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薪酬分配秩序,充分发挥薪酬的保障、调节和激励作用,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项目经济效益提高,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部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突出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对员工工资收入的决定作用,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分配关系。
(二)坚持员工收入兼顾公司效益和市场水平的原则,实行工资分配动态管理,建立员工收入随项目效益增减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坚持考核与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收入分配调整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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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与实行本办法相适应,项目部应实行项目法施工管理、责任成本管理和严格的成本核算、绩效考核,并签订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国内工程项目部在岗员工(不含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下称项目部员工).
第二章 工资构成及内容
第五条 项目部员工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制是以员工聘任上岗的劳动岗位为依据,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根据单位效益和员工岗位劳动贡献,并经过绩效考核后确定劳动报酬的基本工资制度.
第六条 岗位绩效工资制工资由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特殊工资五个单元组成。
(一)基本生活保障工资
基本生活保障工资是员工在岗工作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劳动报酬,根据员工工作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员工工作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公司本部所在地最低工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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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按公司本部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工作岗位确定的劳动报酬,按岗位工资基数、岗位系数确定。
员工月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基数×对应岗位系数×项目系数 岗位工资基数分为一至四档,实行动态管理,由股份公司董事会根据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和市场水平等情况统一调整。岗位工资基数首次按一档520元、二档490元、三档460元、四档430元确定。
岗位工资基数档别由股份公司根据我公司经济效益情况确定。上年度盈利的,岗位工资基数可上调一个档,直至上调至一档;上年度亏损的,岗位工资基数下调一个档,亏损额较大的,即:销售(营业)考核净利润率(年度考核净利润÷企业营业额)低于-2%的,岗位工资基数下调两个档,直至下调至四档。
岗位系数根据员工所在岗位与单位发展及实现效益的相关程度确定。各类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和所对应的岗位系数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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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项目系数根据流动施工系数和项目规模系数计算确定. 项目系数=流动施工系数×70%+项目规模系数×30% 流动施工系数=基本系数+调节系数
基本系数和调节系数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确定:
项目所在地区 系数 基本系数 调节系数 备注 公司本部所在地市级行政管辖区 四川、云南、贵州、广西、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山东、山西、江西、安徽、福建、重庆 江苏、浙江、海南、北京、天津、上海、广东、陕西、甘肃、宁夏、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1。00 1.05 0~0。05 不含公司本部所在地市级行政管辖区 1.10 - 4 -
、 青海、、 1.15 项目部驻地设在市、县级行政区域主城区的,调节系数为0;设在其它区域的,调节系数由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
项目规模系数根据项目月平均产值确定:
月平均产值 1500万元以下 1500万元及以上2500万元以下 25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 3000万元及以上3500万元以下 3500万元及以上4000万元以下 4000万元及以上4500万元以下 4500万元及以上 系数 1。00 1。10 1。12 1.14 1.16 1。18 1。20 项目月平均产值=项目合同价/项目合同工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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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是根据项目效益、员工工作业绩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等并经过绩效考核后浮动计发的激励性劳动报酬.员工绩效工资由综合管理奖和责任成本节余奖组成。
1.综合管理奖
综合管理奖以半年考核的形式进行分配,实行总额控制,项目部员工综合管理奖总额为项目部员工岗位工资总额的30%。
人力资源部每半年组织一次项目部定员核编,按照定编人员总数核定综合管理奖总额.当考核期项目部实现生产、安全、质量和效益指标时,按考核期员工岗位工资总额的30%集体综合管理奖(停待工期间不计提综合管理奖);考核期未实现责任成本目标的,不计提综合管理奖.
综合管理奖由项目部根据员工工作业绩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合理拉开差距自行分配。分配结果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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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任成本节余奖
责任成本节余奖根据项目责任成本节余情况确定。项目部员工责任成本节余奖按《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核定总额,当期分配70%,剩余30%延期支付.下年度考核后,项目实现责任成本节余的,延期支付部分予以兑现;项目责任成本亏损的,延期支付部分不再兑现.当期分配的责任成本节余奖励,由项目部根据员工工作业绩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合理拉开差距自行分配,分配结果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见附件二)。
(四)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是根据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年限确定的补充性劳动报酬。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工龄年15元/月。
(五)特殊工资
特殊工资是公司根据岗位的特殊性确定并纳入工资管理的津补贴。实行本办法后,特殊工资的项目和标准按《关于统一特殊工资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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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实施及管理
第七条 实行本办法后,员工原实行的薪酬分配办法停止执行。除按本办法另文规定的特殊工资外的其他各类津补贴一律停止执行。
第 公司根据项目部生产经营及管理需要,在进行工作分析和岗位评价的基础上,确定机构定员编制、岗位设置,按岗位进行归类排序,严格实行一岗一聘,并以人力资源部聘(任)用的岗位确定岗位工资。
第九条 员工工资实行动态管理。岗位工资严格实行“按岗定薪,易岗易薪\".员工岗位发生变动后,从变动之日起改按新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条 绩效工资根据项目考核结果、员工工作业绩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等挂钩考核后发放,坚持“先考核、后支付;不考核、不支付\"的原则。按规定计提的绩效工资由项目部依据分配办法自主分配,但要留有余地,以丰补欠。
第十一条 基本生活保障工资按员工工作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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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并随地方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二条 转业复员、退伍人员初次就业进入公司工作的,其军龄应合并计算为公司工作年限,作为计算工龄工资的依据.员工工龄工资随工作年限逐年增长,每年1月1日起调整。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的施工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是否兑现节点工期以及因员工个人原因给项目部、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信誉的严重程度,公司及项目部可决定减发或停发员工除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外的各工资单元。
第十四条 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的赔偿、罚款,从绩效工资中扣除。绩效工资尚不足扣除的金额从其他工资单元中扣除,但从其他工资单元中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其总额的20%.各种赔偿、罚款以年度为清算期,年度内从其他工资单元中扣罚的金额超过其总额20%的部分不再扣减.
