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规划编制组 2015年2月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目 录
1范围 ........................................................................................................................................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3术语和定义 ............................................................................................................................ 2 4总则 ........................................................................................................................................ 2 5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 ............................................................................................ 3 6公共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 3 7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 6 8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 9 9基本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 12 10社会保障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 16 11公共安全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 18 12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 20 附录A (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 ........................................................................................ 24
1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肥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选址布局原则和规划配置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合肥市主城区范围内城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与管理。主城区以外各级城镇、用地特别紧张的旧城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差别化配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所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具体引用文件包括:
GB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 GB50442-2008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范 GB 50188 镇规划标准
GB/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以及其它规范(详见附录条文说明)。
3术语和定义
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指为社会服务的公共教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基本医疗卫生设施、社会保障设施、公共安全设施。
基层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特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派出所;社区服务站、警务室、菜市场以及村级公共服务设施。
4总则
1. 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目标,统筹布局,集约节约用地。
2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2. 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时,宜将同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置,形成不同层级的社区服务中心(站),提升服务效率。
3. 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与服务的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相适应,服务范围应兼顾行政层级,考虑现状设施分布对实际服务范围的影响。
4. 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安徽省和合肥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5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
1. 本标准所指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共教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基本医疗卫生设施、社会保障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六类。
2. 按照服务城乡的原则,本标准将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城镇和农村两类。其中:城镇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设施服务范围和规划服务人口规模,可以划分为省市级、区(县)级、街道级和社区级四级。街道对应服务人口在5万~10万人左右;社区对应服务人口在1~1.5万人左右;主城区内镇乡参考街道级设施配置。
3. 农村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指村级公共服务设施。
6公共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6.1公共教育设施分类
6.1.1本标准所指公共教育设施分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特殊教育以及终身教育等类型。具体包括幼儿园、初中、小学、高中、特教学校、终身教育学校以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完中等设施。
6.1.2大专院校按国家和合肥市相关规定进行配置,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
6.2公共教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6.2.1学校应选址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流通、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高层建筑的阴影区、
3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地形坡度较大的区域、不良地质区、洪水淹没区、各类控制区和保护区以及其他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输油输气管道、通航河道及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校区。
6.2.2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看守所、消防站、垃圾转运站、强电磁辐射源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与各类有害污染源(物理、化学、生物)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2.3学校教学区与铁路外侧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地面轨道交通外侧距离不应小于80m,与城市主干道或公路路缘线距离不宜小于80m。
6.2.4学校布局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和安静的学习环境,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干扰。
6.2.5新规划学校的用地应确保有足够的面积及合适的形状,能够布置教学楼、运动场地和必要的辅助设施。新建初中、普通高中用地的东西向长度应不小于120m,新建小学用地的东西向长度应不小于80m。
6.2.6规划为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学校,室内外运动场地应满足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的相关要求。
6.2.7幼儿园应选址在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邻近居住区绿地的地段;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安全、环保和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应方便家长接送幼儿,避免交通干扰。不得建在高层住宅楼内。
6.2.8中小学室外体育场建设应与教学区适当分离,形成相对独立的区域并有独立出入口。
6.2.9各类教育设施建设时应积极探索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鼓励学校操场建设地下停车场、地下人防设施等功能。
6.2.10社区教育中心、社区学院不独立建设。可与同级别文体活动设施合并建设,形成各级社区服务中心(站)。
6.3公共教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6.3.1公共教育设施按照城镇和农村两类地域进行配置。 6.3.2城镇基础教育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x的规定
