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墩柱施工计划_策划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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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砼运输车10台,混凝土输送车泵2台,

地泵1台。

四、施工方法及技术保证措施:

(1)施工测量:

①、测量仪器配备:全站仪一台,经纬仪一台,水准仪2台。

②、在施工中首先根据墩柱中心及轴线控制点坐标,用全站仪从导线点在墩基或承台顶面精确测放出墩身的位置和轴线控制点。考虑到本段桥墩柱较高,施工过程中采用经纬仪进行墩身垂直度的控制。模板支立至墩顶后,用全站仪从导线点精确测放出墩柱顶帽的位置和轴线控制点,并做好墩顶标高及各预留,预埋孔、件位置的复核。

(2)、基坑开挖

本段高架桥基础承台或桩基础设计为埋置式基础,上覆土不小于50cm,基坑开挖应满足施工操作平台搭设,及边坡稳定要求,基坑坑壁不稳定的应做好支护,并在整个墩柱施工中,整个墩柱施工过程基坑底部四周应留有集水沟,设集水坑,使用水泵控制地表及地下水位,不得浸泡模板及混凝土。

(3)、钢筋工程:

钢筋按施工图纸在加工棚内制作下料,并做好标记,现场绑扎。墩高低于10米的墩身钢筋一次到顶,高于10米的墩身钢筋采用帮条搭接焊的方式连接。接焊时,Ⅱ级钢筋采用T506焊条。当钢筋竖直长度超过6m时,应将其临时固定在脚手架上,以防钢筋倾斜不垂直。根据设计文件要求为耐久混凝土,在钢筋外侧一定要垫好垫块,保证钢筋的保护层厚度,防止露筋。施工中混凝土的振捣采用内部振捣,墩顶部有四层钢筋网,须先预留振捣工上下的人孔及混凝土下落的串筒位置,等待砼浇筑到距墩顶80cm左右开始绑扎未安装的钢筋,在绑扎过程中尽量缩短工作时间,争取在砼初凝前完成。若现砼已初凝可采用人工将结合面凿毛,浮渣清理干净后,继续浇筑余下砼。

(4)、模板及模板安装:

①、此段高架桥,其中墩柱按形式划分为:联间墩、制动墩、非制动墩、联间制动墩;按墩身截面尺寸划分为1.6m×2m:37个;1.8m×2.2m:20个;1.8m×2.4m:14个;2m×2.6m:11个;2.2m×2.8m:8个;2.4m×3m:3个;2.6m×3m:2个;2.8m×3m:2个;施工图已到计97个。按托盘式顶帽尺寸划分为1.6×2~3.8×4m:24个;1.8×2~3.8×4m:13个;1.8×2.2~4×4m:20个;1.8×2.4~4×4.2m:14个;2×2.6~4.4×4m:11个;2.2×2.8~4×4.6m:8个;2.4×3~4×4.8m:1个;2.6×3~4×4.8m:1个施工图已到计92个。

②、为保证安全,质量,满足业主的工期要求,此段高架桥墩柱模板均采用集中加工制作定型钢模板,具有足够的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项荷载,保证结构物各部形状、尺寸准确。根据已到施工图,共加工制作14套墩柱定型钢模板。

③、安装模板前,应在墩基或承台混凝土施工中,于墩柱模板四周预埋4~6个铁件用于固定墩柱模板底部,于基坑四周视墩高埋设地锚固定拉线,固定墩柱上部模板,对于墩高大于6m时模板应设支架加固确保模板的整体稳定性。模板安装前应将结合面凿毛处理,模板表面涂刷优质脱模剂,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污染钢筋和混凝土施工缝,以保证墩身表面光滑、整洁。模板安装完毕后,检查四周拉线是否松动,拉杆是否上紧,相邻模板连接是否牢固,并用全站仪对模板上下口进行测量检查,确保墩身模板偏位小于1cm,垂直度满足要求。

④、施工操作平台:因此段高架桥墩高为4~22m均为高空作业,故施工中必须搭设施工操作平台,平台采用碗扣式脚手架整体连接施工平台,沿墩身四周搭设。脚手架操作平台供工作人员测量放线、浇筑砼和检查钢筋、模板及浇筑砼质量及放置必要的钢筋焊接设备,混凝土浇筑振捣设备使用,但不得支承模板和笨重机具。

