对商业设施的具体项目和用地面积提出具体要求。
社区菜市场是关系到居民生活方便程度的重要设施之一。尽管已经出现了大量现代超市,可以为居民提供购买食品、蔬菜和肉类的商业设施,但是考虑到居民消费水平、消费需求及消费习惯存在一定差别,因此本次修订仍然保留“社区菜市场”,并将其建筑面积规模指标确定为500~1500平方米,社区菜市场的建设也应该在室内,并配备较齐全的给排水和电力设施,使菜市场的购物环境能得到基本保障。
4.3.16关于市政设施项目的说明
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主要包括道路交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环境卫生及城市防灾和减灾等设施。每类设施中各包含有一些具体项目,一部分项目的设置是以一定的服务人口规模来配置的;而大多数设施要根据具体的实际地形条件和需求来设置,设施的规模不能简单地与一定的人口规模对应来设置,在实际的规划编制工作中,需对这些设施个案研究,确定规模并选址。因此,在表4.3中所列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是那些基本以一定的服务人口规模来配置的项目,除表4.3中所列项目以外的其它市政设施项目主要包括:
(1)道路交通设施:公交场站、社会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
(2)给水、排水设施:给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等; (3)电力设施:变电站、城市电厂等;
(4)通信设施:长途局、端局、目标局、长途枢纽局;宽带(IP)局址;移动通信局址、移动通信基站等;
(5)广电设施:有线电视中心、有线电视分中心、有线电视小区管理站等; (6)燃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门站、燃气抢修站等;
(7)消防设施: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路上特勤消防站、水上特勤消防站、直升机特勤消防站、消防培训基地、消防修理中队等;
(8)环卫设施:垃圾小型转运站、垃圾填埋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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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上述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标准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17~24章的有关规定。
5、工业用地
5.1布局准则
5.1.1随着市区规模的扩大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全市的工业逐步向中心区外转移,中心区内工业用地逐步减少,中心区外工业用地则保持增长趋势。但是无论在中心区内还是区外,工业用地都应集中布置,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统一开发、集中管理,以提高工业用地的效益。特别是一类工业对外干扰小,所用设备较轻,不同类型的生产加工活动相互联系密切,因此宜将一类工业集中布置在多层厂房之内,从而有利于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率。另外,工业用地宜沿主要对外交通干线布局,有便捷的对外交通联系;同时,应减少工业自设辅助设施的规模,尽可能利用城市仓库、装卸场所和停车场等社会性设施。
对于有污染的工业,必须依据“先治理、后排放”的原则,对自身的污染进行治理;在规划设计和管理中应合理布局,产生大气污染的工业应布置在城市的下风向,以减少有害气体污染对城市居民的影响;城市的水源和取水口通常都在河流的上游地区,有水污染的工业不应布置在这些地区,以减少对城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避免影响人民的身体健康。
5.1.2一类工业对于居住和公共设施功能的污染和干扰很小。对于以劳动密集型工业为主的企业,为减少工人的通勤流量,方便居民生活,允许临近住宅区布置;但应占地建设而不得与住宅功能相混合,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居民住宅的噪声、气味及其它方面的干扰。
二类工业是城市工业的主要类型,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部分二类工业可能会产生较大的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等),因此应集中布置在专门的工业区内,不得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非工业功能区相混合。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区应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设置卫生防护绿带。
三类工业对环境污染严重,用地规模大,宜远离城市中心区单独布置,与建成区之间应设置较宽的卫生防护绿带,具体标准可参照相关的工业设计规范执行。
5.1.3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安排,惠州南部以发展石化工业、旅游业和海洋产业为主,将建设成为石化名城、绿色港湾,体现滨海城市特色、环境优美的地区。而三类工业污染十分严重,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更不宜布置在惠州市南部沿海地区。
5.1.4部分工业由于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要求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很高。因此规划工业布局时,除了要注意减小对非工业区的污染外,也要尽量克服不同工业之间的污染,可设立污染工业园将污染严重的工业集中在一起。
5.2规划标准
5.2.1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与城市用地的现状、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有密切的关系。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应为15%~25%;93版《惠标》对工业用地比例的规定不是按建设用地比例管理,而是按工人与厂房建筑面积的平均比率控制,没有对全市的工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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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地比例进行规定。据现状调研资料,2003年底惠州市工业用地状况如下表:
2003年底惠州市工业用地状况一览表
惠城区 惠阳区 大亚湾区 全市区
城市建设总用地(km2) 76.38 38.31 13.13 127.82 工业用地(km2) 20.52 12.46 5.05 38.03 占建设用地比例(%) 28.9 32.5 38.4 29.8 就市区个案调查看,不少镇区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超出国标规定上限一倍以上。如新圩占63.3%;惠环占50.5%;陈江占47.8%。就工业用地地均产值看,除惠环达到每公顷0.78亿元外,其余均在0.26亿元/公顷以下,个别仅0.02亿元/公顷,土地浪费严重。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着眼于将惠州建设成为区域经济中心城市的发展目标,应适当控制中心区工业用地比例,促进中心区工业向区外转移;中心区内以发展居住和服务业为主是符合发展形势和目标的,事实证明经过努力也可以达到的。但也应保持一定的弹性,因此将中心区工业占地比例调整为10%~15%。同时,应正视区外发展工业仍然有旺盛的需求和广阔的潜力,这也是扩大经济规模、增强经济实力所依赖的重要基础;事实也证明原来确定的10%~25%的工业用地比例对大亚湾、陈江、仲恺地区偏低,与其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不符。但市区现状工业用地比例过高、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不足的状况也要逐步改变。从现实和发展目标两方面综合考虑,将大亚湾、惠环、陈江工业用地比例控制在25%~32%比较合适。而全市的工业用地比例仍然控制在15%~25%,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第4.3.1条的规定保持一致。
5.2.2本条所指工业区是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工业用地,仅包括少量的生活配套用地,不包括城市的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
