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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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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引

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指引

〔标准号:九华股份[2020]009号〕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治理规定»〔61号令〕等规定,结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爱护治理»〔GB597-2005〕、«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B503-2004〕、«灭火器修理与报废»〔GA95-1995〕等要求,特制定本指引,适用于各分子公司,由公司安委办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条 消防安全治理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预防为主,指的是最大限度地排除各项消防安全隐患,包括人、物、环境三方面的隐患。消防工作,既要注重硬件投入,更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人防。

第三条 各单位的总经理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应设立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是设立〝消防安全治理委员会〞或消防安全治理领导小组〔与安委会分设〕;

二是设立〝消防安全治理人〞,各酒店的消防安全治理人一样由工程〔技术〕部兼任,其它单位的消防安全治理人一样由安全员兼任;

三是明确各部门经理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是设立义务消防队并附各单。

各单位的消防归口治理职能部门,即为消防治理人或安全员所在部门。

上述机构和人员的设置,均应正式发文并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三条索道、各酒店,均为消防部门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治理人报当地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 消防安全治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形,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治理人或安全员,每年年初应向本单位的总经理报三个打算:

一是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打算〔含资金投入〕; 二是月度消防安全工作打算;

三是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爱护保养打算。

这三个打算均要报总经理召开办公会审批,并正式发文

存档;相关经费向总部申报,纳入当年财务预算或列入投资、修理打算。

第五条 每年年初,各单位总经理应当与各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责任方名称可定为〝某某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经理还应与各岗位、各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各级责任书内容应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第六条 以下人员应当同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治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治理人员; 〔三〕消防操纵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同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和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 消防制度和档案

第七条 各单位的消防制度包括:

1、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治理规定»〔综合性的〕;

2、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3、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如锅炉工、电梯工、厨房等〕;

4、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规定或操作规程〔如配电房、锅炉等〕;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7、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8、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9、安全疏散设施治理制度; 10、消防〔操纵室〕值班制度; 11、消防设施、器材爱护治理制度; 12、用火、用电安全治理制度;

1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4、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治理制度;

15、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治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16、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

上述制度均应经各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正式发文存档〔有文号和文件头〕,同时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第 各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抢救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抢救的程序和措施。

第九条 各单位的消防档案,应由消防安全治理人或安全员统一保管、备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差不多情形

1、单位差不多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形;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建筑消防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

3、消防治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形;

6、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形; 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形;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消防安全治理情形:

1、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值班记录、检查记录、故障处理登记和年度检验报告等。其中,«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的存档时刻不应少于1年;«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和«消防操纵室值班记录»的存档时刻不应少于3年;«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登记»和«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验报告»的存档时刻不应少于10年。

3、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修理保养的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刻、部位、内容、发觉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4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形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刻、部位、内容、发觉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5、防火检查、巡查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刻、部位、内容、发觉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6、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7、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刻、参加人员、内容等〕;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刻、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9、火灾情形记录;

10、消防奖惩情形记录。

第三章 消防重点部位和重要事项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峻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阻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治理。

上述重点部位,要形成表格台帐,注明隐患形成的可能缘故,同时注明防范措施,并报消防部门和公司安委办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备用柴油〕的使用、储存、运输,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治理。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柴油〕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治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专门情形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治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

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畴的消防安全。

禁止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厨房〔含游客中心小木屋〕的消防安全治理。

坚持厨房的油烟管道至少每半年清理一次的制度,其它地点应坚持日保洁制度,以完全清除易燃物。

火源与易燃物之间必须保证安全距离〔如灶头与液化气瓶之间〕。

厨房的抽油烟机应提早开启,确保热气排放通畅。 在暑期和冬季,对厨房的电线负荷至少各进行一次负载检测。对短路、漏电爱护装置进行一次完好性检查。

厨房内的电器插座、开关应有防护盖并随手关闭,厨房内的照明应采纳防爆灯并安装防爆罩,灭火用的石棉布要放在方便取用的位置。

厨房是电器设备集中的地点,应规定每台电器设备专门是压力设备〔如高压锅〕的使用年限,到期必须更换,未到期的也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厨房内不承诺乱拉乱接电线,不承诺使用有破旧的电器插头。