⑤、施工操作平台同模板加固支架必须分离,施工中设专职检查员经常检查工作台及支架变化情况,如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5)、砼浇筑:

①、砼在浇筑过程中严格控制砼的和易性。施工后确保混凝土的强度、墩柱的外观光滑,无气泡。砼浇注采用混凝土车泵或地泵输送入模,为防止砼离析,泵管不能插入,混凝土下落高度大于2米的墩柱,必须用串筒卸落混凝土。此段高架桥墩柱配筋较密,混凝土等级为C35,等级较高,为防止混凝土下落过程水砂浆迸溅粘于模板上层初凝过快,影响拆模后表观质量,串筒必须严密,首次入模混凝土,串筒距墩底部距离不得大于1.5m。浇筑从低处开始逐层升高,水平分层厚度为30cm,配筋较密的墩柱顶部分层厚度应为15cm。振捣时使用Φ50插入式震捣器2台振捣,对钢筋较密的墩柱顶部采用Ф30插入式震捣器2台振捣。振捣器应在开动后快速插入,并缓慢抽出,到混凝土中无气泡冒出,表面平整时停止振捣,震捣时需按操作规程仔细插拔震捣器,Φ50振捣棒作用半径为30cm,操作时,按此距离按梅花

状布点插拔。振动器应避免碰撞钢筋,更不得放在钢筋上。振捣棒离模板距离10cm

左右,严禁碰撞钢模板。在浇筑上层混凝层时,振动器应稍插入至下层砼5~10cm

左右,使两层结合一体。在施工至离墩顶0.8米处时,应按放支座垫石及防震挡块的预埋钢筋,在浇筑至顶面时,

要按要求修整、抹平,并注意支座预留孔的预留。浇筑中,应考虑备用输送泵,并于现场备用料斗,在输送泵发生故障时,可采用汽车式起重机吊料斗形式保证混凝土入模,确保混凝土浇筑连续性。

②、墩顶垫石混凝土浇筑

垫石混凝土浇筑,应在墩柱混凝土浇筑完24小时以后施工,并在墩顶混凝土施工中预留接茬钢筋,浇筑垫石混凝土前凿出浮渣,凿毛处理,并预留支座安装螺杆孔位

。垫石施工中,应注意同一墩顶两垫石高差不大于2mm,同一垫石表面平整度不大于1mm.

(6)、拆模及砼养护

①、根据铁路桥梁施工规范,非承重构件砼强度达到2.5Mpa后,且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受损时拆除模板,模板拆除前应对同期养护试块进行试压我部考虑模板的体积较大,墩柱结构棱角较多,预计砼浇筑后拆模期限为24~48小时。

②、砼浇注完成后要及时养护:拆除模板前,墩顶收浆抹平后及时覆盖土工布并洒水养生,养护用水同拌合用水水质,对于墩柱底部位于深基坑,受地下水浸泡及流动水接触的墩柱,拆模以前,应用水泵控制基坑内水位,不得浸泡冲刷混凝土;模板拆

除后的养护,采用塑料布包裹的方法,并注意每隔一定时间从墩顶向下淋水养生。

(7)基坑回填

此段高架桥均采用现浇预应力砼箱梁,基坑回填应分层夯实回填,有水基坑应回填渗水料,回填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7d后进行,墩柱周围2m范围内采用人工夯填。

(8)、支座安装

安装支座时,在支座垫石上准确定出各锚杆位置,精确找平垫石顶面标高,将绝对标高及相对标高的误差控制在2mm范围内,将支座锚杆用环氧树脂砂浆锚定。吊装支座,对准各锚杆孔,上紧锚杆螺栓,保证支座四周高差不得大于2mm。

五、质量保证措施:

1、做好质量预控,做好内部的施工质量“三检”(工班内自检合格、班组间互检合格、内部质检工程师检查合格)工作。“三检”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开工前作好技术交底工作,浇注前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保证砼的浇注质量。