关于工业区用地标准,93版《惠标》曾按照工业区工人与厂房建筑面积的平均比率提出过标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工业区的用地规模更多地取决于当地的用地条件、企业性质、投资规模和工艺流程等因素,现代高科技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用人数量相差甚大,工人数量和用地规模无法等同,完全按人口确定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并不合适。而且,在全市用地十分紧张的条件下,有的工业区拟报工人数规模过大容易导致大面积“圈地”和用地浪费的现象。本《标准与准则》在力主节约用地的同时,也要工业用地过小过散的开发,引导工业集中布局,因此只确定工业区开发的用地规模宜为30公顷以上。
5.2.3从惠州已建设的工业区的情况分析,工业区容积率与工业区的规模、用地构成、企业工艺流程、产业结构、各项产值比重和科技进步贡献率的大小等因素有关。一类、二类工业区可以以多层厂房为主,因此容积率相对高一些。工业区的建筑密度依工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一类工业区由于企业规模较小,集聚程度较高,因此建筑密度略低,高新技术园区是以工厂区为主,兼高新技术研究、设计、管理、销售、服务及市场推广等,其建筑容积率比其他工业区高。对于工业区的开发强度,宜根据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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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具体情况编制详细规划,采用个案方式确定。表5.2.3所定的标准可作为标准厂房工业区的指导性标准,供规划设计和管理中参考使用。
5.3工业区配套设施
5.3.1工业区配套设施是指工业区内部设置的必备的生产辅助设施和生活辅助设施,包括单身宿舍、职工食堂、工业办公建筑和仓库等。对于工业区而言,最重要的一类配套设施就是单身宿舍。单身宿舍从用地类型上有两种,第一种是在工业用地之外成片建设的、自身也有一定生活配套设施、具有相对的居住和生活功能的单身宿舍区,在进行用地统计时不得计入工业用地(M),而应纳入三类居住用地(R3)进行统计,并按照居住用地的有关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第二种是为了方便职工上下班,在一、二类工业区内建设的单身宿舍楼,但也需要单独占地建设,并不得与工业厂房混合建设,还应采取必要的卫生和环境防护措施,满足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这种单身宿舍在进行用地统计时应计入工业用地(M),本条规定主要是针对这种单身宿舍制定的。三类工业的污染较为严重,与居住和生活功能不相容,无论是否单独占地,在这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都应严禁建设单身宿舍。
5.3.2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遵循集中布局、简化功能、高效使用的原则,并应逐步走向市场化和社会化经营,尽可能多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减少重复建设。参照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二版)第五分册的有关内容和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规定,工业区用地构成中,工业厂房、仓储用地一般占≤60,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5%~15%,道路用地占7%~9%,绿化用地占20%~30%。2004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规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的7%”。工业用地内严禁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鉴上述情况工业区配套设施用地面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业用地类型和规模确定。
5.3.3停车场是工业区内的重要配套设施。工业区内设置公共停车场具有重要意义,它能保证工业区内有一个良好的停车和运输环境,减少厂区用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本《标准与准则》第16章表16.5.4的规定,标准厂房工业区每100平方米工业用地应设0.2~0.6个停车位;每个工业区的停车场地中,应有50%用于小汽车和轻型货车的停泊,50%用于货车的停车和装卸;面积大于45米×40米的地块应增设大型货柜装卸泊位,装卸位长度不得小于13米,宽度不得小于4米,净空不得小于4.2米。
5.3.4职工食堂是工业区必备的生活辅助设施,根据厂区规模的大小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满足职工就近用餐的需要。由于工业区存在污染,职工食堂的设置必须满足必要的卫生标准,应布置在污染源的上风向。
5.3.5为提高运行效率和保证环境质量,目前惠州市的污水处理厂是按照全市统一的污水系统规划进行建设的,从理论上说可以满足所有地区的工业污水处理要求。但要全面完成规划建设,实现污水处理系统的整体运行,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和较长的建设周期,特别需要配套管网的建设,这需要较长的过程,而目前工业生产过程中大量污水必须及时处理才能保证环境质量不受损害。因此,对于那些目前工业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短期内不具备或工业区位置较偏远、周边设施不齐全且难以纳入全市污水系统进行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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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的工业区,应根据需要自行建设污水处理厂解决目前面临的排污问题,待条件成熟时再并入全市污水处理系统中。
5.4工业区道路
由于工业区内道路的使用性质、通行的车辆状况及时间与城市道路有一定的差异,故制定相应标准,以满足消防车辆的通道要求和交通运输的要求。将工业区道路划定为主要通道和次要通道两个道路等级。5.4.1~5.4.3条是参照《规划标准与准则》制定的工业区道路宽度标准,在工业区规划设计中作为指导性标准运用。
5.5工业区绿地
5.5.1惠州是“国家园林城市”,从城市发展目标和现代工业技术的进步,对工业区绿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技术支持。根据《惠州市区城市绿化管理细则》规定“市区内一切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安排配套绿化用地”,工业区建设应注重环境质量,确保工业区绿地建设。工厂绿化要因厂而异,力求体现和衬托企业形象,增进职工身心健康。
5.5.2为保障整个工业区的环境质量,工业区应集中设置成片游憩绿地,辟建工业区小游园,满足职工工作之余的休憩、娱乐需要,美化工业区环境。本条规定的面积和设置指标作为规划设计的指导性标准使用。
5.5.3表5.5.3提供的各类工业企业绿化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的指标,是在《惠州市区城市绿化管理细则》有关规定基础上,结合城市工业发展状况进行了细化而制定的,可作为规划设计的指导性标准使用。工业区内绿化树种应选择抗污滞尘力强、无飞絮,具防火和美化功能的树种。产生有毒气体的工厂,可选择防污染树种进行绿化,具体树种选择应根据工业企业性质,由设计人员确定。
5.6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5.6.1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是惠州市在工业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产业功能区。该区以高新技术园区为主,其中包括专门的研究机构和一些既有研究开发能力又能试制生产的企业单位;同时要求有良好的通讯设施、便捷的交通条件和高质量的工作环境。由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必须具备自主开发高科技产品及生产功能,具备科技成果转化功能,具备信息接受、联合科研、产品试制和产品销售及市场推广功能,因此应采用整体开发的方式,重视生产和生活服务配套。