4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表x 城镇公共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项目名称 24班 36班 高中 48班 24班 30班 36000 12000 15000 52800 24000 30000 1.每班50生 2.生均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初中 36班 18000 36000 10~13m2/生 3.生均用地面积20~25m2/生 4.生均体育用地≥6-8m2 一般规模(㎡/处) 建筑面积 18000 27000 用地面积 26400 39600 1.每班50生 2.生均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15~18m2/生 3.生均用地面积22~25m2/生 4.生均体育用地≥10 m2 设置规定 备注 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4-4.5㎡/生。除城郊边远地区外,初中不宜设置学生宿舍。 中学绿化用地不应小于1㎡/生。 高中、完全中学应建有400米环形田径场。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24班 小学 36班 9班 12班 15班 9班 盲校 18班 27班 9班 聋校 18班 27班 培智学校 9班 18班 27班 社区培训中心 终身教育 社区教育中心 社区学院 中等职业学校 12960 2822 3420 4019 7140 12515 17482 6664 11442 17214 5071 8610 11721 — 1000 ≥100 ≥24000 ≥40000 — 22680 4050 4680 4950 15419 23244 30503 15378 22994 31991 13165 19061 24361 1.社区教育中心、社区学院结合社区服务中心(站)设置 2.社区服务中心(站)设计时应考虑开展社区教育活动的相关要求 1.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33平方米 2.生均建筑面积不少20平方米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三级终身教育体系 每班8生 每班8-12生为宜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 《教育部关于印发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 每班30生 8640 15120 1.每班45生 2.生均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7~12m2/生 3.生均用地面积14~22m2/生 4.生均体育用地≥4-6m2 幼儿 园 《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 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4-4.5㎡/生。 5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一般规模(㎡/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项目名称 设置规定 备注 1.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时,应按高中、初中、小学相应指标分别计算。 2.寄宿制初中和普通高中的寄宿学生人数应根据现状调研经验值及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确定。一般而言,寄宿制初中按50%的学生寄宿,寄宿制普通高中按80%的学生寄宿。 3.表中方框为最小用地规模。 4.原则上各类学校用地指标按照下限执行。 6.3.3按上表中用地面积要求实施确有困难,且用地特别紧张的地区,在保证基础教育设施的建筑面积符合配置标准的前提下,用地面积可折减,折减系数不低于80%。
6.3.4幼儿园规模以9班、12班为宜,不宜大于15班 。新建小学规模以24-36班为宜,最大规模原则不超过60个班。新建初中规模以24-48班为宜,最大规模原则不超过60个班。新建高中规模不少于36班。
6.3.5初中应在各区(县)辖区范围内统筹规划布局,初中设置还应兼顾服务半径,普通高中应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布局,宜在各区(开发区)建设一座。 6.3.6农村基础教育设施的规划配置可参照城镇教育设施的规定。农村幼儿园宜按规划要求在有条件的行政村设置,小学应在镇乡辖区范围内统筹规划布局。农村中小学布局应与乡镇总规、中心村布点规划相结合。农村中小学重点在乡镇或较大的农村居民点建设,鼓励建设寄宿制学校,有条件的乡镇应建设九年制学校。农村地区原则不新设高中、3-4万人建设一座初中、5000-10000人建设1所小学。 6.3.7现状学校改建,其用地和建筑面积的生均标准不应低于现状。
7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7.1公共文化设施分级与分类
7.1.1本标准所指城镇文化设施分四级设置,即省市级、区(县)级、街道级和社区级。
1. 省市级文化设施主要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展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艺术场馆以及游客集散中心等。
6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2. 区(县)级文化设施主要包括文化馆(群艺馆)、图书馆、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中心、文化广场等设施。
3. 街道级文化设施主要包括综合文体活动中心(含文化活动、体育健身、科普、宣传等功能)、乡镇综合文化站。
4. 社区级文化设施主要包括综合文化活动站(含文化活动、体育健身、科普、宣传等功能)。
7.1.2本标准所指农村文化设施为村文化活动室。
7.2公共文化设施选址与布局
7.2.1公共文化设施的宜位于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环境相对安静、符合安全和卫生及环保标准,且市政配套设施条件良好的区域。公共文化设施布局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干扰。 7.2.2鼓励和支持文化产业项目提供各类文化设施。
7.2.3省、市、县级文化设施宜集中布局,形成一定规模的公共文化中心。 7.2.4区级文化设施应合并建设,形成文化设施综合体。
7.2.5综合文体活动中心、综合文体活动室不独立建设,可与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合并建设,形成各级社区服务中心(站)。在旧城区或因用地等条件限制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7.2.6乡镇综合文化站可与乡镇其它文化功能合并建设,但不得与乡、镇政府办公楼合并建设。
7.3公共文化设施配置标准
7.3.1城镇文化设施规划配置应符合表x的规定。
表X 城镇公共文化设施配置标准
项目名称 大型 图书馆 中型 小型 一般规模(㎡/处) 建筑面积 38000~ 60000 7500 4500 用地面积 容积率≥1.0 设置规定 1. 藏书量250万册以上 2. 服务400~1000万人 配置级别 市级 县区级 容积率≥1.0 1. 中型馆藏书量45万册,服务50容积率≥0.9 万人 7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一般规模(㎡/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万人 大型 文化馆 科技馆 博物馆 青少年活动中心 中型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大型 中型 ≥6000 4000 >30000 ≥40000 ≥10000 ≥5000 20000 4000 1000~4000 10000 2000 10000 4000 2000~8000 10000 2000 室外活动场所不小于2000 m² 室外活动场所不小于1200 m² 1. 区级设施鼓励与青少年活动中心合建,形成区级群众文化活动中心 2. 市级老年活动中心按照上限执行,区级老年活动中心按照下限执行 宜结合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5m2/座 容积率≥0.7 与区级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中心合并建设 1800 1. 候车厅面积应大于300 ㎡ 2. 停车场总面积不小于5000 ㎡ 1. 候车厅面积应大于150 ㎡ 2. 停车场总面积不小于2000㎡ 1. 结合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设置 综合文体活动中心 1500 2. 服务人口为5~10万人 3. 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设计时应考虑开展社区文体活动的相关要求 1. 结合社区服务站设置 2. 服务人口为1~1.5万人 3. 社区服务站设计时应考虑开展社区文体活动的相关要求 乡镇综合文化站 300~800 600~800 包括文体活动、书刊阅览、教育培训、网络信息、管理和辅助用房等。 社区级 街道级 容积率≥0.7 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参考执行 容积率≥1.3 1. 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1200 m² 容积率≥1.2 1. 服务市辖区 2. 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900 m² 市级 县区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县区级 市级 县区级 市、区级 市级 县区级 市级 县区级 项目名称 设置规定 2. 小型馆藏书量20万册,服务20配置级别 容积率≥0.7 1. 建筑规模按75㎡/万人计算 老年活动中心 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大型 中型 特大型 剧场 ≥1600座 中型801~1200座 旅游集散中心 一级 二级 — 1200 市级 — 综合文体活动室 500 7.3.2农村文化设施规划配置应符合表x的规定。
表X 农村公共文化设施配置标准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设置规定 8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村文化活动室 100 — 应包括科技服务、图书阅览等功能。 7.3.3公共文化设施布局,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7.3.4每个区应配置一处文化馆、图书馆、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中心,形成“两馆一中心”区级文化设施配置模式。位于主城区的县城宜按照区级配置模式执行。其余县、市城区可参照执行。
7.3.5乡镇综合文化站每个镇设置一处。村文化活动室每个行政村应配置一处。
8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8.1公共体育设施分级与分类
8.1.1本标准所指城镇公共体育设施分四级设置,即省市级、区(县)级、街道级、社区级。
1. 省市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大型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等。
2. 区(县)级体育设施包括田径场、体育馆、游泳池、中型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广场)等。
3. 街道级体育设施包括小型全民健身中心(室内)、多功能运动场(室外)。 4. 社区级体育设施包括全民健身路苑、晨晚练点等。 8.1.2本标准所指农村公共体育设施主要包括农民体育健身场地。
8.1.3本标准所指公共体育设施主要以全民健身设施为主,其它专业性体育场馆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配置,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
8.2公共体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8.2.1公共体育设施宜选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的地区,利于人群集聚活动和人流、车流的疏散;用地工程地质条件稳定,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的相关标准。 8.2.2公共体育设施宜结合城镇各级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建设。开展当地群众喜好的体育活动。
9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8.2.3新建城市公园、广场以及隔离带等地,宜建设健身绿道、健身路径、各类球类设施和多功能运动场等公共体育设施,实现公共绿地与体育用地在功能上的复合利用,进一步扩大体育设施供给。
8.2.4市级、区(县)级体育场、体育馆、田径场、游泳馆等大型公共体育设施宜结合大专院校一并建设。
8.2.5小型全民建设活动中心和户外多功能运动场不独立建设,可与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合并建设,形成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在旧城区或因用地等条件限制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8.2.6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鼓励结合大型商业综合体、超市等设施建设健身房、多功能运动场设施。优化体育设施布局和结构。