3、建立完善的原材料采购制度,对进场材料进行试验和质量控制,不合格的材料杜绝进场。

4、为保证结构物混凝土的外观质量,外露结构的模板均须进行专门加工。施工中处理好拼装接缝。加强对混凝土振捣工艺的控制,安排经验丰富的振捣工进行振捣。

5、钢筋的加工,按图纸要求预先加工好模具,进行标准化加工制作。

6、施工中及时掌握当地的天气预报,尽可能避开雨天施工,如遇阴雨天气,应在施工操作平台顶部搭设防雨棚,所有施工人员准备雨具,运输车准备防雨布。

7、配备足够的人员、机具、设备。

8、砼施工中应符合夏季施工的规定:选用水化热较低的水泥,根据施工气温除满足设计文件要求的耐久砼指标还应掺用缓凝型减水剂以适当增加坍落度,砼配合比设计应考虑高温导致坍落度损失;砼的入模温度不宜高于30℃;砼浇筑应选在一天气温较低的时间进行,浇筑完成后,及时覆盖保湿,不得形成干湿循环。

9、现场备用发电机组,发生动力电断电时,立即启动备用发电机组,确保混凝土浇筑连续。

六、安全保证措施:

1、由于工期紧迫,将会采取多班作业,因此要建立健全机械的操作责任制以及交接班制度,并加强管理,避免失误,确保安全生产。

2、加强现场施工管理,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及其它安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施工操作平台需挂设安全网。

3、各工种坚持持证上岗。专职安全员对重点工段、夜间施工进行跟班作业。

4、墩、台身施工属于高空作业,必须遵守高空作业的安全技术规程,完善防滑、安全网等设备。

5、施工中注意防风,遇六级以上大风应停止模板安装及拆除工作,安排人员检查施工平台脚手架及模板加固支架的紧固,发现松落应及时加固。

6、注意用电安全,进行用电安全教育。施工和生活用电要专职电工负责安排,未经电工同意,不得擅自挪动用电线路或配电箱等设施。

7、施工平台搭建时,考虑整个墩柱施工过程,人员及小型工具材料的上下,墩高小于等于4m的,应设稳固的爬梯,墩高大于4m的必须搭设“之”字型旋梯,并设防滑踏步,挂设安全网。

挡土墙施工方案

边坡绿化施工方案

sbs防水施工方案

事同盟的价值,成为美国推动亚太同盟体系

中的多边合作的动力。

从冷战后美国政府的亚太安全合作政策来看,寻求同盟间的多边合作是美国亚太多边政策的一个特点。美国国防部1998年《东亚战略报告》提出“安全多元主义”(security

pluralism)概念,根据这个概念,美国希望建立以双边同盟为主,以“同盟间合作”(intra-alliance

cooperation)和地区多边合作为补充的安全框架。(注:Matthew

Augustine,“Multilateral Approaches to Regional

Security:Prospectsfor Cooperation in North

Korea,”The Korean Journal of Defense Analysis,Autumn

2001,pp.295—317.)2000年美国政府还曾经主张建立覆盖全区的安全共同体(security

communities),准备借鉴欧洲经验,在亚太地区建立多种多样、活动方式灵活但却是有形的多边安全合作架构。(注:宋以敏:《亚太地区的几个新发展趋势》,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9期,第12~13页。)美国谋求建立亚太多边同盟的具体表现,首先是推动“同盟间的协调”(intra-alliance

coordination),加强双边同盟之间的合作。冷战后,美国一直谋求构筑“美日韩大战略联盟”,极力推动日韩军事合作。(注:王传剑:《美国亚太安全战略中的美韩军事同盟》,载《现代国际关系》,2002年第5期,第14~19页。)为解决朝鲜半岛核危机,1995年美、日、韩三国成立朝鲜半岛能源开发组织(KEDO);1999年8月日韩举行了二战以后的第一次联合军事演习;当年,美、

日、韩三国又组成三边协调与监督小组(TCOG),就半岛问题进行合作。这是美、日、韩同盟合作加强的标志。2001年上台的布什政府也没有放弃多边同盟构想。例如,2001年7月在美澳部长级会议上,受美国的支持,澳大利亚外长唐纳提出建立一个包括美、澳、日、韩在内的“四国安全磋商机制”的构想,舆论评为“小北约”。