5.6.2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是一种集研发、生产、经营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功能区,不是一种单纯的用地类型,因此可以安排与上述活动相关、功能彼此相容的用地类型。但该类工业区要求保持较好的环境质量,不应布置污染严重的三类工业用地。
5.6.3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要求有优美的环境,因此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5%;容积率不宜大于3.0;绿地率宜大于35%,因该类工业用地性质和标准有别于其它工业用地,其地价应高于其他类工业用地。
6、仓储用地
6.1布局准则
6.1.1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以提高货物运送效率,降低成本。应根据所储物资的供应范围来确定具体选址布局,只有当供应区域较分散难以集中设置时才可分成几个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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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布局。
6.1.2为保证货物迅速、便捷地抵达目的地,仓储用地应有良好方便快捷的道路与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或城市主干路直接连通,以铁路运输为主的大型中转仓库应有铁路专用线与铁路干线相连。
6.1.3从地质条件方面,仓储用地选址的具体要求为:
(1)地势较高,地面平坦,有一定坡度并利于排水;大、中型仓库应设置在百年一遇洪水位之上,特种仓库应设置在200年一遇洪水位之上。
(2)地下水位不宜太高。蔬菜仓库的地下水位与地面的距离不小于2.5米;以地下室作为食品和材料储藏库的仓库用地,其地下水位应距离地面4米以上。这里的地下水位是指常年平均地下水位。
(3)仓储用地应有较高的地基承载力。
(4)危险品仓储用地应设在市区以外安全地带。考虑到与居住、工业等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居民密集的住宅区、附近有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矿企业、附近有易对商品有腐蚀和污染影响的工矿企业等不应选作仓储用地。
(5)由于岸线是一个城市宝贵而有限的资源,不能完全被生产功能所占用。仓储用地沿河和沿海布置时,从功能和景观上对城市环境都会造成一些不良影响,应紧凑布局,不应侵占城市生活岸线,更不能对河流或沿海造成污染。
6.2规划标准
6.2.1在普通仓库用地中安排相应项目时,按照本条规定确定卫生防护距离,使用时应注意:
(1)本款规定中的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带宽度,是指相距最近仓储建筑边界至居住用地内建筑边界的距离。
(2)疗养院、医院等设施和机构的环境质量要求比一般的居住用地更高,应进一步加强卫生防护措施。
6.2.2仓储用地内允许设置的项目和设施有普通仓库、基层管理设施以及配套建设的园林建筑和小型公用设施;由于土地的获取方式、经济效益存在很大的差别,应严格控制仓储用地内建筑功能的转换和变更,特别要对单身宿舍和市场等商业建筑进行严格,只有经相关主管部门特别审查后,才允许设置。此外,对于社会停车场(库)、对外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危险品仓库等也要进行控制。
6.2.3本条内容作为控制仓储用地建筑密度的指导性标准。
6.2.4普通仓库是指技术设备比较简单、储存商品的物理和化学性能稳定、互不干扰的仓库,如百货、药品、土产仓库,一般性工业成品仓库等。普通仓库按建筑规模可分为:
(1)大型仓库:库房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
(2)中型仓库:库房总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至50000平方米; (3)小型仓库:库房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
普通仓库的库址选择、总体设计应按照《商业仓库设计规范》(SBJ01—8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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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特种品仓库用地
6.3.1本条是关于危险品仓库用地的选址和布局规定,执行中应注意:
(1)危险品仓库的选址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专门的选址规划,报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审定后才能确定最后的选址。
(2)其选址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确定安全距离。《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中规定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路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米)
序号 1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2 工矿企业 3 国家铁路线 4 工矿企业铁路线 5 公路 6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名称 一级 100 80 80 35 25 40 石油库等级 二级 90 70 70 30 20 40 三、四级 80 60 60 25 15 40 7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8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300 300 300 6.3.2本条为特殊仓库选址和布局的一般准则,对于各类特殊仓库用地的选址有特别要求。如粮食储备仓库应布置在交通干线附近,远离排放有害物的工业企业,与工业企业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达到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卫生防护距离的标准;保税仓库应设置在地段或保税区之内,与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和口岸有便捷的联系,并有可靠的水源、电源地供应。
6.4堆场用地
6.4.1~6.4.3条为堆场用地的选址、布局准则。堆场的设置应首先考虑不能给周边地区带来干扰和污染,因此不宜设在市中心区内。
集装箱堆放场地是一种特别的堆场用地。近年来,集装箱运输在惠州城市货运中的地位日益上升,特别是由于惠州“三来一补”企业众多,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通过集装箱大量在市区内外流动。因此,确定集装箱堆场的选址和布局准则十分重要。《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二版)》第五分册对于集装箱堆放场地提出了明确的规划设计要求,汇总如下供规划编制和管理人员参考:
(1)集装箱库应靠近码头、铁路和公路。
(2)集装箱库包括货场、办公室、生活间及辅助设施。
(3)货场应高出四周地面30厘米,并向四周设1%的散水坡度,而且要铺设坚硬地面,一般采用混凝土地面。
(4)场地负荷一般是根据存放的集装箱型号、堆放层数和所采用的搬运设备确定,并应按最大存放量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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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集装箱堆放层数取决于装卸设备和集装箱数量。叉车和跨运车一般可堆2~3层;轮胎式龙门起重机可堆放3~4层;轨道式龙门起重机可堆放4~5层。
(6)货场面积根据堆放集装箱数量、尺寸、间距和堆放层数,以及装卸和搬运设备的作业通道等确定。
(7)集装箱平面布置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集装箱平面布置间距表 (单位:米)
装卸方式 叉车 跨运车 集装箱间距 前后 0.20~0.40 0.20~0.40 左右 0.50~0.60 1.30~1.56 0.20~0.40 作业通道(m) 28.34① 左右间距已含通道 5.30 龙门起重机 0.40~0.60 注:①适用于大型集装箱作业 (8)拼箱货运输的装箱和拆箱以及收发作业均应在室内进行,并应有适当的临时堆放货物面积。
7、城市绿地
7.1城市绿地分类与标准