8.2.7各类学校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生产秩序和安全的情况下,应有组织地向公众开放。
8.2.8规划为城市应急避难场地的公共体育设施,应满足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的相关要求。
8.3公共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8.3.1城镇公共体育设施规划配置应符合表x的规定。
表X 城镇公共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设置规定 1. 基本配置包括标准跑道、标准足球场和田径场、适量的观众看台及附属配套用房。 2. 跑道为周长400m的标准9道环形跑道及10道直大型 综合体育场 道跑道,面层材料采用合成塑胶;田赛场地包括跳远和省市级 场地;足球运动场地尺寸为105m×68m,可采用天然草坪或人工草坪。 3. 应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面积不宜小于4000平方米。 基本配置包括标准跑道、标准足球场和部分项目的田众看台规模为10-15千座。 配置级别 — 86000~三级跳远、跳高、推铅球、掷铁饼和链球、撑杆跳高122000 中型 综合体育大型 — — 50000~赛场地、适量的观众看台及附属配套用房。其中,观区(县)级 63000 11000~1. 要具备多种功能,能开展篮球、排球、羽毛球、乒省市级 10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馆 20000 乓球、武术等多项体育运动,同时可进行文艺演出、大型集会等文化活动。 2. 体育场地面积50m×25m,面层宜采用木地板。 3. 应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小于3000平方米。 1. 要具备多种功能,能开展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武术等多项体育运动,同时可进行文艺演出、大型集会等文化活动。 中型 — 10000~2. 体育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根据不同运动区(县)级 13000 项目特点,体育场地面层可采用合成材料、木地板等材料。 3. 应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 1. 基本配置为一个标准室内游泳池和一个准备池。 2. 标准泳池为50m×25m,并应符合国家标准《GB 大型 — 13000~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17000 分:游泳场所》有关要求。 3. 应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 省市级 游泳馆 1. 可为室内游泳池。基本配置包括一个标准室内游泳和一个儿童戏水池。 2. 标准泳池为50m×25m,儿童戏水池为10m×中型 — 12500 10m。 3. 应当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面积不宜小于400平方米。 1. 室内、室外体育场地不少于5000㎡ 20000 2. 场地设施不少于12项,如乒乓球室、多功能馆(篮球、排球、羽毛球综)、多功能房、器械健身房等。 1. 室内、室外体育场地不少于3500㎡ 10000 区(县)级 大型 8000~12000 省市级 全民健身中心 中型 8000 2. 场地设施不少于8项,如乒乓球室、多功能馆(篮区(县)级 球、排球、羽毛球等)、多功能房、器械健身房等 1. 室内、室外体育场地不少于500~1000㎡ 2. 以室内体育场地为主。设施不少于5项,包括乒乓球室、多功能房、器械健身房等 3. 结合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 小型 500 — 街道级 体育公园/广场 大型 中型 — — — — — — 700~1200 建设类型包括郊野体育公园、城市体育公园、广场,省市级 可新建,也可在原有公园基础上改造,添加体育设施。体育设施不少于8项,以户外运动项目为主。 1. 包括1-2组笼式多功能运动场等 2. 结合公园、绿地、广场等城市开敞空间设置 不少于10件健身器材的健身路径 区(县)级 街道级 社区级 多功能运动场 全民健身苑 — 11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8.3.2每个区应配置中型全民健身中心一处、体育公园(广场)若干处,区级综合体育馆、中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游泳馆宜合并建设。
8.3.3街道体育设施基本配置为“一中心一场”,即小型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至少各一处。有条件的街道应结合辖区居民突出需求,布设多处多功能运动场。
8.3.4乡镇体育设施基本配置为一个户外体育健身广场、一个带看台的灯光篮球场、一套健身器材,以及其他场地设施。行政村体育设施基本配置为室外篮球场、两个室外乒乓球台(或乒乓球活动室)。
8.3.5农村体育设施规划配置应符合表X的规定。
表X 农村公共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项目名称 综合体育场 一般规模(㎡/处)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设置规定 基本配置为一个室外篮球场、两个室外乒乓球台(或乒乓球活动室)。 600 9基本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9.1基本医疗卫生设施分类
9.1.1本标准所指城镇基本医疗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卫生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及其它类卫生设施三类。
1. 公共卫生设施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应急救治、传染病救治、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精神卫生、采供血、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
2. 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城镇实行两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即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两个服务层面。
3. 其它类卫生设施包括医疗卫生后勤服务中心、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等。 9.1.2本标准所指农村基本医疗卫生设施包括村卫生室(所)等。
9.1.3卫生教育科研设施按国家和合肥市相关规定进行配置,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
12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9.2基本医疗卫生选址与布局
9.2.1医疗卫生设施的选址应注意满足设施使用的功能与环境要求,应选址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地质条件稳定、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
9.2.2医疗卫生设施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医疗卫生设施特殊性,协调周边环境;应避开地形坡度较大的区域、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不良地质区、洪水淹没区、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与贮存场所、各类控制区和保护区以及其他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油气管道、通航河道及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医院。
9.2.3有传染性、放射性或需要特殊隔离的医院,应考虑隔离措施,与周边居民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9.2.4综合医院、采供血设施、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宜在合肥市主城区范围内统筹规划设置。
9.2.5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传染病救治、妇幼保健、卫生监督所、健康教育、精神卫生、计划生育等设施应合并建设,形成各级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形成市级、区级、街道级三级机构配置。
9.2.6社区卫生服务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的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单独建设,可与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合并建设,形成各级社区服务中心(站)。确因服务半径需要,或位于旧城区以及因用地等条件限制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9.2.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宜为相对独立的建筑,满足交通便利、位置适中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
9.2.8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补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覆盖的地区可设置卫生服务站。
9.2.9村卫生室(所)宜结合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设置。
13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9.3基本医疗卫生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9.3.1城市公共卫生服务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x的规定
表x 城市医疗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项目名称 公共卫生管理服务中心 大型 中型 一般规模(㎡/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设置规定 具体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卫生监督、妇幼保健设施、计划生育等功能。 配置级别 市级 区级 120000 20000 100000 10000 9.3.2城市医疗服务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x的规定
表x 城市医疗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项目名称 500床 综合医院 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妇幼、口腔、肿专科医院 瘤、心血管病、血液病、皮肤病、整形外科、美容、康复等 老年护理院 ≥35/床 45/床 不单独设置,建议与老年公寓合建,探索“医养结合”发展模式 1. 结合社区服务中心(站)设置 — 一般规模(㎡/处) 建筑面积 41500 51600 60200 70400 32000 用地面积 57500 67800 79100 88800 21400~36000 28000~47000 设置规定 1. 宜设置三级综合医院 2. 综合医院间距不小于1500米 3. 不包括大型医疗设备和特殊用途用房的面积 1. 宜设置三级中医医院; 2. 容积率宜控制在0.9~1.5 3. 中医院间距不小于1500米 配置级别 600床 700床 800床 400床 500床 42000 市级 — — 宜设置三级专科医院 市级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500~ 3500 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应服务人口为5~10万人时宜为2500㎡,最大不超过3500㎡。 3. 社区卫生服务站对应服务人口为街道级 社区卫生服务站 300 — 1~1.5万人。 社区级 9.3.3各类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参考卫生部新建专科医院标准执行。
