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儒林外史》中并没有⼀个关键⼈物贯穿始终,他的结构是松散的,⼈物是相对分散的,它是儒林中⼈的⼈物群像。在科举制度推⾏⼋股取⼠之后,科举制度选拔出的⽂⼈逐渐变为没有思想的笔杆⼦。吴家四世为官到了吴敬梓时,吴家开始衰落。吴敬梓长期处于科举制控制的⼠⼈层⾯⾥,清楚的看到了⼋股取⼠制度下选官的不合理性。丰富的⼈⽣经历让吴敬梓笔下的⼠⼈有了丰富的层次。吴敬梓从⼼底⾥对科举制的不认可让他对科举制下的⽂⼈讽刺起来可谓⼊⽊三分。总的来说,《儒林外史》中的⽂⼈形象可分为三种,⼀是以杜少卿为代表的隐⼠,⼆是以范进和周进为代表的好不容易才做官的庸才,三是以虞育德庄少光为代表的真儒。关键词:儒林外史 ⽂⼈群像 科举制
吴敬梓的⽗亲从⼩就对吴敬梓的学业进⾏严格督导,尤其是⼋股⽂的写作,使得吴敬梓⼗分熟悉⼋股⽂的写作。虽然吴敬梓精通⼋股⽂的写作,但他的仕途并不顺利,多年的不合时机的科举考试中他对科举制度有了深刻的体验。他丰富曲折的⼈⽣经历使他憎恶⼋股⽂,也憎恶功名与富贵。在他的⾝边充斥着从⾼到低各式各样的科举制下的⼈,他清楚的看到了科举制度与⼋股取⼠的做法带给⼈们⼼灵上巨⼤的痛苦,以及对科举制度⼜爱⼜恨的复杂感情。可以说,《儒林外史》的产⽣与吴敬梓的⽣平经历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 吴敬梓与杜少卿
《儒林外史》虽然背景是在明朝,但描写的现象却是作者⽣活的时代。书中不仅详细描绘了作者所⽣活的时代.⽽且书中的⼤部分⼈物都是作者⾝边所熟悉的⼈。其中杜少卿更是吴敬梓本⼈的真实写照。书中反应了时代也寄寓了作者的理想。清⼈章学诚说: “不知古⼈之世,不可妄论古⼈之⽂辞也。知其世矣,不知古⼈之⾝处,亦不可以遽论其⽂也。”要深层次分析《儒林外史》写了什么,还是需要知⼈论世。
吴敬梓⽣于1701年即康熙四⼗年,死于17年即乾隆⼗九年,是安徽全椒⼈,字敏轩,号粒民。吴敬梓出⽣在⼀个钟鸣⿍⾷的⼈家,他的家族在明末清初时期⾮常的⿍盛,家族⾥有许多⼈在官场上做官,是个历经多年的官宦⼈家。从吴敬梓的⾼祖⽗吴沛到吴敬梓的祖⽗辈,家门可谓是⼗分⿍盛。吴敬梓的⾼祖⽗吴沛,是⼀位理学⼤家,是东南学者的宗师。吴敬梓的曾祖辈,兄弟五⼈,除⼀⼈是布⾐外,其他四⼈都是进⼠。⽽吴敬梓的祖⽗辈吴晟、吴爵,⼀个是进⼠,⼀个是榜眼,当时都很有⽂名。
但到了吴敬梓的⽗亲吴霖起⼀辈时.家道就开始衰落了。有历代家风的影响,吴敬梓从⼩到⼤受到的就是最正统的儒学教育。他⼆⼗三岁时考中迸⼠,但他的⽗亲却在这时病逝,按照规矩,吴敬梓需要回家服丧。吴敬梓的⽗亲⼀死,家族⾥的⼈就开始打起吴敬梓的⽗亲遗留下来的财产的主意。⽽吴敬梓的仕途不顺,并不能保护好⽗亲留下的财产,所以开始⼤肆挥霍。正是由于吴敬梓的⼤肆挥霍,吴家迅速开始败落,没⼏年,吴家就沦为乡亲间的下等⼈家,吴敬梓也被乡⾥作为反⾯教材来教导⼦孙。这样吴敬梓被迫迁家到了南京,可即使到了南京,吴敬梓也依旧贫穷。在乾隆初年已经中年的吴敬梓被荐举博学鸿词,但这么多年过去了,吴敬梓看透了科举路上的世态炎凉,也对这样科举制所产⽣的上层建筑失去了期望于是托病不赴,他晚年研究经学,到头来穷困以终。
书中所描写的⼈物⼤多都是作者所熟悉的⼈.⽽且⼤部分在⽣活中都能找到原型。其中最典型的是杜少卿.杜少卿所经历的与杜少卿⾯临问题所做的选择与吴敬梓⾮常的相似。许多研究者都都认为这是作者在书⾥的化⾝,或者说是作者的影⼦。吴敬梓与杜少卿的相似之处⾸先表现在杜家与吴家有着相似的家境。书中描写杜家:“尊府是⼀门三⿍甲,四代六尚书,门⽣故吏,天下都散满了。”与吴家的情况很接近。其次、与吴敬梓⼀样,杜少卿也是⼀个轻财重友、慷慨好施的败家⼦,同乡的学⽣都在课桌上刻下“慎勿学仅”。后来杜少卿举家移居南京,⽣活也很贫困。最后,杜少卿蔑视科举,瞧不起功名富贵,突破礼法的束缚认为⼀夫⼀妻制很合理。这都是吴敬梓的⾃⾝经历。
《儒林外史》中以杜少卿为代表的是第⼀类⽂⼈形象,杜少卿作为极有才华的⽂⼈不屑于考取功名也从不委⾝去结交权贵,他所代表的是看透世态炎凉,功名富贵⽽不得不隐的⼀类⼈,他是浮沉的官场边缘清醒着的⼈。王知县仰慕他的才华想与他相见,⼏番邀请,杜少卿却坚决不肯前往,在王知县富贵之时他不会想着巴结,后来王知县失势,众⼈背叛,杜少卿却主动与他亲近,对他伸出援⼿。
后得李⼤⼈举荐被朝廷征辟,他却先是以“菲才寡学,⼤⼈误采虚名,恐其有玷荐牍”为由推辞,后来⼜装病不肯赴招。即使到后来他家产散尽,只能弃祖业、离乡⾥,搬到南京秦淮河房。他也不减其乐,与妻携⼿同游清凉⼭。以他为代表的⼀类⼈是书⾥的采菊东南下,悠然见南⼭。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jqkq.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