7.1.1城市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它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包括本《标准与准则》划分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高尔夫球场绿地;二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对于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本《标准与准则》的其它绿地属于这个层次的内容。本《标准与准则》确定的五种绿地类型的划分,是参照《城市绿化条例》、《公园设计规范》(CJJ4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等法规、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惠州的具体情况,经过充分协调后确定的。其中高尔夫球场绿地在国家规范中是没有的,但这种用地在惠州城市建设用地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而且对于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的休闲生活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也作为一种特殊的绿地类型。
7.1.2本《标准与准则》定义的“附属绿地”分为单位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两大类,其中单位附属绿地的类型可与本《标准与准则》7.5.1的用地相对应,道路绿地则与道路广场用地(S)相对应,“附属绿地”的概念较准确地反映出其包含在其它类型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含义。
本《标准与准则》定义的“其它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生态景观与游憩环境较好、面积较大、环境类型多样的区域,它们同样承担着城市生态、景观保护和居民游憩的职能,与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共同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促进城市建成区与周边环境更加有机的结合,居民生活更加丰富。上述区域与城市和居民的关系十分密切,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基本保持现状或适当进行规划引导,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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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公共绿地、生产和防护绿地和高尔夫球场绿地在本《标准与准则》第2章的“惠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分别作为绿地大类(G)的G1、G2、G3三个中类绿地,应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为住宅区、工业区、仓储区、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配建的单位附属绿地以及道路绿地,分别是附属于上述城市建设用地中,因此不能单独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否则将导致用地统计的重复计算。本《标准与准则》之所以要把这些绿地作为一种类型划分出来,是为了便于绿地的统计、指标的确定和管理上的操作。
“其它绿地”属于非城市建设用地范畴,不能替代或折合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只能起到完善功能、丰富景观和延续空间等作用,使城市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生态、景观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其它绿地”不能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它的统计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范围一致。
7.1.4本条和表7.1.4是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制定的。绿地作为城市用地的一种类型,计算时应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以利于用地指标的比较,也增强绿地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对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和方法都给予了详细的规定,应遵照执行。表7.1.4中设“小计”、“中计”、“合计”项是为了便于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小计”项中扣除“小区游园”后与“惠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的“绿地”大类(G)相一致;“中计”项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相对应;由于城市建设用地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在统计上是两个不同的用地范围,“合计”项可以得出绿地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比例。这样的统计方式,可以反映出不同空间层次的绿化水平。
7.1.5城市绿地率是指五类城市绿地的总面积占城市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的水平投影面积占城市总用地面积的比率。93版《惠标》对于这两个指标未作规定,规划区内现状各区控制指标不一, 本次修订遵循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标准和市区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原则,将全市的城市绿地率拟定为40%,城市绿化覆盖率指标则确定为大于45%,市区内采取统一标准。
7.2公共绿地
7.2.1公共绿地是反映城市整体环境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新修订的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用“公园绿地”替代了原来的“公共绿地”,但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标准》(GBJ137-90)并没有进行相应的变更。为保持与国家标准的一致,并在绿地统计数据中保持延续性,本《标准与准则》仍使用“公共绿地”,而不采用“公园绿地”,两者的内涵相同。
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两大类,参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可将公园分为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对公园进行进一步分类的目的,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园提出不同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要求。
7.2.2《公园设计规范》(CJJ48)对公共绿地比例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其绿化、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比例如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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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绿地内部用地比例(%)