9.3.4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或新建居民小区(2万户居民、5万人口左右)规划设
14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万人口以上的街道办事处或街道建制的社区可增设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9.3.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地的社居委以及社居委所辖区域人口少于3000人的,原则上不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9.3.6城市120急救设施、无偿献血屋具体配置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x 城市急救设施配置标准
项目名称 急救中心 急救分中心 急救站 建筑面积(㎡/处) 11420 1200 250~500 用地面积(㎡/处) — 4000 不独立占地 表x 城市无偿献血屋设施配置标准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处) 用地面积 不独立占地 建筑面积 ≤100 设置规定 不独立占地,结合商业广场用地、城市绿地建设,无偿献血屋 整合无偿献血宣传、体验采血、血液初筛化验、机采血小板、急救供血点等功能 9.3.7乡镇卫生院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x的规定。每个镇乡应设置一所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宜控制在100床以内,因需要设置接近或达到二级综合医院水平的中心卫生院可按照综合医院标准设置。建筑面积中不包含职工生活设施用房。
表x 乡镇卫生院配置标准
规模名称 核定方式 建筑面积(㎡) 无床 按院核定(㎡/院) 200~300 1~20床 按院核定(㎡/院) 300~1100 21~99床 按床位核定(㎡/床) 55~50 9.3.8农村医疗服务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x的规定。每个行政村应设置一处村卫生室(所),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增设。
表x 农村医疗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项目名称 村卫生室 建筑面积(㎡/处) 80~120 用地面积(㎡/处) 300 独立占地的村卫生室(所),占地面积不低于300㎡。 15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10社会保障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0.1社会保障设施分类
10.1.1本标准所指的社会保障设施主要包括:养老设施、救助管理设施和殡葬设施三类。其它儿童福利设施、优抚安置设施、减灾救灾设施、宗教设施等,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范执行,不在本标准制定范围内。
1. 养老设施包括:养老机构(公办老年公寓、公办福利示范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
2. 救助管理设施包括:救助管理中心(包括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流浪乞讨人员康复安置中心、救助站。
3. 殡葬设施包括:公益性公墓、殡仪馆
10.1.2本标准所指农村社会保障设施主要村养老服务站及村老年人活动室。
10.2社会保障设施选址与布局
10.2.1老年人设施和救助管理设施应选址在地形平坦、工程地质条件稳定、基础设施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相关标准的地段;应避开公路、快速路、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的地段;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设施等用地。
10.2.2公办老年公寓、公办福利示范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的选址除符合10.2.1的规定外,还应满足阳光充足、通风及环境绿化良好,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要求。
10.2.3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不独立建设,可与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合并建设,形成各级社区服务中心(站)。在旧城区或因用地等条件限制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合并建设时宜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二层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10.2.4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优化养老设施布局。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引导和鼓励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公益性社会组织、医
16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疗文化单位、家政服务公司等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10.2.5殡葬设施应在主城区范围内统筹配置。新建公益性公墓应在城郊或结合大型生态绿地进行选址布局,严禁在耕地、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的用地内布局。公益性公墓位于距铁路、公路、居民居住区附近的,应采取地下式建设,并加强绿化景观环境设计,与周边功能、风貌协调一致。
10.3社会保障设施配置标准
10.3.1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配置应符合表x的规定。
表X 城镇老年人设施配置标准
项目名称 大型 养老机构 中型 小型 一般规模(㎡/处) 建筑面积 ≥40000 ≥32000 20000 用地面积 容积率≥0.8 容积率≥0.8 容积率≥0.8 设置规定 1. 不小于1000床 2. 建筑面积≥40㎡ 1. 不小于500床 2. 建筑面积≥40㎡ 1. 结合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设置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1000 — 2. 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设计时应考虑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相关要求 3. 对应服务人口为5~10万人 1. 结合社区服务站设置, 2. 社区服务站设计时应考虑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相关要求 居家养老服务站 350 — 3. 独立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其建筑面积应不低于750平方米 4. 对应服务人口为1~1.5万人,服务人口不一致的,可按比例增减建筑面积。 社区级 街道级 配置级别 市级 区级 10.3.2每个区应配置一处示范性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规模不小于500床。采取医养结合模式建设。
10.3.3农村老年人设施的规划配置标准应符合表xx的规定。
表X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项目名称 村养老服务站 老年人活动室
一般规模(㎡/处) 建筑面积 100 50~150 用地面积 — — 设置规定 1.结合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设置,每处5~10个床位。 1.结合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设置。 17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10.3.4村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活动室每个行政村(中心村)应配置一处。 10.3.5救助管理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x的规定。
表x 救助管理设施配置标准
项目名称 救助管理站 大型 小型 护中心 流浪乞讨人员康复安置中心 一般规模(㎡/处) 建筑面积 10000 500 4000 10000 15000 —— 用地面积 设置规定 市级 区级 市级 市级 1. 救助站与市保护中心合建 2. 平均每床位建筑面积≥30㎡。每床位用地面积≥40㎡ ——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10.3.6殡葬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x的规定。
表x 殡葬设施配置标准
项目名称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50 城市公益性公墓 30~50 10~30 < 10 一般规模(万㎡/处) 建筑面积 — — — — 用地面积 13~20 7~13 3.5~7 1~3.5 骨灰安置总量 (个) 75001~100000 45001~75000 24001~45000 6000~24000 1.规划服务人口为火葬区常住人口数量 备注 10.3.7城市公益性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
11公共安全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1.1公共安全设施分类
11.1.1本标准所指城镇公共安全设施主要包括城市人防设施、防灾应急设施和安全预警设施。
1. 城镇人防设施包括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物资库等配套工程、轨道人防工程以及地下空间工程。
2. 城镇防灾应急设施包括应急避难场所、地震监测中心、地震应急物资储备库、消防战勤保障设施等。
3. 城镇安全预警设施包括气象灾害监测站、气象防灾减灾指挥中心、气象
18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服务中心等。
11.1.2消防设施等按国家、安徽省、合肥市相关规定进行配置,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
11.1.3本标准所指农村公共安全设施主要包括农村应急避难场所。
11.2公共安全设施选址与布局
11.2.1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段。 11.2.2选择有毒气体储放地、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压输变电线路等设施对人身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之外。
11.2.3人防设施布局应结合城市空间发展规划,对重点地区提高防护等级。 11.2.4应急避难场所应结合现状及规划的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设置。
11.2.5地震监测台站应在市域范围内统筹布局。
11.2.6气象灾害监测站应系统建设,形成灾害天气监测网络。主城区灾害性天气监测站网密度为3~5公里。
11.3公共安全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1.3.1城镇人防设施的具体配置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11.3.2城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x的规定
