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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如何依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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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1日,《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 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放贷意见》)正 式实施。根据《放贷意见》,放贷人在2年之内, 以年化利率超36%向不特定多人放贷,若以借款名 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累计出借超过200万元;或 获得80万元以上的利润(违法所得);或放贷指向的 对象累计超过50人,则放贷人涉嫌非法经营罪。 不少民间放贷人士生怕一脚不慎,踏人雷区。笔 者结合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借贷规定》),谈几点粗浅的体会。

―、守住一条红线

依据《借贷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 超过年利率24%(月息2分),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 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年 利率为36%的,超过部分无效,说明年利率管制上 线为36%。

本次《放贷意见》再次明确,年利率36%以 上为高利贷,也就意味着民间借贷年利率的合法 性的上限是36%。

《放贷意见》明确了实际年利率范围,实际 年利率是指放贷的年利率不仅是指借款合同、借 条中列明的年利率,还应包括借款人所承担的各 种名目的成本或费用,“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 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 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 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人”。

因此实际年利率在36%以内的出借行为,无 论次数和利润累计多大的数额,都不会按照非法 经营罪处理(但不排除网贷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罪)。

二、把握入刑标准

《放贷意见》规定,非法放贷,年利率超过 36%,且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什 么是非法放贷?什么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非法放贷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 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 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 场秩序”的行为。《放贷意见》对于“经常性向 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给出标准:2年内向不 特定多人(含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

金10次以上。

关于对“情节严重”的 解读,《放贷意见》从放贷数 额、违法所得、放贷对象及社 会影响4个维度为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给出了具体的标 准: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 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 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 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 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个人 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 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 150人以上的;造成借款人或者 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 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关于“特别严重”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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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翻五倍;年化72%的实际利 率实施非法放贷10次以上也是后果特别严重。

三、弄懂\"溯及既往”

《放贷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实施。对于 本意见实施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 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以下简称 155号文)的规定办理。

155号文关于民间借贷最重要的一条是:各级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 刑法第225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 否属于刑法第225条第(四)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 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 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 法院请示。

对于2019年10月21日之前从事放贷而之后停 止放贷的人员而言,基本上不会按照非法经营罪处 罚,这也是刑法不“溯及既往”的表现。

《放贷意见》还明确规定“非法放贷行为未经 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 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因此,对于已 经实施了高利放贷的企业或个人,建议对照人刑标 准及时修改借贷合同,防止产生刑事追诉的后果。

41《湖南农业》2020第4期/法系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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