用 陆地 地 面积 类 (hm2) 型 Ⅰ Ⅱ <2 Ⅲ Ⅳ Ⅰ Ⅱ 2~<5 Ⅲ Ⅳ Ⅰ Ⅱ 5~<10 Ⅲ Ⅳ Ⅰ Ⅱ 10~<20 Ⅲ Ⅳ Ⅰ Ⅱ 20~<50 Ⅲ Ⅳ 公园类型 专类公园 专 专 类 植 类 动 物 植 物 园 物 园 园 15~25 <1.0 <7.0 >65 10~20 10~20 <2.0 <1.0 <12 <7.0 >65 >70 8~18 8~18 <1.0 <1.0 <14 <5.0 >65 >70 5~15 5~15 <1.0 <1.0 <14 <4.0 >65 >75 5~10 <0.5 <3.5 >85 街 头 绿 地 15~30 - <1.0 >65 15~30 - <1.0 >65 10~25 <0.2 <1.3 >70 综 合 公 园 儿 童 公 园 5~25 <1.0 <4.0 >65 10~20 <1.0 <4.0 >65 8~18 <2.0 <4.5 >65 5~15 <2.0 <4.5 >70 动 物 园 盆 景 园 风景其他名胜专类公园 公园 带 状 公 园 8~18 <1.5 <5.5 >70 5~15 <1.5 <4.5 >75 15~25 <1.0 <8.0 >65 10~20 <1.0 <8.0 >65 8~18 <2.0 <8.0 >70 15~30 <0.5 <2.5 >65 10~20 15~30 <1.0 <0.5 <5.0 <2.5 >70 >65 8~18 10~25 <1.0 <0.5 <4.0 <1.5 >75 >70 5~15 10~25 <0.5 <0.5 <3.5 <1.5 >80 >70 5~15 <0.5 <2.5 >80 5~15 <1.0 <4.0 >75 5~15 <1.5 <12.5 >70 10~25 <0.5 <1.5 >70 Ⅰ 5~10 5~10 3~8 3~8 5~10 Ⅱ <1.0 <1.5 <0.5 <0.5 <0.5 >50 Ⅲ <3.0 <11.5 <2.5 <2.5 <1.5 Ⅳ >80 >75 >85 >85 >85 注:Ⅰ、园路及铺装场地;Ⅱ、管理建筑;Ⅲ、游览、休憩、服务、公用建筑;Ⅳ、绿化用地。 公园的陆地面积是指供游览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用地去除水面后的全部陆地面积,不包括已改变性质的用地。公园内的水面大小差别很大,有的没有水面,有的水面占总面积3/4以上,且公园内的绿化、建筑和园路铺装等都建于陆地上,其比例只能与陆地面积相比,无法与公园总面积相比,所以依据陆地面积大小来确定比例。水中森林和水上建筑数量极少,其用地列入陆地中计算。上表规定的各种用地比例的总和都小于100%,留出余地一般可扩大绿化用地或供设置各种活动用的铺装场地、园林小品等。
上表中的Ⅰ类用地为园路及铺装场地,指公园内供通行用的各级园路和集散场地,不包括活动场地;Ⅱ类和Ⅲ类用地为建筑用地,是指公园内各种休息、游览、服务、公用、管理建筑基底所占面积;Ⅳ类用地为绿化用地,指公园内用以栽植乔木、灌木、花卉和草地的用地。
从惠州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同类型公园无论是用地规模还是内部构成都存在很大差别,因此应根据上表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公园内建筑用地的比例,应遵循严格控制建筑开发、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避免过量的建设而侵占绿化用地,特别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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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控制管理建筑的建设;在实际操作中可结合管理人员的编制情况确定管理建筑规模和相应用地比例。
《公园设计规范》(CJJ48)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园在规划设计上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摘录如下供使用者参考:
(1)综合公园:综合公园是指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服务设施、适合公众开展各种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人均绿地标准宜大于5平方米/人,公园面积宜大于20公顷。
(2)专类公园: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植物园、动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陵园、游乐公园和其它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专类公园。专类公园的规模应根据其内容和性质确定。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宜大于2公顷。动物园(市级)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有供游人参观、休息、进行科普教育的设施,有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但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全园的面积宜大于20公顷。专类动物园应以展出具有地区或类型特点的动物为主要内容,宜大于20公顷。植物园(市级)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全园的面积宜大于40公顷。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全园的面积宜大于20公顷。盆景园应以展出各种盆景为主要内容,的盆景园的面积宜大于2公顷。游乐公园是新增设的专类公园类型,作为城市旅游景点和居民户外活动场所之一的大型游乐场,当其绿化占地比例大于65%时,可算作“游乐公园”;达不到该项要求的,不能按“公共绿地”计算。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量游览道路以及休憩、服务等设施。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的规定;为保护文物或便于参观使用文物而设置的防火设施、值班室、厕所及水电等工程管线,不得改变文物原状;其他专类公园,应有名副其实的主题内容,全园的面积宜大于2公顷。
(3)带状公园:是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设置的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型绿地。带状公园常结合城市道路、水系、城墙而建设,是绿地系统中颇具特色的构成要素,承担着城市生态走廊的职能。本《标准与准则》虽未对带状公园提出宽度规定,但在带状公园的最窄处必须满足游人通行、绿化种植带的延续以及布置小型休息设施的要求。
7.2.3街头绿地是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其概念和内涵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中的“街旁绿地”一样。街头绿地散布于城市中,虽然面积较小,但具备游憩和美化城市的功能,是城市中量大面广的一种公共绿地类型。“街头绿地”与“道路绿地”在形态和功能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划分两者的界限主要依据绿带的宽度。当沿道路布置的路侧绿带宽度超过8米时,根据规划可以划为“街头绿地”,算作公共绿地;当路侧绿带宽度不超过8米(含8米)且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内时,应计入道路广场用地内。
7.3生产绿地
7.3.1生产绿地是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和种子的苗圃、花圃及草圃等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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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不管是否为园林部门所属,只要是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提供苗木、花卉、草皮和种子的各类圃地,均应作为园林生产绿地。但其它季节性或临时性的苗圃,如从事苗木生产的农田,不应计入生产绿地。单位内的苗圃,应计入单位的用地类型,如学校自用的苗圃,与学校一并作为教育科研用地,在计算绿地时应作为附属绿地。城市中临时存放或展示花卉、苗木的用地,如花卉展销中心等,不能作为园林生产绿地。 由于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定和苗木供应的市场化,生产绿地往往已经转移到城市建成区以外,这些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生产绿地不能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但在计算园林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总用地面积的比率时可计入。
7.4防护绿地规划标准