表x 城镇应急避难场所配置标准
项目名称 中心疏散基地 固定应急避难场所 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安置时间 ≥30天 ≥3天 ≤3天 人均有效 面积(㎡/人) 4.5 3.5 1.0 避难人数 (万人) ≥10 0.1~1 无限制 有效避难 面积(h㎡) ≥50 1~5 无限制 11.3.3选择室内公共场所的场、馆、所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或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用房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并在地震发生后依照GB 18208.2-2001进行建筑物的安全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启用。 11.3.4应急避难场所应有方向不同的两条以上与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
19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11.3.5应根据避难场所容纳的人数和生活时间,在应急避难场所内或周边设置储备应急生活物资的设施。应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内或周边的饭店、商店、超市、药店、仓库等进行应急物资储备。场所周边的应急物资储备设施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距离应小于500 m。
11.3.6农村应急避难场所宜结合乡村布局、人口分布和灾害隐患分布情况,依托现有学校、体育场等公共场所建设。
11.3.7城镇安全预警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x的规定
表x 城镇安全预警设施配置标准
项目名称 地震监测台站 地震物资库 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 消防支队战勤保障大队 合肥区域性特大城市多灾种防灾减灾指挥中心 建筑面积(㎡) 1500~2000 5000 3000 20000 用地面积(㎡) 3000~6000 8000 3000 20000 设置规定 含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中40000 33350 心、综合气象观测技术支持中心、气象信息中心和气象科普馆 城市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站 — 2500 11.3.8市辖各县(市)应建设一座地震监测台站,形成地震监测网络。 11.3.9地震物资库、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可与同类公共服务设施合并建设。 11.3.10市辖各县(市)应建设气象防灾减灾指挥中心。
12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2.1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分类
12.1.1本标准所指城镇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两级设置,即街道级、社区级。
1.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行政管理、社区卫生、派出所、文体活动、社会福利五大类功能。
2.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行政管理、社区卫生、警务室、文体活动、社会福利、菜市场六大类功能以及幼儿园等。
3. 主城区内镇乡参考街道级设施配置。
20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12.1.2按照《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标准》相关规定,村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指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包括村级管理服务、文体服务、卫生服务及其它等。
12.2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选址与布局
12.2.1街道、社区各类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应集中建设,条件允许时宜合并建设。发挥其社会管理和基层社会服务等职能作用。
12.2.2派出所宜选址于辖区内位置适中、交通方便的地段,并符合公安机关基层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12.2.3新建菜市场宜结合社区服务站布局,菜市场宜与住宅相对隔离,并符合相关环境卫生要求。
12.2.4村级服务设施宜集中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有条件的村应规划形成村级公共服务中心。
12.3社区服务中心(站)规划配置标准
12.3.1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规划配置应符合表x的规定。其建设规模应以服务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服务半径确定。
表X 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指标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服务人口规模(万人) 10~15 5~10 ≤5 建筑面积(㎡) 18000 15000 10000 占地面积(㎡) 20000 18000 15000 表X 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各类设施使用面积所占比例表
设施类型 管理服务设施 卫生服务中心 社会福利设施 文体服务设施 派出所 总建筑面积 筑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2. 管理服务设施包含3000㎡预留建筑面积。 21
各类设施所占比例 46.67% 16.67% 6.67% 10.00% 20.00% 100% 1. 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为参考值,在实际建设中,各街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2. 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与邻里公园、幼儿园合建的,应扩大相应建设规模。 12.3.2社区服务站规划配置应符合表x的规定。其建设规模应以服务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服务半径确定。
表X 社区服务站建设指标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服务人口规模(万人) 1.5~2 1~1.5 ≤1 建筑面积(㎡) 3200 2800 2200 占地面积(㎡) 4800 4200 3500 表X 社区服务站各类设施使用面积所占比例表
设施类型 管理服务设施 卫生服务中心 社会福利设施 文体服务设施 警务室 菜市场 总建筑面积 筑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2. 社区服务站与社区中心绿地、幼儿园合建的,应扩大相应建设规模。 各类设施所占比例 22.39% 7.46% 13.06% 18.66% 1.12% 37.31% 100% 1. 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为参考值,在实际建设中,各社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12.3.3每个街道应设置一处社区服务中心。每个社区应设置一处社区服务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分布及社会需要,每个街道行政区划相对应设立公安派出所1座。社区警务室结合辖区统筹考虑。
12.3.4以社区菜市场为主体,每个社区应设一处菜市场,可结合公共建筑或住宅底层门面设置,应设置专用的货物配送通道。
12.3.5未按本标准配置各类社区级服务设施用房的住区,应按每100户30㎡的标准提供社区管理和服务设施用房,市辖区的社区工作和活动用房不得低于300㎡。规划居住人口在2000户以上,且相对独立建设的住区,社区管理和服务设施用房应集中设置。
12.3.6按照《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标准》设施规模规定,村级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人口小于300人的中心村,小学规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表X 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标
22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类型 村管理服务 公共服务中心 文化站 村文化服务设施 图书室 老年活动室 村卫生服务设施 村体育服务设施 其他服务设施 卫生所 健身场地 水冲式公厕 农贸市场 设施规模㎡ 大于2000人 350 200 60 150 100 1000 45 200 800-2000人 300 100 40 100 80 700 30 150 300-800人 250 70 30 70 70 500 30 100 小于300 200 50 30 50 50 300 15 60
23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A
24
附录(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前 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吴存荣书记、张庆军市长在合肥市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专题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制定具有前瞻性、高标准合肥公服设施建设指标。规划编制组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部署,在前期规划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合肥市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标准。
社会公共服务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福祉,其供给规模和服务水平是衡量社会进步程度、人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开展本次规划不仅是落实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本”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也是遵循“新常态”下社会发展规律实现包容性发展的创新之举,更是我市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践行“三严三实”的具体体现。而标准体系的制定是本次规划的核心,必须贯彻和遵循“提升水平、软硬结合”的原则。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是本次规划的核心目标。但也要考虑软件和硬件这两个关系到公共服务水平提升的因素。硬件指具体的设施场馆和用地空间,软件指资源整合机制、开放共享机制及建设模式创新等政策机制。制定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体系并不意味着各类场馆要采取最高的建设标准,而是要充分考虑信息化社会、各种新技术的运用带来的影响以及未来投资环境、资源整合、运营机制的创新改革的可能,结合合肥市实际发展阶段以及合肥市政府公共财力,在此基础上对国家、省、市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意见进行合理的选择与修订。
