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㈢ 投标文件的编制
10.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应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在此,为了解释投标文件,应以中文为准。 10.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下列部分组成:
⑴ 投标申请资料封面;
⑵ 投标申请书; ①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年检页);
② 《企业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含年检页);
③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有关备案核准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
⑶ 投标函
⑷ 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
①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含有效相关记录)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含有效相关记录)复印件;
②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国家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含有效相关记录)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含有效相关记录)复印件;
③ 监理员的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员证(含有效相关记录)复印件;
⑸ 主要检测设备仪器表;
⑹ 项目监理部人员全部到位承诺书;
⑺ 主要检测设备仪器到位承诺书;
⑻ 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材料(复印件);
①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或银行汇票复印件;
② 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⑼ 网上报名报名号;
⑽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投标人认为应提供的说明材料。
说明:投标人自行报送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其人员应满足文件要求。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至少达到:人民防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1人,人民防空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员1人。项目监理部人员要求如下: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和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国家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和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监理员应具备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员证。 12. 投标文件格式
12.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 投标报价
13.1本工程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报价。监理工作报酬(监理服务收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及《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房[2007]273号)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的80%计取,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恶意压价。投标时,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人防工程概算投资额265万元为计费额,计费费率为2.%。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收费根据人防工程实际结算总造价(以工程结算审核部门审核数据为准为计费额×2.%。
13.2 投标人的监理服务收费,应包括完成本合同所需的所有费用,包含加班费、奖金补贴、劳保费、安全医疗费、差旅费、配合费、设备费、办公场所费用等一切费用在内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13.3 监理服务收费应包含从工程开工到工程竣工验收直至工程结算审核完毕的施工阶段全部期限内的监理费用,若建设工期延长,则监理服务收费不再调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这一要求,并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
14. 投标货币
14.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及将来监理费用支付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 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 投标担保
16.1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担保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16.6条规定予以没收投标担保。
16.2 投标人交纳的投标担保应从其企业基本帐户汇出,可用银行保函或银行汇票等各种形式交纳,并在汇款凭据上注明“莲南路一期安置小区人防工程监理投标保证金”,应于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汇达以下招标人指定帐户:
开户银行:福建省中国银行龙岩分行
开户名称:龙岩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860005816108095001
(1)采用银行保函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出具其基本户开户银行开具的投标保函,投标保函上必须注明:①本工程项目名称;②有效期:应等于或长于投标有效期。亦可注明“若本企业未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有效期为开标后的第三天;若本企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
(2)采用银行汇票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出具其基本户开户银行(帐号)开具的银行汇票,银行汇票上应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可简写)及用途为“投标保证金”。
采用以上两种方式的,若须由上一级银行出具的,应提供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因电脑系统原因帐号与信用档案上登记帐号位数不同的,也应提供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否则评审时将不予通过。(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材料原件应密封在一个信封里,并注明投标人名称于开标前与投标资格审查文件一起送达)。
采用以上两种方式的,投标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可供招标人查询的出具保函或银行汇票的银行咨询人员和联系电话。
16.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未被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招标人将在开标后的3日内予以退还。未被定为中标人的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与招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后的5日内予以退还。
16.5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3条规定签订合同后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
16.6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6.6.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6.6.2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
16.6.3 对评标定标施加影响,扰乱正常开标评标秩序的;
16.6.4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指不真实填写有关资料、串通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等。
1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有关规定编制“前附表”第 15项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用A4纸打印、复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在相应的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17.3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17.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㈣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投标文件应使用A4纸并装订成册。
18.2 投标文件的密封:
18.2.1 投标文件的正本密封在一个包封里,并在包封外注明“正本”标识。
18.3 在投标文件包封上应:
⑴ 写明招标人名称;
⑵ 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① 招标编号;
② 工程名称;
③ 2009年1月8日上午9时30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8.4除了按本须知第18.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投标文件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投标须知第20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包封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18.5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须知第18.1款、第18.2款、第18.3款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拒收或者告知投标人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8.6投标文件所有包封的封套上应加贴封条。
19. 投标截止时间
19.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规定的地址将投标文件送达给招标
人。
19.2 招标人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力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9.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1.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投标须知第18款有关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1.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㈤ 开 标
22. 开标
22.1招标人按“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2.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拟派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会议,以证明其身份。当开标前(2009年1月8日9时30分前查验身份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拟派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出示以上证件的,视为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22.3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投标文件未按本投标须知第18.1、18.2及18.6条款规定密封、标记的,可以拒收或按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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