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规范本所律师助理的管理, 依据《律师法》 和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律师助理, 是指取得《浙江省律师助理证》, 受
聘于本所, 但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在律师指导下从事辅助性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 律师助理分为实习、 专职两类。 实习类律师助理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专职类律师助理尚未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三、 律师助理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项
规章制度, 完成本所规定的工作。
四、 专职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期为 1-2 年。聘用期间每月 工资 1200 元, 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 届满如继续聘用, 可按此订立聘用合同。 如不订立续聘合同, 即视为解聘。
五、 实习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实习合同, 实习期为 1 年。
实习期间每月 生活费 400 元, 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
六、 律师助理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 处理各类法律业务,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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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助理不得办理案件, 不得称律师, 不得在法律文书或函件上署名 律师, 但可署名 律师助理。
七、 律师助理聘用( 实习) 期间, 如指导律师同意与其合办案件, 酌情给律师助理一定报酬。
八、 律师助理因工作需要开具本所介绍信时, 须经指导律师同意,由指导律师与本所内勤联系开具。 其他律师需律师助理帮助会见、 调查, 应事先与该律师助理的指导律师接洽。
九、 律师助理取得律师执业证后, 既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从事 1-2 年律师助理工作, 也可以办案, 按本所有关报酬计算的规定取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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