但是美国谋求同盟多边合作的努力遇到很大阻力。除了外部力量的反对,这种阻力还来自“辐辏”模式本身。多边同盟的条件之一是存在共同的外来威胁,二是内部互相不构成威胁。“小北约”难以成功,一是因为“中国威胁”不现实,二是因为日韩矛盾。(注:参见阎学通在“清华—环球论坛”上的发言,载《环球时报》,2001年8月31日第4版。)例如,美国把中国看做亚太安全的最大威胁,“中国威胁”是它推动多边同盟的主要依据。但是和中国保持密切经贸关系的韩国很难认同“中国威胁论”。对于韩国来说,朝鲜才是美韩同盟面临的最直接的威胁。(注:王帆:《美韩同盟及未来走向》,载《外交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第62~66页。)此外,自冷战结束以来,韩国一方面加强和维持与美国的盟友关系,但是也开始推行多边外交政策,加强与周边大国的关系,避免对美一边倒,增强韩国外交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韩国认为,中国是与朝鲜半岛有着特殊关系的周边大国,发展韩中关系有益于朝鲜半岛的和平与稳定。1992年中韩建交以来,双边关系发展很快。1998年11月韩国总统金大中访华,中韩两国一致同意建立“面向21世纪的合作伙伴关系”。由此可见,韩国不会支持建立一个针对中国的多边同盟,破坏它的多边外交战略。

日韩矛盾是美国推动同盟多边合作一个主要障碍。1998年以来日韩合作之所以有较大发展,是因为它们同时面临朝鲜的导弹威胁。即使是新成立的美、日、韩三边合作机制,也只是在朝鲜半岛问题上进行“特别合作”(ad

hoccooperation),在更为普遍的安全问题上,这种“同盟间”多边主义仍然难以实现。例如,美国把中国看做亚太地区最大的挑战者,对华政策是美国亚太安全战略和政策的一个核心内容,但是美国在制定对华政策时却从未与日、韩、澳三个重要盟国进行过磋商。(注:孙晖明:《美国的亚洲同盟(介评)》,载《现代国际关系》,2002年第1期,第63页。)总的来看,冷战后美国的同盟多边合作政策最成功之处,就是在朝鲜半岛问题上形成了美、日、韩三国协调机制。但要在亚太地区真正组成一个类似北约那样的多边同盟组织,仍然是不现实的。

亚太地区缺乏建立大国协调和集体安全的条件

集体安全(collective

security)是国际社会以集体力量威慑或制止任何潜在的侵略行为的安全保障机制,它的主要特征是非排他性和集体强制性。(注:关于集体安全的定义,参见黄惠康:《国际法上的集体安全制度》,第5~9页;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第377~379页。)建立包括两个以上大国(或主导国家)在内的地区集体安全机制,其前提条件主要有三条:集体的力量大于任何一国;大

国接受国际秩序的现状;大国拥有相似的价值体系和安全观念。(注:Charles

A.Kupchan and C

liffordA.Kupchan,“Concerts,Collective Security,and the Future of

Europe,”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16,No.1,1991,pp.124—125.)例如海湾合作委员会。大国协调(concert

of

powers)指地区内所有大国按照多边主义原则合作管理地区安全事务,主要是调节大国之间的关系,防止大国冲突。大国协调的特征是排他性和非正式性,即只限于大国合作,而且不需要建立正式的制度和组织。(注:Charles