7.4.1防护绿地是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和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各类防护林带控制标准应符合“标准与准则”7.4.2—7.4.3条规定。防护绿地对于自然灾害和城市公害承担一定的防护和减弱的功能,通常情况下不宜兼作其它功能。城市组团隔离带在特殊情况下,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可兼作公共绿地或高尔夫球场绿地等使用。
7.5单位附属绿地 7.5.1单位附属绿地
7.5.1.1《惠州市区城市绿化管理细则》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居住区、工业区等,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附属绿地;凡有空余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本条划分的单位附属绿地可与本《标准与准则》第2章的“惠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各大类用地相对应。
7.5.1.2住宅区附属绿地即为“住宅区绿地”,应按照本《标准与准则》第3章3.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7.5.1.3工业区附属绿地的规划设计在本《标准与准则》第5章中有详细规定,应按照执行。
7.5.1.4表7.5.1.4对不同用地类型和不同单位提出的不同绿地率规划指标,是根据功能需求、环境要求及用地条件确定的,作为各单位搞好附属绿地的规划与建设的指导性标准。
各类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重点和绿化方式也有不同要求:
(1)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应结合道路广场做好庭院绿化工作;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相结合,可点缀园林,小品装饰庭院;道路两旁的公共设施与高层建筑应预留绿色广场,并与道路景观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2)仓储区附属绿地的绿化应首先满足装卸运输、通风防火等基本要求,绿化布置宜简洁美观。
(3)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应以卫生安全防护为主,结合市政公用设施类型,因害设防,提高防护功能。
7.5.2道路广场绿地
7.5.2.1本《标准与准则》对“道路广场绿地”的规定是指第2章的“惠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确定的道路广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其中属于广场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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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绿地为广场绿地;属于社会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为停车场绿地;位于交通岛上的绿地为交通岛绿地;位于道路用地范围(道路红线以内范围)的绿地多为带状,故称为道路绿带。
7.5.2.2城市道路绿化主要功能是庇荫、滤尘、减弱噪声、改善道路沿线的环境质量和美化城市,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的道路绿化防护效果最佳,地面覆盖最好,景观层次丰富,能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作用。
为保证道路行车安全,道路绿化应满足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的要求:
(1)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和弯道内侧的规定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应不影响驾驶员的视线通透,并保证行车视距;
(2)在弯道外侧的树木沿边缘整齐连续栽植,预告道路线形变化,诱导驾驶员行车视线;
(3)道路设计规定在各种道路的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为车辆运行的空间,树木不得进入该空间。具体范围应根据道路交通设计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
7.5.2.3城市道路用地范围空间有限,在其范围内除安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等必不可少的交通用地外,还需安排许多市政公用设施,如地上架空线和地下各种管道、电缆等。道路绿化也需安排在这个空间里。绿化树木生长需要有一定的地上、地下生存空间,如得不到满足,树木就不能正常生长发育,直接影响其形态和树龄,影响道路绿化所起的作用。因此,应统一规划,合理安排道路绿化与交通、市政等设施的空间位置,使其各得其所,减少矛盾。
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名木是指具有特别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树木及稀有珍贵的树种。道路沿线的古树名木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惠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惠府[2001]56号)进行保护。
道路绿化从建设开始到形成较好的绿化效果需十几年的时间。因此,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要有长远观点,绿化树木不应经常更换、移植。同时,道路绿化建设的近期效果也应重视,使其尽快发挥功能作用。这就要求道路绿化远近期结合,互不影响。
7.5.2.4-7.5.2.7道路绿带根据其布设位置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1)分车绿带是指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称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2)行道树绿带是指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行道树绿带常见有两种,一种是仅种植一排行道树,树下留有树池;另一种是行道树下成带状配置地被植物和灌木,形成复层种植的绿带。
(3)路侧绿带是指在道路两侧、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宽度不超过8米(含8米)的绿带;当路侧绿带宽度超过8米时,不论是否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内,都应计入街头绿地、防护绿地等相应的绿地类型中,按城市绿地计算,不再按道路绿地计算。路侧绿带常见的有三种,一种是因建筑线与道路红线重合,路侧绿带毗邻建筑布设;第二种是建筑退让红线后留出人行道,路侧绿带位于两条人行道之间;第三种是建筑退让红线后在道路红线外侧留出绿地,路侧绿带与道路红线外侧绿地结合。
(4)道路绿带宽度的指标根据《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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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确定。在道路绿带中,分车绿带所起的隔离防护和美化作用突出,分车带上种植乔木,可以配合行道树,更好地为非机动车道遮荫。1.5米宽的绿带是种植和养护乔木的最小宽度,故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的宽度不得小于1.5米。在宽度超过2.5米的分车绿带上进行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的复层混交,可以提高隔离防护作用。主干路交通污染严重,宜采用复层混交的绿化形式,所以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此外,考虑公共交通开辟港湾式停靠站也应有较宽的分车带。行道树种植和养护管理所需用地的最小宽度为1.5米,因此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
(5)在中间分车绿带上合理配置灌木、灌木球、绿篱等枝叶茂密的常绿植物,能有效阻挡对面车辆夜间行车的远光,改善行车视野环境。主、次干路交通流量大,行人穿越不安全;噪声、废气和尘埃污染严重,不利于身心健康,故不应在主、次干路的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上布置开放式绿地。
