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备操作人员、指挥人员上岗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上岗证书,设备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按规定执行班前、班后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发现设备存在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操作工擅自调整安全限制、限位开关。严禁无证人员上机操作。
2、建筑起重机械要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机、定责,并实行机长负责制。操作人员要做到“三懂四会”即:懂性能、懂原理、东构造;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精心操作,并填写机械操作记录卡和交接班记录。
3、使用单位应当对施工起重机械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防护棚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作业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做好安全防护。
4、施工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在作业过程中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使用设备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5、企业至少每月组织一次由安全员、机管员组成检查小组,对再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并效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做好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及时整改,并有反馈记录。
6、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租赁企业要开展红旗设备竞赛活动,根据红旗设备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查和评估,促进机械完好率和利用率的提高。
7、有下列情况之一,组织有关单位对设备进行验收,并向检测机构提出申请,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得使用:
(1)在同一施工现场连续使用一年以上;
(2)正常安装使用后,停止使用超过一年,重新启用前; (3)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如果高空作业吊篮的安全锁超过其校准有效期,应重新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8、对违反操作规程、未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的操作人员或用户,企业有权采取罚款或停工整改等相应措施。在检查中若发现操作工擅自
调整各种安全限制、限位装置及其它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9、用户应监督建筑起重机械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企业及有关部门。
10、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原因和责任人的分析,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将于全体员工和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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