A.Kupchanand Clifford

A.Kupchan,“Concerts,Collective Security,and the Future

ofEurope,”p.120;Susan J.Shirk,“Asia-Pacific Regional Security:Balance ofPower or Concert

of Powers?”in David A.Lake and Patrick

M.Morgan,eds.,Regional Order:Building Security in a New

World,p.266.)建立大国协调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三条:大国之间存在最基本的共同利益,即维持现状,避免相互间的冲突和战争;大国之间没有结盟行为;大国拥有相似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注:BenjaminMiller,“Explaining

the

Emergence of Great Power

Concert,”Review ofInternational

Studies,Vol.20(1994),pp.338—342.)历史上大国协调的典型是1815年到1823年的“欧洲协调”(Concert

of Europe)。

集体安全和大国协调有一个共同前提条件,即大国合作。亚太地区集中了美、中、日、俄四个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大国,冷战后它们在维持地区稳定与和平、避免相互之间的冲突和战争方面存在共同利益,这种“共同排斥”(common

aversion)构成了亚太大国安全合作的基础。支持建立集体安全机制的国家主要是俄罗斯,(注:孙承:《美、日、俄、东盟的亚太安全战略及对地区安全的影响》,载《国际问题研究》,2000年第5期,第36页。)而一些西方学者则认为亚太地区可以建立大国协调机制。(注:SusanJ.Shirk,“Asia-Pacific

Regional Security:Balance of Power or Concert ofPowers?”in David A.Lake and Patrick

M.Morgan,eds.,Regional Order:BuildingSecurity in a New

World,pp.245—270.)但是目前亚太地区不存在类似19世纪“欧洲协调”那样的大国协调机制,也难以建立其他地区已经存在的那种集体安全机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1)大国之间的相互信任难以建立。从历史上看,四个大国都有相互发生战争的经历(美国和苏联是“冷战”),其中,中日还没有从这种历史的阴影中走出来,日俄之间还存在领土之争。中美之间则陷入一种结构性矛盾之中。中国反对美国在东亚地区的驻军和军事同盟,美国则把中国看做亚太地区最大的挑战者,把同盟体系视为地区安全秩序的基础,同时还发展导弹防御体系。(2)权力分配不平衡。日本仍然是一个经济大国、政治小国,它的安全建立在美日同盟的基础上,还不能独立发挥一个地区大国的作用,是一个安全消费者而不是生产者。俄罗斯的战略重点在欧洲,而且因为国力衰微,难以在亚太安全事务中造成决定性的影响。(3)美国同盟体系的存在。无论是多边同盟还是双边同盟,其安全合作的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针对明确的敌手。冷战后美国在亚太地区加强同盟体系,反映了美国在亚太谋求霸权的战略本质,其结果是引起中国和其他国家的猜测和不满,加深了大国之间的安全困境,不利于建立大国之间的相互信任。(4)存在意识形态差别。中美之间的价值观和社会制度差别以及它们对地区安全秩序的不同认识,也加深了两国之间的误解和矛盾。

除了以上四点,大国协调机制本身还存在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历史上的大国协调都出现在大国战争之后,而且存在的时间都比较短。大国协调的非正式性表明,它是一种缺乏制度保障的安全机制,因而难以持久。第二,大国协调是赤裸裸的大国政治,

既违背当代国际政治民主化的趋势,也与亚太地区权力分配的现实不相符。例如,东盟作为中小国家的联合体,已经在亚太安全事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抛开东盟的大国协调是难以成功的。由此可见,在亚太地区建立类似“欧洲协调”那样的大国协调是不现实的。

合作安全在亚太的发展及其局限性

合作安全(cooperative

security)一般被定义为通过合作寻求安全。(注:有关合作安全的定义,参见朱阳明主编:《亚太安全战略论》,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135页;任晓:《从集体安全到合作安全》,载任晓主编:《国际关系理论新视野》,北京:长征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193页;陈峰君:《两种不同的安全概念与安全战略》,载《世界经济与政治》,1997年第11期,第25页。)这种定义过于笼统,因为任何一种安全合作机制都符合这个标准。就其本质来看,合作安全以“共同安全”和“综合安全”等安全观念为基础,(注:关于“共同

安全”和“综合安全”的概念,参见朱阳明主编:《亚太安全战略论》,第132~134页。)在安全利益相互冲突的国家之间展开政治和安全对话,加强相互信任,达到相互安全的目的。冷战时期的欧安会就是欧洲两大对立集团为谋求欧洲的缓和而建立起来的。冷战结束之后,西方国家,主要是亚太国家,更为明确地提出了合作安全概念。合作安全的特点是非排他性,即成员的广泛性;合作内容的广泛性,即包括政治、经济、人权、环保等非军事领域里的合作;非强制性,不建立强制机制。建立合作安全机制的前提条件比较简单,只要参与各方拥有避免对抗和冲突、维持地区稳定与和平的政治意愿,合作安全就能够展开。