要认真做好漏电、漏油、漏气的隐患排查,必要时应配备漏气检测工具,并经常性地检测。

厨房及其它场所的开水炉、蒸饭车、发酵厢、烤箱等用电负荷较大的设备,应有漏电爱护器。

坚持厨房下班后确定专人检查是否关闭所有电源,严禁设备空运转。

厨房内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并确保方便取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以下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阻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阻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五条 客运公司车辆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并保证

取用方便。应对驾驶员进行车辆灭火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十六条 酒店消防监控室,假如显示故障,必须及时查明缘故并排除,不承诺视而不见。

第十七条 各单位的开水炉上方不应有电源开关,否那么容易因水汽而导电。

第十 各单位应确保电线电路的安全,不承诺使用花线。

第十九条 各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剔除的消防产品。

第二十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

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爱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治理规定。

第四章 灭火器的爱护与治理

第二十二条 灭火器的报废标准:

〔一〕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不得充装与修理使用:

1、水基型灭火器——6 年; 2、干粉灭火器——10 年; 3、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4、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二〕经消防资质部门检查发觉灭火器必须报废的,不得充装与修理:

〔三〕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四〕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形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形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安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爱护保养和

修理检查。

1、各单位要对灭火器的爱护情形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责任人爱护职责的落实情形,灭火器压力值是否处于正常压力范畴,保险销和铅封是否完好,灭火器不能挪作它用,摆放稳固,没有埋压,灭火器箱不得上锁,幸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2、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十二个月自行组织或托付修理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要紧的检查内容是: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铭牌是否完整清晰;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害;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和损害;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害,指针是否指在绿区;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峻损害、变形、锈蚀等阻碍使用的缺陷;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在相同批次的灭火器中抽取一个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

3、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修理许可证的修理单位(以下简称修理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4、灭火器不论差不多使用过依旧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修理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

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外观检查发觉有符合报废情形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第二十四条 灭火器材的配置要求 〔一〕配置基准。

危险等级 每具灭火器材最A类 小灭火级别 火灾 最大爱护面积〔m2/A〕 每具灭火器材最B类 小灭火级别 火灾 最大爱护面积〔m2/B〕 严峻危险级 中危险级 5A 5A 轻危险级 3A 10 15 20 8B 4B 1B 5 7.5 10

〔二〕配置增减数量: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30%。设有消火栓的,能够相应减少30%;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设有消火栓

和灭火系统的,能够减少70%。

可燃物品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三〕设置: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材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勾、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5米。

〔四〕灭火器最大爱护距离〔米〕

危险等级 A类火灾 配置场所 严峻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B类火灾 配置场所 严峻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手提式灭火器 15 20 25 9 12 25 推车式灭火器 30 40 50 18 24 30

第二十五条 关于配电房、消防操纵室等涉及设备的场所,应尽量配备CO2灭火器,也可使用干粉灭火器。

第二十六条 消防水带发霉,应进行晒霉处理;消防水带破旧;应及时更换。每月至少一次试验开启消防栓,确保灵活。

第二十七条 灭火器爱护治理档案内容:

生产日期、报废年限、登记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爱护治理责任人、生产厂家、更换药剂的时刻及报废记录等。

灭火器上要张贴保管责任人姓名、充装日、到期日等内容,并注意灭火器的保洁。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整改

第二十 各单位的消防检查可分三种,即巡视检查、测试检查和检验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自投入使用开始,必须处于运行和备用状态。

第二十九条 消防巡视检查,既包括消防安全治理人的巡查,也包括各部门按职责分工所要求的巡查。

各单位的消防治理人,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见附件: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表2〕。巡查的内容包括:

