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血液管理制度
一、血液出现下列情况时,由输血科工作人员报科主任并填写血液报废申请单,经分管领导确认、批准而作报废处理,经手人必须签字。
(一)血浆层表面产生进行性泡沫的;
(二)血浆层或其表面有逐渐增加的雾状物、絮状物、块状物或粗大颗粒的;
(三)血浆层进行性变色(灰褐、玫瑰色)或浊度增加或出现凝血现象;未摇动时血浆与血细胞的界面不清楚或溶血的情况;
(四)红细胞呈稀泥状后其中出现凝块;
(五)血袋有破损或封口不严、血袋标签模糊不清的; (六)过期血液;
(七)其他明显质量问题者。
二、新鲜冰冻血浆融化后在2~6℃冰箱存放超过24小时后未输必须报废。
三、血液离开冰箱超过30分钟后未输注、血袋已被打开未输注或有溶血现象,必须报废。
四、报废血液一经批准报废,在血袋上注明为报废血液单独存放,在《血液出入库登记本》上同时注明报废,并将血袋详细情况作好记录,登记在《血液报废及处理情况登记本》上。
五、报废血液经科室高压灭菌消毒后交后勤科统一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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