合作安全是冷战后亚太各国普遍接受的概念,也是亚太地区惟一得到较大发展的多边安全机制。冷战后,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率先发展并完善了合作安全概念,并提议按照欧安会模式建立亚太多边机制。东盟倡导并建立了官方层次的泛亚太多边机制ARF,西方国家则主导建立了非官方层次的泛亚太多边对话机制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CSCAP)。美、中、日、俄和其他亚太主要国家都明确表示支持ARF的发展,目前ARF的成员国已经发展到23个,范围超出了亚太地区,既包括印度、蒙古和欧盟,也包括除拉丁美洲以外的环太平洋主要国家,是惟一的包括了全部亚太大国在内的地区多边安全合作框架。(注:李慎明、王逸舟主编:《2001年:全球政治与安全报告》,北京:社会科

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94页。)此外还出现了各种次地区的合作安全机制,尤其是东北亚地区,如朝鲜半岛四方会谈、东北亚合作对话会。

合作安全机制在亚太的发展是由亚太地区安全形势发展的特点所决定的。从亚太地区的政治、安全结构来看,由于亚太地区的权力分配不平衡、社会制度和文化具有多样性特点,历史上形成的安全问题众多,国家间的相互信任程度较低,安全困境问题比较突出。从产生合作的政治条件来看,冷战的结束使亚太地区没有了明确的敌友之分,“共同安全”、“综合安全”以及“合作安全”等新安全观盛行起来,寻求合作以维持地区稳定与和平成为亚太各国的共识。此外,亚太地区经济高速增长和地区主义的兴起,也为各国加强安全合作提供了动力。以合作求安全的发展趋势明显表现在大国关系上,亚太大国关系在冷战后呈现出合作多于对抗的特点,中、美、日、俄之间纷纷建立了新型的双边合作伙伴关系。由此可见,合作安全适应亚太安全结构的特点,是亚太国家合理的选择。

但问题是,合作安全能否发展成为有效的地区多边安全机制?作为一个泛亚太地区组织,ARF能否成为地区安全秩序的支柱?

首先,合作安全机制本身存在较大的功能缺陷,是一种缺乏效率的多边主义,难以成为地区安全秩序的基础。合作安全缺乏

强制机制,不能进行有效的危机管理,只能局限于信任建立措施,预防冲突和危机。有效的多边安全机制应该反映地区权力分配的现实,能够预防冲突发生,并具有较强的危机管理能力。ARF和欧安组织都拥有数目众多、利益关系复杂的成员国,但却采取成员国一致同意原则,每个成员都拥有表决权,其结果是不能反映权力分配的现实,对大国没有吸引力,对成员国没有约束力,和历史上的国际联盟一样难以解决实质性问题。欧安组织和ARF都缺乏实际的维和能力,这突出表现在欧洲的科索沃危机和东南亚的东帝汶事件中。

其次,“亚太方式”多边主义更加深了亚太合作安全机制的局限性。亚太合作安全具有与欧洲合作安全不同的特点。冷战后美国和欧盟完全主导了欧安会与欧安组织的制度化进程,而ARF基本上由东盟主导,因此被称为“亚太方式”(the

Asia-Pacific

Way)或“东盟方式”(the ASEAN

Way)。因为“亚太方式”多边主义的制度化程度较低,所以又被称为“软地区主义”(soft

regionalism)。(注:Amitav Acharya,“Multilateralism:Is

There An Asia-Pacific Way?”Working paper for theNational Bureau of Asian Research,NBA

Analysis,vol.8,No.2,1997.

http://www.nbr.org/publications/analysis/vol8no2/v8n2.pdf.)其主要表现是:(1)强调合作的非正式性和灵活性,主要是非正式的对话和磋商,对制度化进程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强调渐进主义;(2)强调平等和协商一致原则;(3)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合作安全机制本身就缺乏强制机制,而东亚国家又不愿意仿效欧安组织的制度化模式,这就使得亚太合作安全比欧洲合作安全的制度化程度更低。此外,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使ARF缺乏集体行动能力,不能处理那些构成跨国界影响的安全问题,也是困扰亚太式