1、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状态的阀

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2、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外观完好情形。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区域显示器是否处于运行状态。 4、消火栓及消火栓箱包括箱内附件外观,消防水炮外观,每层配水管操纵阀门启、闭状态,消防水泵外观、供电状态和泵房工作环境。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外观、水源操纵阀、报警操纵阀组开启状态,消防水泵外观、供电状态和泵房工作环境,系统各末端压力表压力值,每层配水管操纵阀门启、闭状态。

6、泡沫灭火系统的水源操纵阀启、闭状态,泡沫消火栓、泡沫炮外观,泡沫泵和其他系统部件外观,泡沫泵供电状态和泵房工作环境。

7、气体灭火系统或者装置的喷嘴外观、储存容器、选择阀、高压软管、集流管、阀驱动装置、管网与喷嘴等系统部件外观和操纵设备是否处于运行状态。

8、防烟和排烟设施的排烟阀、送风阀的启、闭状态,机械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机外观、供电状态和风机房工作环境,自然排烟窗的启、闭状态。

9、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发光情形,位置和指示方向有无改变。

10、消防 或者 插孔外观有无改变。

11、应急广播扬声器外观完好情形。

12、防火门、防火卷帘开启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外观完好情形,有无遮挡。

13、消防电梯的紧急按钮和电梯轿箱内 的外观。 14、发电机外观和机房工作环境,消防电源运行状态。 15、灭火器数量和位置有无改变情形。

16、其他需要巡视检查内容及消防设施设施爱护与卫生情形。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赶忙报告。发觉初起火灾应当赶忙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三十条 消防操纵室的设备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监控,确保及时发觉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关于监控盲区,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 消防操纵室值班人员应当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操纵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

发觉消防故障与报警,监控人员应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赶忙到现场检查和排除隐患或检查缘故。

消防操纵室值班人员应真实填写消防操纵室值班记录表1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测试检查,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并填写表3。

测试方法和技术要求应依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验检查,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要紧对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联动操纵功能进行综合检验、评定,并填写表4。

1、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年度检验报告,应在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报当地消防机构备案。

2、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每层、每回路报警系统和联动操纵设备的功能试验。每12个月累计对每只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检查许多于一次,如消防系统能够自动检测的每月度复位或自检许多于一次;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末端放水,进行系统功能联动试验,水流指示器报警,对消防设施上的仪器外表进行校验;每12个月累计对每个喷头、末端放水阀检查许多于一次;

4、消防给水系统最不利点消火栓出水,并用水泵接合器供水。每12个月累计对每个消火栓、卷盘、水炮检查许多于一次;

5、泡沫灭火系统进行喷泡沫试验;检验泡沫液质量;

校验仪器外表;

6、通过报警联动,检查气体灭火系统功能,并进行模拟喷气试验;校验仪器外表,储备容器称重;

7、通过报警联动,检查电梯迫降功能;通过报警联动,检查防火卷帘门及电动防火门的功能;通过报警联动,检查消防广播切换功能;通过报警联动,检查正压送风或者机械排烟系统功能,并测试风速、风压值。

8、消防供电设施功能检查,主备电源切换,检验供电能力。

9、灭火器有效期与有效性检查。

10、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用的工具和设备,可参照«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A502有关消防设施检测装备的要求配置。

第三十三条 由公司统一聘请消防维保单位,并签订维保协议。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监督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并自行开展消防设施的检查和修理保养。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总经理每月至少带队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并形成检查纪要,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治理人;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形,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形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形;

〔四〕是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档案是否齐全。并检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治理情形;

〔五〕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形;

〔六〕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形,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形;

〔八〕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形;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爱护保养、检测;

〔九〕消防〔操纵室〕值班情形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形; 〔十〕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形和完好、有效情形;

〔十一〕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职员消防知识的把握情形;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十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十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十四〕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形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形;

〔十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各分子公司和公司安委办应当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和故障排除必须进行登记记录。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修理等缘故,需要临时停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 关于以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

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阻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阻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阻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治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能够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形以及改正情形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故障处理程序

1、发觉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实施消防设施检查的人员有责任进行故障报告,填写表5;其他人员有义务向消防设施的主管部门或主管人员进行报告。