第十五条 员工有以下情况,其工资按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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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旷工1天以内,减发当月除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外的其它工资单元;旷工1天及以上,减发3个月除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外的其它工资单元;连续旷工3天,或者月度内旷工累计满5天的,或者年度内旷工累计满10天,按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规定处理。
(二)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减发1至3个月除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外的其它工资单元。
(三)不服从工作分配,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减发当月除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单元外的其它工资单元.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进入收尾后,项目员工编制不得超过3人,特殊情况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核定定员编制,员工薪酬比照公司本部相当岗位人员的标准发放.
第十七条 员工在各类休假期间,其工资收入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事假工资:员工请事假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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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假、产假、护理假工资:员工符合计划生育的婚假、产假、护理假,在休假期间,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三)丧假工资:员工丧假期间,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照发,绩效工资不发。
(四)工伤假工资:工伤假是为工伤人员治疗和康复按工伤保险规定给予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员工工资按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五)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照发,岗位工资部分以病假前岗位工资的50%作基数按《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川府发〔1988〕170号)规定的比例计发,绩效工资不发。
连续工龄 计发比例 停工治疗6个月以内 70% 80% 停工治疗6个月以上 60% 65% 不满10年 满10年不满20年 - 11 -
满20年不满30年 90% 医疗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能够上岗的,按新聘任(用)岗位确定工资;不能从事工作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办理.
(六)探亲假工资: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员工,在探亲假期间,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照发,绩效工资不发。
(七)年休假工资: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第十 实行本办法后,项目部原则上不安排员工加班和计发加班工资.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必须安排加班加点的,应严格实行审批制度,月加班天数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加点最高不超过36小时),并原则上安排在年内调休或补休。对极少部分不能调休、补休的加班加点和必须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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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加班天数,以本人岗位工资的70% (低于工作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除以月计薪时间(21。75天/月或174小时/月)作基数计发加班工资。
第十九条 经单位安排,员工脱产入学半年及以上的,在培训学习期间,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照发,岗位工资按本人入学前岗位工资标准的50%计发,绩效工资不发;脱产入学半年以下的,在培训学习期间,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照发.员工培训学习期间,其单位各工资单元的工资标准发生变动时,员工工资待遇应相应变动。
员工因个人原因请假脱产学习,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脱产入学两年及以上的,停发一切工资待遇;脱产入学两年以下的,在培训学习期间停发工资,改支非在岗生活费。非在岗生活费标准按公司《非在岗员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受各种行政、刑事处罚而保留劳动关系的员工,在受处分(罚)期间,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停发一切工资待遇;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按相应岗位的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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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各类休假、加班及脱产入学涉及岗位工资计发时,其岗位工资不得乘以项目系数。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班组、辅助生产和服务岗位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办法由公司或项目部自行制定,但计件工资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按本办法计算的工资水平范围内。特殊情况下项目部班组、辅助生产和服务岗位的员工也可实行额定工资制,额定工资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按本办法计算的工资水平范围内。除项目部班组、辅助生产和服务岗位外的员工,严禁实行计件工资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班组、辅助生产和服务岗位员工在项目施工过程停待工期间,项目部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费。
第二十四条 联营项目部外派人员,在实行项目部薪酬制度外,在项目生产、安全、质量和效益等指标完成的情况下,比照公司本部相当岗位人员的标准发放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项目部员工的工资发放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部未严格执行岗位工资标准或未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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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绩效工资标准的,对项目经理给予组织处理,并每次处以罚款3000元;不按规定上报备案表的,对直接责任人每次处以罚款500元。
第四章 新进人员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的大专、本科学历毕业生,在定职定岗前,岗位系数按下列规定核定:
大学本科毕业生岗位系数按2.6核定; 大学专科毕业生岗位系数按2.5核定;
第二十七条 新录用的研究生(硕士)学历毕业生岗位系数按5。9核定。
新录用的研究生(博士)学历毕业生,实行协议工资。 第二十 新录用的操作服务岗位员工,实行额定工资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引进的高级人才(博士研究生、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经集团公司批准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及不能纳入岗位绩效工资制管理的低岗位员工,在受聘期间,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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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协议工资。由公司与受聘者在公司确定的工资标准范围内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其工资待遇,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十条 转业干部按转业当年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确定其转入企业后的工资待遇。复员、退伍军人按公司聘任(用)的岗位和本办法确定工资待遇。
第五章 新老制度衔接
第三十一条 本次薪酬改革后,公司项目部所有在岗员工均实行新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员工岗位系数均由公司统一重新核定。
第三十二条 此次新旧制度过渡中,员工总体符合岗位任职条件,但本人专业技术职务或学历标准低于相应岗位要求的,在按本人专业技术职务和学历对应的薪级的基础上,最多可高定1级。在满足岗位任职条件前,薪等不得上调。过渡期两年,两年后仍未取得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的,按照实际岗位任职条件标准调整。
第三十三条 2012年7月1日前从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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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合并计算工龄工资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从2012年7月1日起,严格按公司工作年限计算工龄工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在建项目,项目系数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行。公司《关于修订项目经理部薪酬制度的通知》(深圳司劳〔2010〕138号)予以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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