多边主义的一个隐患。这个问题已经十分明显地暴露在东盟内部的合作之中,也是东盟进行改革的一个方向。(注:王小民、刘长安:《东盟不干涉内政原则:过去和将来》,载《东南亚研究》,2001年第1期,第53~58页。东盟试图建立“三驾马车”机制来解决东盟内部的集体行动问题,参见李慎明、王逸舟主编:《2001年:全球政治与安全报告》,第198~199页。)

最后,军事同盟在亚太地区安全秩序中占据主导地位,对合作安全的发展形成制约。合作安全虽然不以取消同盟为前提,但是合作安全的发展必然会影响同盟体系的完整性。作为影响亚太地区安全秩序的主要国家,美国把同盟体系视为亚太安全秩序的基础,对美国而言,合作安全只是同盟体系的补充物。合作安全和同盟的这种矛盾关系同样出现在欧洲。冷战后,美国支持以北约为主导来建构新的欧洲安全秩序,对欧安组织的作用加以制约和限制。虽然在制度化程度上有了一些进展,但是欧安组织仍然只是一种通过对话、谈判、劝说等非强制性手段调解纠纷、促进安全的合作机制。(注:朱立群:《欧洲安全格局中的欧安组织》,载《欧洲》,1999年第1期,第178~220页。)

总的来看,以ARF为代表的亚太合作安全机制既受其自身缺陷的制约,又受同盟体系的排挤,很难在地区安全秩序的建构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ARF不把有争议的重大安全问题列为议题,也不能解决大国矛盾对地区安全的影响,“不能保证使中国、美国、日本避免发生冲突,尤其是以中国为一方,以美日为一方

的利益矛盾,而这种冲突将削弱整个亚太地区和平与繁荣的基础。”(注:Patrick

M.Cronin and Emily

T.Metzgar,“ASEAN and Regional Security,” National Defense

University,Strategic

Forum,No.85,October,1996,p.4.转引自黄永光:《多边机制与

东亚安全秩序》,第96页。)由于缺乏效率,合作安全不但对亚太大国缺乏吸引力,即使是中小国家也往往在重大安全问题上抛开多边主义,选择更为可靠的双边主义合作。(注:Amitav

Acharya,“Multilateralism:Is There An Asia-Pacific

Way?”http://www.nbr.org/publications/analysis/vol8no2/v8n2.pdf.)

结论

亚太地区现有的双边军事同盟难以转化为多边同盟,而大国之间缺乏互信为建立大国协调和集体安全制造了难以逾越的障碍,亚太地区的安全合作呈现出多边合作安全和双边军事同盟并存,但以双边军事同盟为主导的局面。有效的地区多边安全合作机制能够降低安全困境,预防冲突发生,并能够在冲突发生之后进行有效的危机管理。合作安全本身的局限性以及亚太方式的特点,使ARF等合作安全机制无法取代军事同盟的地位,难以成为冷战后亚太地区安全秩序的基础。

虽然合作安全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地区安全和稳定,但是在多边同盟、大国协调和集体安全等多边合作机制都无法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合作安全是惟一可行的亚太多边合作机制。集体安全是最为理想的地区多边安全机制,而合作安全与集体安全最为相似,主要区别就是合作安全缺乏有效的强制机制,因此危机管理能力较低。一旦条件成熟,合作安全就有可能转化为集体安全。1995年ARF第二届外长会议提出三个阶段发展计划,即建立信任措施、预防性外交以及冲突管理。如果ARF逐渐改革现行的组织原则,真正实现预防性外交和冲突管理,就有可能演变成为亚太集体安全机制。亚太国家可以通过合作安全机制来增加相互信任,减少或消除同盟体系和均势政治的消极影响,扩大大国合作的基础,最终在制度化的基础上发展成为亚太集体安全机制。合作安全不是有效的多边合作机制,但却是建立有效的亚太多边安全机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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