2、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赶忙解决;当场没有条件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解决,复原正常状态。

3、关于当天无法处理、解决的故障,需要系统暂停工

作的,应当上报消防安全治理人批准,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加以补救。

4、故障排除后,应由主管人员签字认可,故障处理登记表存档备查。

5、在火灾隐患未排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四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形记录报送总经理或消防安全治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关于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报告。

第四十一条 对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消防机构。

第四十二条 如发生火灾,应当赶忙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并为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在发生火灾时,应确保防火门关闭。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爱护现场,同意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形,协助消防机构调查火灾缘故,核定火灾缺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邻近单位发生火灾,应当给予支援。

第六章 其它消防安全治理

第四十三条 实行承包、租赁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包、承租的单位应当在其使用、治理范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关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如客运公司办公楼与杰达车站、门票所〕,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明确治理责任。

对出租场所,应有安全培训记录,并有承租方的签字。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对职工宿舍区或家属小区〔索道小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

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排除火灾隐患;

〔三〕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四十五条 各酒店举办喜庆宴会时,应当与承办方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人应当依法向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治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治理规定。检查内容包括: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集合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治理

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或修理改造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落实消防〝三同时〞治理,即建设项目中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工程施工消防设施设备设计、安装和更变〔含建构筑物更换〕,应严格执行GB50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61-9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6806-1997«消防联动操纵设备技术条件»规范要求与检查验收合格,保证运营期间的消防设施设备、建构筑物消防完好与正常修理爱护和保养工作。

第四十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治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形: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职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职员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职员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五十条 新建工程应当向当地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职员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对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集合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七〕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第五十一条 新建工程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进行以下消防安全检查:

〔一〕是否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 〔二〕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四〕消防安全治理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五〕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职员是否通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六〕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八〕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七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考核

第五十二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集合场所对职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

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五十三条 消防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畴内的人员。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七章 附那么

第五十五条 本指引自2020年11月4日起执行〔九股发[2020]83号文,11月19日依照安全员意见修改〕。

附件:表1 消防操纵室值班记录

时刻 操纵器运行情报警性质 形 报警部位、缘故及值班人值班人值班人处理情形 签名 签名 签名 操纵正故火误故障漏器日 常 障 警 报 报警 报 运行 情形记录 操纵消复主电备用器型自检 检查人 操纵音 位 源 电源 器日号 检查 情形 记录 时/时 时/时 时/时 故障及处理情形 注:

1、情形正常打〝√〞,存在问题或故障的打〝×〞; 2、对发觉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当场不能处置的要填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登记表»;

3、本表为样表,各单位可依照操纵器数量及值班时段制表。

表2 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

年 月 日

巡查项目 巡查情形 巡查内容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消防供消防电源工作状态 配电设施 自备发电设备状况 火灾报警探测器外观 CRT图形显示器运 火灾自区域显示器运行状况、动报警行状况、火灾报警操纵器运行状况 系 统 手动报警按钮外观 火灾警报装置外观 消防水池外观 消防水箱外观 消防水泵工作状态 消防供水设施 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工作状态 水泵接合器外观 管网操纵阀门启闭状态 泵房工作环境 室内消火栓外观 消火栓、消防炮室外消火栓外观 灭火系消防炮外观 统 启泵按钮外观 自动喷喷头外观 水灭火报警阀组外观 系 统 末端试水装置压力值 泡沫灭泡沫喷头外观

火系统 泡沫消火栓外观 泡沫炮外观 泡沫产生器外观 泡沫液贮罐间环境 泡沫液贮罐外观 比例混合器外观 泡沫泵工作状态 喷嘴外观 气体灭火操纵器工作状态 气体灭储瓶间环境 火系统 气体瓶组或储罐外观 选择阀、驱动装置等组件外观 防护区状况 送风阀外观 送风机工作状态 防烟 排烟 系统 排烟阀外观 电动排烟窗外观 自然排烟窗外观 排烟机工作状态 送风、排烟机房环境 应急照应急灯外观 明和疏应急灯工作状态 散指示疏散指示标志外观 标志 疏散指示标志工作状态 应急广扬声器外观 播系统 扩音机工作状态 消防专分机 外观