标准体系的制定是为了更加科学合理的确定某一类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规模等内容。具体而言,大致可以分为需求指标、建设标准、配置体系等内容。需求指标影响该类设施的总量需求,如千人床位数、千人学生数以及人均占地面积等;配置体系反映该类设施的服务能力;建设标准是确定该类设施具体建设的依据。在构建标准体系的过程中,我们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入手,也发现不同类设施现行国家、省、市规范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标准有高有低、有难有易,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本标准是在汇总和提炼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以及其它行业规范中
25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与城市规划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与上述规范一致、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经常应用以方便操作的内容; (2)对上述规范和标准进行深化和具体化的内容,适当降低;
(3)适应合肥市发展阶段和水平、在上述规范基础上适当提高了有关规划标准的内容;
(4)国家、省市相关规范中未做明确规定、根据合肥实际情况,结合相关城市案例进行了补充完善的内容。
由于水平有限,本标准并没有涵盖各类技术规范中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所有内容,在实际工作中若无法从中找到明确的规定或依据,应按照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执行。
A1范围
为了引导主城区空间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先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空间,集约节约使用土地,为规划编制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分类、选址布局原则和规划配置标准。
本标准是在汇总和提炼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其他行业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合肥市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实践的经验制定。本标准既有对相关标准规范的深化和具体化的内容,也有适当提高和补充完善的内容。
本标准所指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建设主体以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为主,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为辅;第二,设施向公众开放;第三,设施主要用于开展公共活动。这些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促进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载体。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合肥市主城区范围。
参照上海市对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适用范围的规定,在城市新区应严格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在用地特别紧张地区、已建成区本标准已经规定的应参照本标准执行,未规定的可参照本标准进行折减,对设施进行差别化配置。在已建成区的改造更新中应优先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空间,以旧城改造为契机,解决公共服务设施的历史欠账问题。
26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A2规范性引用文件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范(GB50442-2008)、镇规划标准(GB50188)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余各领域引用的国家、地方等规范性文件不详细列出,参照条文解释。
A4总则
为方便居民使用公共服务设施,提高设施的服务水平和使用效率,各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置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合理服务半径的要求。
在考虑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服务层级和服务范围时,从国内外规划建设经验和发展趋势看,对文化、体育和社会福利类公共服务设施,均鼓励和提倡向邻近的社区提供相应的服务,即上层级的设施包含下层级同类设施的功能,但医疗设施的层级因服务对象的不同除外。因此,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不同层级的同类设施在布局时应考虑空间分布的均衡性,避免上下层级同类设施邻近布局,造成资源浪费。
A5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
(1)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本标准结合国家对公共服务设施行业的划分,以及市属各公共服务职能管理部门的分类,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分类。
镇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镇规划标准》(GB50188)的分类原则和标准进行分类。由于暂无国家标准,村规划的服务设施分类参照《合肥市美好乡村规划建设导则》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标准发布后,应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2)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按照一定的居住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来分级设置公共设施,这种方式有利于居民方便地使用各类公共设施、便于各级政府提供和行使公共服务职能,能够体现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公平性,提高服务设施的效率。为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应尽量结合行政层级划定。根据2013年底数据,合肥市
27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市区394万人,平均每街道人口已6.5万,人口密度偏高,超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居住区3-5万人的规模。现状街道中规模较大的约有10万多人,规模较小的则不足5万人,人口规模大小不一。
本标准将区(县)级设施与区(县)行政层级对应;街道级设施与街道(镇乡)行政层级对应;社区级设施与社区居委会层级对应。村级设施与村委会层级对应。
A6公共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A6.1公共教育设施分类
A6.1.1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合肥市教育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实际需要,本导则将教育类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分成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特殊教育以及终身教育等类型。
A6.1.2大专院校的服务范围较广,其设置是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等来确定的,因此本标准不对此类教育设施进行规定。
A6.2公共教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A6.2.1学校选址要求依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的相关条款,并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同时,考虑中小学的特点,细化了选址要求,尤其针对部分新建学校选址中存在位于干道交叉口附近或被市政道路穿越的问题,本标准增加了学校选址应避开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以及市政道路不得穿越校区的规定。
A6.2.2依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4.1.3条、第4.1.7条制定本条。
A6.2.3依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4.1.6条的规定,明确学
28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校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A6.2.4由于校车及学生家庭私家车已对学校周边交通产生影响,并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故本标准强调学校选址应考虑车流、人流交通的合理组织,减少学校与周边城市交通的相互干扰。
A6.2.5为不影响学生的竞技水平,运动场宜南北向布置。按照国家关于初中、普通高中不应少于一组100m直跑道和小学不应少于一组60m直跑道的规定,本标准提出新建初中、普通高中用地东西向长度应不小于120m,新建小学用地东西向长度应不小于80m。
A6.2.6按照节约资源、合理利用、平灾结合的原则,若城市规划中将学校室内外运动场地纳入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则场地建设标准应符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和《合肥市人口疏散基地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布局规划(2014-2020)》等的规定。
A6.2.7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第2.1.2条的规定,确定幼儿园选址布局原则。
A6.2.8在调研中发现,虽然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中都要求加强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但在实际调研中发现,该政策的执行情况并不好。主要原因在于校方基于管理角度和安全的担忧,在一定程度上对学校体育场所向社会开放形成阻碍。因此,本标准提出中小学室外体育场建设应与教学区适当分离,形成相对独立的区域并有独立出入口。
A6.2.9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积极探索城市第二空间是缓解城市空间矛盾的重要途径。本标准提出各类教育设施建设时应积极探索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鼓励结合室外体育场建设地下停车场、地下人防设施等功能。
A6.3公共教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A.6.3.1考虑到城镇与农村在学校服务人口、服务范围、办学方式、学校建设条件等方面的差异,故根据城镇、农村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基础教育设施的配置
29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标准。
A6.3.2~6.3.4具体配置标准说明如下:
(1)关于办学规模、班额数
根据《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合肥市城市中小学布局规划(2011-2020)》、《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等,参考其他城市标准,确定了幼儿园、中小学适宜的办学规模、班额数和各类学校服务人口规模。
