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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来源:吉趣旅游网
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管理办法

《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7日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八届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份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区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以保护大熊猫、羚

牛、珙桐、水青树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自然生态环境为主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保护区地处大小凉山分界线黄茅埂主峰大风顶的东坡,按照功能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范围四至界线:东自波罗依打起,经涡孜博罗、戈皆拉打、车枯波惹、涡马普,至嘎斯涡麻为界;北自挖黑河起,经1812m、1893m、1798m山峰,至波罗依打为界;南自嘎斯涡麻起,经斯涡觉,至览郭皆为界;西自览郭皆起,经觉都至涡马皆,再经3643m、2000m、1487m山峰、日别依皆,至罗姑波为界;总面积30164hm2。其中核心区面积20410hm,缓冲区3219hm,实验区6535hm。外围保护带23700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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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马边县永红、高卓营、梅子坝、沙腔、烟峰5个乡的部分村庄以及觉罗豁国有林场。保护区内的全部土地和自然资源属国有。

第三条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应遵循全面保护、突出重点、生态优先、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区的规划制定和建设、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凡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勘探、科研、旅游、运输及农、工、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对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实施行政管理,负责解决有关行政事务问题。

第六条体制。

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保护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维护当地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案件。

管理局会同保护区所在和毗邻的美姑、雷波等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制订保护公约,协调配合、联防联控,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对进入保护区内从事放牧等违规活动的,由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按照保护公约强行制止,对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坚决予以捕杀。

周边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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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保护区的政策和法规,开展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调查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辖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三)进行科学研究或协助有关机构进行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途径,对珍稀动植物进行生态观察、研究等工作,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

(四)负责保护区的行政管理,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

(五)在保护好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地制宜开展生态旅游项目。

第八条根据自然资源情况,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因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活动需要进入的,应当向管理局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入,按批准的活动方案进行,对涉及不宜公开的相关内容要加以保密,并应当向管理局提交活动成果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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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副本。

第九条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管理局统一管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入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保护区内的土地、保护对象以及科研、管护等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不得在保护区内从事破坏性的开发、利用活动。

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必须符合保护区保护和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已建成的设施,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危及保护对象的,应当限期治理;无法治理或者限期治理后仍未达标的,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限期迁移。

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在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进行水电开发,必须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接受管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并向管理局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保护管理费应当用于保护区管理和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在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进行采笋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保护区笋期管理规定执行,经营者必须按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保护区界碑、界桩和标牌,不得破坏保护区内的各类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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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十一条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采伐、放牧、狩猎、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采沙、薰制烟薰笋及其他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

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相应的保护和管理制度,依法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

在保护区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保护区的各项保护和管理制度,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管理局要做好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必须严格控制火源,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管理局要加大工作经费的投入,加强日常巡护工作,保障保护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要做好保护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加强监测和野外巡护,严防森林病虫害的发生或蔓延,防止动植物的疫源疫病及外来物种进入保护区。

第十四条

管理局要对周边乡或者迁徙保护区境外的珍稀

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保护措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驱赶或伤害。

周边乡居民或县域内活动人员,如在自留地、集体林、河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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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涧、房前屋后等保护区境外发现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即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管理机构报告,管理局要按规定程序实施拯救。

自治县人民政府适当设立野生动物伤害补偿专项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由管理局制定补偿方案,对人、牲畜或庄稼受伤(损)害的农户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管理局要与周边乡、林场和企业业主组成大风顶片区联防指挥部,共同制定联防公约,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保护区内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生态旅游活

动,管理局必须对保护区内旅游业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合适的旅游点和旅游路线;鼓励社会独资或与管理局联合开发旅游业;旅游点的建筑和设施既要突出民族风格,又要体现现代特色,并与自然景观和谐一致。

第十七条

管理局依法在出入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置森林

防火、野生动物保护和林政资源管理检查哨卡,负责对进入保护区的人员进行安全和自然资源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依法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视不同情节给予处罚: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责令恢复原状,每界标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核心区的,每人处3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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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摄影录像、采集标本等活动的,没收所得资料和实物,并处每人次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在实验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摄影录像、采集标本、林副产品等活动的,没收所得资料和实物,并处每人次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五)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但不服从保护区管理部门管理的,处每人次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经批准在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摄影录像、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向保护区管理部门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未经批准,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各类工程设施的,由保护区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砍伐、放牧、狩猎、开荒、开矿、采药、采竹笋、采石等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由管理局会同县林业局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视其情节,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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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在保护区管理、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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