用 插孔 外观 防火门外观 防火分防火门启闭状况 隔设施 防火卷帘外观 防火卷帘工作状态 紧急按钮外观 消 防轿厢内 外观 电 梯 消防电梯工作状态 灭火器外观 灭火器 设置位置状况 巡 查 人 〔签 名〕 备注 注:

1、情形正常打〝√〞,存在问题或故障的打〝×〞,并在备注栏中写明存在问题或故障处理情形;

2、对发觉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当场不能处置的要填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登记表»;

3、本表为样表,单位可依照建筑消防设施实际情形和巡查时刻段制表。

表3 建筑消防设施测试记录

测试时刻:

检测项目 消防配电 消防供自备发电机组 电 配电 储油设施 火灾报警探测器 手动报警按钮 火灾报警系统 报警操纵器 警报装置 检测内容 试验主、备电切换功能 试验启动发电机组 核对储油量 试验报警功能 试验报警功能 试验警报功能 实测记录 试验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 警优先功能、打印机打印功能、火灾显示盘和CRT显示器的显示功能 联动操纵设备 消防水池 消防水箱 试验联动操纵和显示功能 核对储水量 核对储水量 试验启泵、停泵时的压力工况 试验启泵和主、备泵切换功能 试验消防车供水功能 试验屋顶消火栓出水及静压 试验室外消火栓出水及静压 试验消防炮出水 试验远距离启泵功能 消防供稳(增)压泵及气压水 水罐 消防水泵 水泵接合器 室内消火栓 消火栓室外消火栓 消防炮 消防炮 启泵按钮 报警阀组 自动喷水系统 末端试水装置 水流指示器 试验放水阀放水及压力开关动作信 号 试验末端放水及压力开关动作信号 核对反馈信号

泡沫灭泡沫液储罐 火系统 泡沫栓 气体灭瓶组与储罐 核对泡沫液有效期和储存量 试验泡沫栓出水或出泡沫 核对灭火剂储存量 火系统 气体灭火操纵设备 试验模拟自动启动 机械加风机 压送风系统 机械排送风口 风机 核对送风口风速 试验联动启动风机 试验联动启动风机 试验联动启动排烟阀、电动排烟窗; 烟系统 排烟阀、电动排烟窗 核对排烟口风速 应急照明 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广扩音器 播系统 扬声器 消防专用 防火门 防火分隔 防火卷帘 电动防火阀 消防电梯 灭火器 测试人〔签名〕: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治理人〔签名〕: 试验切断正常供电,测量照度 试验切断正常供电,测量照度 试验联动启动和强制切换功能 测试音量 试验通话质量 试验启闭功能 试验手动、机械应急和自动操纵功 能 试验联动关闭功能 试验按钮迫降和联动操纵功能 核对选型、压力和有效期 注:1、情形正常在〝实测记录〞栏中标注〝正常〞;

2、发觉的问题或存在故障应在〝实测记录〞栏中填写,并及时处置;当场不能处置的要填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登记表»;

3、本表为样表,单位可依照建筑消防设施实际情形制表。

表4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报告

检验时刻:

建 筑 名 称 使用性质 使用治理单位名称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情形 项 目 检 验 结 果 消防供配电 火灾报警系统 消防供水 消火栓消防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防排烟系统 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 应急广播系统 消防专用 防火分隔 消防电梯 灭火器 检验人〔签名〕: 层数 地址 高度 面积 存在问题或故障处理情形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治理人〔签名〕: 注:1、情形正常在〝检验结果〞栏中标注〝正常〞; 2、发觉的问题或存在故障应在〝实测记录〞栏中填写,并及时处置;当场不能处置的要填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登记表»;

3、本表为样表,单位可依照建筑消防设施实际情形制表。

表5 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登记表

检检查检查发觉问题问题或故障处理结果 消防安全主管人员〔签名〕 查时刻 人〔签名〕 或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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