1. 幼儿园学校规模。根据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确定,不宜过大,以9~12个班为宜,原则上不应超过15个班。
2. 小学规模。新建小学规模以24-36班为宜,原则上不超过60班。 3. 初中规模。新建初中规模以24-48班为宜,原则上不超过60班。 4. 高中规模。新建高中规模不少于36班。
在生源密集的区域,在用地许可的情况下,可以结合规划布局的情况,将该指标的上限进行适当上调。集中办学节约城市土地资源。但应保障学校室外体育场地。
5. 特殊教育参考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特殊教育学校规模不少于9班,不宜大于27班。具体班额根据特教类型具体确定。
(2)关于服务半径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划》(GB 50180-93)(2002年版)的相关规定,结合合肥市实际,确定中小学的服务半径。为方便就近入学,保障2~15岁少年儿童的活动安全,幼儿园、小学和初中的布局,除考虑合理的服务人口规模外,还应考虑不同年龄阶段适宜的步行时间和距离。
幼儿园:适宜步行时间5分钟,服务人口规模0.5~1.5万人,适宜的服务半径为300~500m。
小学:体现就近入学原则,适宜步行时间10~15分钟,服务人口规模1.5~3.5万人,适宜的服务半径为500~800m;考虑到山地因素和合肥市教育设施现状情况,本标准将服务半径上限定为1000m。
初中:体现相对集中原则,适宜步行时间10~15分钟,服务人口规模3.5~7.5万人,适宜的服务半径为800~1200m;考虑到山地因素和合肥市市教育设
30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施现状情况,本标准将服务半径定为1000~1500m。由于主城区外的县级初中要考虑服务范围覆盖城乡全域的问题,因此,应在县辖区内统筹规划布局。
普通高中学生寄宿情况较普遍,基于学校的规模效应与办学质量方面的考虑,服务半径往往超出15分钟步行距离,因此本标准不对普通高中的服务半径提出控制要求。普通高中的设置需要在主城区范围内统筹规划布局。
(3)关于学校规模与生均规模 1. 幼儿园
本标准中的各类学校的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为最小规模。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结合合肥市幼儿园实际建设情况,参考国内其他城市的相关标准,确定了幼儿园的生均建筑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Ⅰ
2. 小学
依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结合合肥市小学建设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内其他城市的相关标准,确定了小学生均建筑面积为7~12㎡、生均用地面积为14~22㎡、生均体育场地应满足6㎡。Ⅰ
用地特别紧张的城镇已建成区,由于学校用地拓展受限,参考国内其他城市相关标准,结合合肥市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基础教育设施的建筑面积符合设置标准的前提下,进行折减。折减系数不少于80%。Ⅱ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表
项目名称 完全小学 生均面积 规划指标 12班 10.0 18班 8.3 24班 7.9 27班 — 30班 7.2 36班 — 45班 — 3. 初中
依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结合合肥市建设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内其他城市的相关标准,确定了初中生均建筑面积为10~13㎡、生均用地面积为20~25㎡、生均体育场地应满足8㎡。Ⅰ
用地特别紧张的城镇已建成区,由于学校用地拓展受限,参考国内其他城市
31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相关标准,结合合肥市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基础教育设施的建筑面积符合设置标准的前提下,进行折减。折减系数不少于80%。Ⅱ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表
项目名称 初中 生均面积 规划指标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5班 11.4 10.1 9.8 — 9.0 — — 4. 高中
依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考虑到示范高中建设,参考国内其他城市的相关标准,确定了高中生均建筑面积为15~18㎡、生均用地面积为22~25㎡、生均体育场地应满足10㎡。Ⅱ
5. 特殊教育学校
参考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Ⅰ 6. 终身教育
社区教育中心、社区学院无需单独占地,可与同级别的社区服务设施合建,形成集中的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服务中心(站)设计时,应考虑满足开展教育活动的实际需要。Ⅳ
A6.3.6 农村地区基础教育设施主要指幼儿园、小学和初中。为普及学前教育,村应配置幼儿园,但由于农村人口在逐渐减少,儿童随父母向城镇流动的情况在增加,农村适龄儿童有下降趋势,农村幼儿园应充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有条件的行政村配置;农村小学应在镇乡辖区范围内统筹规划布局。农村幼儿园、小学的生均建筑面积与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与城镇地区执行统一标准,当办学规模与班额数低于配置标准时,生均建筑面积与生均用地面积应相应增加。
A7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A7.1公共文化设施分级与分类
A7.1.1由于现状文化设施的配置带有明显的行政等级特征,为便于规划建设实施与后期管理,本标准将文化设施的分级与行政层级相对应。
32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省市级文化设施是指是指服务范围为全市、乃至全省的大型公共文化场馆和旅游设施,根据服务对象与功能的不同,目前我市省市级公共文化设施主要有文化馆、图书馆、博物(展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艺术场馆以及游客集散中心等。
区(县)级文化设施是指分类设施完善、功能综合,可以组织大、中型文化活动,服务范围为整个区(县)的各类文化设施。根据服务对象与功能的不同,目前我市区(县)级公共文化设施主要有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类(包括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美术馆、非遗馆等)和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各区(县)还可以根据地区文化资源和特色,配置其他公共文化艺术活动场馆等。
A7.2公共文化设施选址与布局
A7.2.1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结合合肥市实际确定。
A7.2.3省、市、县级文化设施包含种类多、规模体量大且涉及众多部门。宜通过规划引导,集中布局,形成公共文化中心。
A7.2.4为体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区级文化设施进行合并建设,将区级文化设施整合到一栋建筑之中,形成区级文化设施综合体。一方面节约了用地,一方面保障了一定的建设规模,可以根据辖区内居民实际需求,灵活开展相应的文化活动。
A7.2.5同理,街道及以下的文化设施应与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合并建设,方便居民利用多种公共服务设施,减少出行距离。
A7.2.6根据《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160-2012)》。乡镇综合文化站与乡镇政府机关性质、功能截然不同,且不能成为乡镇政府机关附属用房。即使因客观环境限制,有必要与政府办公用房相邻建设的,应保证乡镇综合文化站独立成区。
A7.3公共文化设施配置标准
A7.3.1本标准依据《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2008)、《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乡镇综合
33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160-2012)、《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2007)等划分文化设施等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配置标准。
(1)图书馆主要对区级场馆的规模进行重新确定。根据《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图书馆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其建设规模与服务人口数量成正比。其中中型馆是指服务人口20万~150万、建筑面积4500~20000㎡的公共图书馆,对应的是区级图书馆规模。根据上述标准,在大于150万人的城市中,要按需配建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不等。其中中型馆要按每50万人标准一座。从现状来看,合肥市市级图书馆总建筑面积为15000㎡,各行政区图书馆约3000㎡。如果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一是从合肥市公共财力支出上力有不逮;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化时代对于图书馆规模占地需求会产生变化,未来可能主要作为图书储存、借阅的功能;三是就全国大部分城市而言,区级拥有一座图书馆已经可以满足辖区内居民的需要。因此规划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同时参考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出台的《省、市、县级图书馆定级必备条件》中关于“城市的区图书馆不低于1500㎡、直辖市的区图书馆不低于6000㎡即达到一级图书馆的标准”的条款。确定区级图书馆建设标准为7500㎡。Ⅱ
(2)同理,文化馆根据《公共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区级公共文化馆建设规模要达到4000~6000㎡,而参照《县级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一级馆标准达到2500㎡即可。因此确定区级文化馆建设标准为4000㎡。Ⅱ
(3)科技馆建设标准按照《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2007)中关于“特大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400万人以上的城市”的条款落实。确定在主城区范围内建设一座建筑面积30000㎡以上的特大型科技馆。建筑面积指标为75㎡/万人。Ⅰ
(3)博物馆建设标准参考《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在该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合肥市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确定省级博物馆建设面积不小于4万㎡,市级博物馆建设面积不小于1万㎡,县区级博物馆建设面积不小于5000㎡。Ⅲ
(4)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由于暂无国家标准,活动中心的