(6)行道树绿带绿化主要是为行人及非机动车庇荫,种植行道树可以较好地起到庇荫作用。在人行道较宽、行人不多或绿带有隔离防护设施的路段,行道树下可以种植灌木和地被植物,减少土壤裸露,形成连续不断的绿化带,提高防护功能,加强绿化景观效果。当行道树绿带只能种植行道树时,行道树之间采用透气性的路面材料铺装,利于渗水通气,改善土壤条件,保证行道树生长,同时也不妨碍行人行走。
(7)路侧绿带是道路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路侧绿带与沿路的用地性质或建筑物关系密切,有些建筑要求绿化衬托;有些建筑要求绿化防护;有些建筑需要在绿化带中留出人口。因此,路侧绿带设计要兼顾街景与沿街建筑的需要,应在整体上保持绿带连续、完整及景观统一。
(8)由于本《标准与准则》的篇幅,未将交通岛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的规划设计准则内容纳入正式条文中,在条文说明中进行补充说明。
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中心岛绿地是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中心岛用地;导向岛绿地是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导向岛用地;立体交叉绿岛是互通式立体交叉干道与匝道围合的绿化用地。
交通岛起到引导行车方向、渠化交通的作用,交通岛绿化应结合这一功能。通过在交通岛周边的合理种植,可以强化交通岛外缘的线形,有利于诱导驾驶员的行车视线,特别在雾天、雨天可弥补交通标线、标志的不足。沿交通岛内侧道路绕行的车辆,在其行车视距范围内,驾驶员视线会穿过交通岛边缘。因此,交通岛边缘应采用通透式栽植。具体执行时,其边缘范围应依据道路交通相关数据确定。当车辆从不同方向经过导向岛后,会发生顺行交织。此种情况下,导向岛绿化应选用地被植物栽植,不遮挡驾驶员视线。
中心岛外侧汇集了多处路口,尤其是在一些放射状道路的交叉口,可能汇集5个以上的路口。为了便于绕行车辆的驾驶员准确快速识别各路口,中心岛上不宜过密种植乔木,在各路口之间保持行车视线通透。
立体交叉绿岛常有一定的坡度,为了解决绿岛的水土流失,立体交叉绿岛应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绿岛上自然式配置树丛或孤植树,在开敞的绿化空间中更能显示出树形的自然形态,并与道路绿化带形成不同的景观。
(9)停车场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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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车间隔带中种植乔木可以更好地为停车场庇荫,不妨碍车辆停放,有效地避免车辆曝晒。此类停车场绿化国内外均有实例,对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行道树种应具有深根性、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等特点,适合于停车场的栽植环境。停车位净高规定是根据《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的规定制定的。
(10)当路侧绿带宽度在8米以上时,其内部铺设游步道后,仍能留有一定宽度的绿化用地,而不影响绿带的绿化效果。因此,可以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方便行人进入游览休息,提高绿地的功能作用。参照《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的规定,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70%。
7.5.2.8广场绿地应配合广场的主要功能,使广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广场绿地布置和植物配置要考虑广场规模及空间尺度,使绿化更好地装饰和衬托广场,改善环境,利于游人活动与游憩。城市广场周边环境各有不同,有大型建筑物围合的,有依山的,有傍水的。广场绿化应结合周边的自然和人造景观环境,协调与四周建筑物的关系,同时保持自身的风格统一。
(1)公共活动广场一般面积较大,周边种植高大乔木,能够更好地衬托广场空间。广场中集中成片的绿地比率规定是参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制定的,本规范只规定下限,不约束广场绿地向高标准发展。广场中集中成片的绿地辟为开放式绿地,供行人进入游憩,可以提高广场的利用率。集中成片的绿地采用疏朗通透的植物配置,能保持广场与绿地的空间渗透,扩大广场的视域空间,丰富景观层次,使绿地能够更好地装饰广场。
(2)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及客运码头等是城市的“大门”,其绿化应反映城市的风格特点,植物选择上要突出地方特色。车站、机场及码头的集散广场主要是人流、车流在此集散,其广场中集中成片的绿地比率规定是参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制定的,本规范只规定下限,不约束广场绿地向高标准发展。
7.6高尔夫球场绿地
7.6.1高尔夫球场用地具有占地大、建设要求较高的特点,在惠州市的城市建设用地中占有一定比例。球场中的绿化用地在性质和功能上虽然与其它类型的绿地有较大差别,但由于占地面积大,建设密度低,实际上构成了城市的绿色开敞空间,对于改善城市投资环境、美化城市形象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惠州市已建高尔夫球场实例分析,高尔夫球场绿地对于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积极的意义。随着公众高尔夫运动的普及推广,将对于人们的生活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因此本《标准与准则》将“高尔夫球场绿地”单独作为一类绿地纳入城市绿地中。由于惠州市城市用地十分紧张,高尔夫球场的建设必须加强规划管理,尽量利用荒地、滩涂、关闭的垃圾填埋场或废弃的旧矿区等用地,起到有效控制非城市建设用地,保持生态环境质量的作用;防止出现侵占城市绿化隔离带、农业保护用地、水源保护用地的情况,也要避免环境污染、乱砍乱伐树木、破坏生态平衡等不良影响。
7.7其它绿地
7.7.1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和风景区的范围由相关部门根据全市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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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划定。划为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和风景区的用地,公园和风景区内部Ⅰ~Ⅲ类用地比例应低于表列值7.2.2的下限,Ⅳ类用地应大于90%。
7.7.2饮用水源保护区分级设置防护林带的要求为:一级保护宽度为200米,二级为2000米(含一级200米宽度),准保护区包括流域内其他地区。
7.7.3生态林用地应以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防火及防治病虫害等护林活动为主,并定期对林木进行抚育管理,保证惠州市有优美和良好的外部景观和生态环境。严禁毁林开荒、种果种菜等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对已毁林种植经济作物的用地,均应退耕退果还林。
第二部分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8.1公共开放空间
8.1.1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在用地上应是的;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由用地单位提供,可附属于建筑物或在建筑物之外。
公共开放空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1)开放性,即不能用围墙或其他方式围合起来; (2)易达性,即公众可以方便到达;
(3)大众性,即服务对象是社会大众,而非少数人; (4)功能性,即可供人们进行观赏和休憩活动。
8.1.2不同规模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是在各层次规划中协调确定的。城市水体可利用自然的江河、湖泊、海域或人工建设的水库、人工湖、运河等形成;城市绿地可利用自然山体、森林或人工建设的公园、林地、草坪等形成;城市广场主要是人工建设供集会和休闲使用的公共活动场地。
8.1.3.1城市广场是城市中为广大市民提供公共活动而设置的一种开放空间,具有公共性、开放性、永久性等特征。
8.1.3.2惠州市城市广场按功能、性质需要可分为:市政广场、纪念广场、文化广场、商业广场、游憩广场和交通集散广场,必要时可不细分拟建综合性广场。
8.1.3.3惠州城市广场按级别可分为:“市级中心广场、区级(县级)中心广场、地方性(镇级)广场。
8.1.3.4城市广场用地指标:
(1)市政、纪念、文化、商业、游憩广场(可综合)用地面积按城市人口每人0.13—0.40平方米计算;
(2)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按城市人口每人0.07—0.10平方米计算。 8.1.3.5城市广场规模指标:
(1)市级城市中心广场宜5—10公顷; (2)区级(县级)广场宜2—4公顷; (3)镇级广场宜1—2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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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6城市广场设计
(1)为使城市广场满足开放性、易达性、大众性、功能性的要求,城市广场设计必须采用无障碍设计,提供残疾人坡道、残疾人专用电梯等设施,使城市广场不仅满足正常人的使用要求,也能为残疾人服务。
(2)城市广场应结合周边用地和建筑物的功能,如行政办公环境、商业环境、人文环境及氛围来进行设计,在使用功能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景观上相呼应;同时,应提供相关的设施,满足人们在城市广场上休闲活动时的相关需要;此外,人流量较大或面积较大的广场,应考虑公厕等环卫设施。
(3)惠州作为亚热带气候特征的城市,气候比较炎热,相应要求城市广场的绿化覆盖率不小于45%,并以高大乔木为主,以遮荫避日。
8.1.4本条所指的城市水体包括自然的湖泊、河流水系和海域及已形成的人工水体,如水库、人工湖、新开河等。
8.1.4.1市区内河渠、水系以自然敞开式为主,保护岸线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疏通河道、加强两岸绿化,使其成为城市的一道风景线,不应将其加盖变成污水排放通道。
8.1.4.2应在准确了解水体的警戒水位和涨落潮水位的基础上,进行岸线的设计及周边用地的建筑和环境规划,并与岸线绿化紧密结合;应防治各种形式的灾害,并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19章有关城市减灾和防灾的规定。
8.1.4.3岸线建设处理是城市水体规划设计的关键,应强调其景观效果,并尽量保证沿岸用地向公众开放的便捷与舒适性;同时,应通过合理的交通组织和疏导,减少机动车辆和交通对岸线地区的交通干扰;此外,需要严格控制沿岸用地建设的规模和形式,包括平面布局和高度控制,以保证岸线地区获得较好的景观视线和景观效果。
8.1.5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开放空间
公共开放空间的建设,除了由公共投资建设外,还鼓励建设单位在自己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公共开放空间,以提供更多的休闲和步行活动场所,特别是在人流量大的商业街区、商务办公街区、旅游景区及交通枢纽等。
8.1.5.1在建筑物内开辟公共开放空间,对于利用地形高差开辟的广场或下沉式广场,其与基地地面(即主要的人流集散面)高差应在±6.0米以内(含±6.0米),并应有宽度在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联系,以保证广场的易达性。并宜设置自动扶梯,以提高舒适性。
8.1.5.2建筑物地面首层架空作城市广场时,主要在人流量较大的地区,应具有一定的尺度和规模,其梁底净高、进深及面积都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8.1.5.2规定。
8.1.5.3惠州作为亚热带气候特征的城市,骑楼是独具地方特色又方便公众使用的建筑形式,在商业街区、商务办公街区或旅游景区宜鼓励建设单位开辟骑楼。骑楼应按规划在道路两侧沿街连续布置,并保持骑楼的通畅性和骑楼街道景观的完整性。骑楼高、宽控制标准应符合本《标准准则》8.1.5.3规定。
8.1.5.4为弘扬岭南骑楼建筑文化,鼓励社会各界为城市提供更多公共开放空间,凡建筑物底层架空用作绿化以及公共活动的部分,净宽在3.5米以上,净高在4.0米以上不占人行道的骑楼部分和骑楼上部第一层的部分,骑楼上部第二层的三分之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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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楼上部第三层的三分之一部分,均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容积率奖励。
8.2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8.2.1建筑高度的控制首先应该满足消防和安全方面的技术要求;同时,为了保证建筑周围的其他建筑和环境获得良好的通风及采光条件,应该满足通风、日照方面的技术要求;此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如山体、水体及重要的景观视廊等具体条件进行控制,必要时应编制城市设计并提出城市设计指引进行严格限定,以获得良好的城市空间景观环境。
8.2.2对于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及含微波通讯等对净空条件有要求的设施,相关的专业技术规范都对其净空条件有明确规定,以保证飞机飞行的安全和各种通讯通道的通畅,在这些设施周围新建或改建建筑,应根据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对其净空条件的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8.2.3对于国家、省和市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地区或建筑以及具有保护价值的民居等,其周围建筑的高度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若处理不当,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景观破坏。因此,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保护条例,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明确的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
8.2.4对于西湖风景名胜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如城市四周的自然山体保护区及郊野公园等,应根据相关的保护条例,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生态景观及维护自然生态活动等方面,编制保护规划或城市设计,对新建和改建的建筑进行高度控制。
8.2.5对于重要的城市景观环境地区,包括重要的城市景观道路、景观节点及城市门户地区,如中心区、主要景观大道等,应编制城市设计,对新建和改建的建筑进行高度控制,以获得良好的建筑组群效果和天际线。
8.2.6城市住宅建筑凡带商业功能的裙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宜超过15米,其中首层高度不宜超过5米,超过5米按二层计算建筑面积。
8.3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8.3.1建筑物的水平正投影是指建筑物的本体及所有固定物件在水平投影的外轮廓。 8.3.2对于需要创造特殊商业氛围或空间景观效果的商业街区,如中间为步行道、两侧为商业的街区,其两侧建筑物底层设置连续的骑楼空间,建筑物平面正投影的外缘可与用地红线对齐。
8.3.3为保证相邻地块建设的安全以及其他地下市政设施的安全,建筑物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除必须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和基坑支护、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外,其最小距离应不小于5米。地下车库坡道在满足上述技术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其退后红线的最小距离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8.3.4城市轨道交通、公路、高速路、铁路线、轻轨线等,为了保证轨道交通运行和建筑工程的安全,并且尽量避免交通运行噪声对建筑的影响,建筑工程应根据国家广东省的相关规范要求,退让交通线的控制距离。
8.4建筑物的面宽控制
建筑物的面宽是指建筑物水平投影的长度。为保证良好的通风和景观视线的通畅,需要对建筑物的连续展开面宽进行控制;建筑物高度越高,其连续展开面应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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