34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配置标准根据相关城市建设案例结合合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与部分周边其它城市的青少年活动中心相比,合肥市的青少年活动中心体量偏小、功能单一,难以满足青少年的多元活动需求,亟需从市域和区级补足青少年活动中心设施。通过与部分周边城市的青少年活动中心建设进行对比,确定合肥市市级青少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20000㎡,室外活动场所不小于2000 m²;区级青少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4000㎡,室外活动场所不小于1200m²。这样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能保障青少年活动开展的需要。
合肥与部分周边城市的青少年活动中心情况
省会城市 杭州 南京 济南 武汉 长沙 太原 郑州 南昌 合肥 单位名称 杭州市青少年活动中心 南京市青少年活动中心 南京市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 济南市青少年宫 山东省青少年实践教育基地 武汉市青少年宫 长沙市青少年宫 湖南省青少年活动中心 太原市少年宫 郑州市青少年宫 河南省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南昌市少年宫 合肥市少年宫 占地面积(亩) 120 87(其中水面18亩) 45 43.5 960 330 62.7 132.28 165 30.36 222 8.55 7 建筑面积(万m2) 3.2 1 1 2.1 — 5 1.8 3.32 4.7 2.69 16 2.07 0.6 同理,确定合肥市市级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筑面积10000㎡;区级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筑面积2000㎡。Ⅳ
(5)老年活动中心。其中老年活动中心按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执行。Ⅰ
(6)剧场建设标准落实《剧场建筑设计规范》执行。区级文化艺术中心宜与区级群众文化中心合并建设。Ⅰ
(7)旅游集散中心建设标准按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LB/T 010-2011)执行。Ⅰ
(8)综合文体活动中心、综合文体活动室无需单独占地,可与同级别的社区服务设施合建,形成集中的社区服务中心(站)。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条款规定测算,街道级文体中心建筑面积
35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标准为4000~6000㎡/处,而目前我市街道文化中心现状滞后,远远低于国家及同类城市标准,按国家标准实施难度较大。故本标准在参考相关城市标准以及《合肥市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的基础上,确定我市街道综合文化中心配置标准控制在1200~2000㎡/处。服务5~10万人时,综合文化中心建筑面积应为1500㎡。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400~600㎡的规定,文化活动室的最小配置规模为400㎡每处,在调研中发现这项标准在我市社区中实施起来存在一定难度。为保障社区文化活动室的有效实施与最大化利用,本标准参考北京等地区的地方标准,规定社区文体活动室的最小规模为300㎡,上限适当调高控制在300~700㎡/处。在实际运用中应根据辖区服务人口的不同,选择相应的建设规模。服务1~1.5万人时,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应为500㎡。Ⅱ
(9)乡镇综合文化站按照《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160-2012)进行配置。Ⅰ
A7.3.3公共文化的建设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其文化场馆建设需求相对越大。在充分满足当前文化活动需求基础上,文化场馆的规划建设应结合当地经济实力、民族文化特色等,留有一定发展余地。 A7.3.4考虑到文化馆、公共图书馆建设以及满足群众文化活动的必要性,本标准要求每个区(县)应配置至少一处,有条件的区(县)可根据居住人口分布特征与城市组团功能完整性等因素,配置多处。
A8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A8.1公共体育设施的分级
A8.1.1体育设施的配置带有明显的行政等级特征,为便于规划建设实施与后期管理,本标准将体育设施的分级与行政层级相对应。本条具体内容依据《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标准》制定。
省市级公共体育设施是指服务范围为全市的大型公共体育场馆,目前我市省市级公共体育设施主要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大型全民健身中心、大型
36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体育公园等。
区(县)级体育设施是指是指服务于一定区域范围的体育运动场所,是市级体育设施的补充。依据《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标准》,县(市、区)实施“五个一”工程。应建设一个田径场、一个综合体育馆、一个中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室内游泳池、一个体育公园(或健身广场)。主城区外有条件的镇可参照标准执行。
街道级体育设施分为室内设施与室外设施两类,依据《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标准》室内设施主要指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室外设施则指多功能运动场。
社区级体育设施是指贴近社区内居民的室内和室外活动设施。目前我市社区级体育设施以“全民健身苑(路径)”为主要形式,多设有若干件健身器材。 A8.1.2依据《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标准》确定本条。
A8.1.3专业性体育设施服务范围较广,其设置是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及专项研究论证等确定,因此,本标准不对此类设施进行规定。
A8.2公共体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A8.2.1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的选址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结合合肥市现状体育设施布局与未来发展需求确定。
A8.2.2~8.2.3目前合肥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主要是在场馆建设方面较为超前,而在户外体育场地建设方面存在不足。编制组借鉴“北上广”等城市在保障市民人均体育场地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体绿结合,综合利用城市土地的发展思路。 A8.2.4按照“资源共享、功能整合”的原则确定本条。一方面节约城市土地并支持学校体育设施建设,一方面能够保障体育场馆的后续使用及管理。
A8.2.5街道级体育设施应结合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其室内体育活动部分小型全民健身中心与街道综合文体活动中心合建,室外体育活动宜建设多功能运动场。
A8.2.6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六条并结合合肥市实际情况确定本条。室外活动场地建设是公共体育事业开展的重心与难点,过去在城市建
37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设中并没有预留足够的空间用于开展户外活动。在调研中编制组发现不少商业、超市都建设了以笼式多功能运动场为主的运动场地,缓解或解决了这一矛盾,值得鼓励和进一步探索。
A8.2.7依据《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三条制定。
A8.2.8按照节约资源、合理利用、平灾结合的原则,若城市规划中将体育设施外的运动场地纳入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则场地建设标准应符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和《合肥市人口疏散基地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布局规划(2014-2020)》等的规定。
A8.3公共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A8.3.1本标准依据《国家公共体育设施配置标准》、《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安徽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等规范与规划,划分体育设施等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配置标准。
(1)综合体育场、综合体育馆、游泳馆等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主要参考《国家公共体育设施配置标准》、《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等规范文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选取10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体育设施相应建设标准进行配置。Ⅰ
(2)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等全民健身体育设施:主要参考《国家公共体育设施配置标准》、《安徽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等要求进行设置。其中,市级、区级全民健身中心与多功能运动场要求独立占地,因此对其建筑面积、占地面积提出建设标准,但由于相关规范与规划对此类设施并无明确的用地面积要求,因此,在参考国内各地级城市近年的市级、区级全民健身中心的占地规模的基础上,对我市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地的用地规模提出基本标准。对于体育公园、全民健身广场、小型全民健身中心等非独立占地型全民健身设施,由于其可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社区中心等建设,通常不独立占地,因此只对其配置内容提出要求,不提建设规模标准。Ⅲ
(3)多功能运动场
根据合肥市实际案例以及相关城市发展经验,确定多功能运动场占地面积标
38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准为700-1200㎡。占地规模视笼式多功能运动场个数而定。当建设一座笼式多功能运动场时,用地总面积宜为700㎡。其中笼式多功能运动场(30米*18米),用地面积540㎡,具有篮球、五人制足球、气排球等活动功能。另配建一套14件室外全民健身路径器材,用地面积160㎡。Ⅳ
A8.3.2市区范围内各区(开发区)应配置一处全民健身中心,出于建设规模、节约集约用地等角度,建议区级综合体育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游泳馆合并建设,同时在区域范围内结合公园、绿地建设多处体育公园,形成“一中心多公园”的区级体育设施配置模式。主城区内三县及主城区外县、市城区可参照执行。Ⅲ A8.3.3~8.2.4依据《国家公共体育设施配置标准》制定本条。Ⅰ
A9基本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A9.1基本医疗卫生设施分类
A9.1.1~9.1.3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包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四大部分。根据合肥市医疗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的实际需要,以及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分类指导的需要,本次标准主要以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为主,兼顾护理院、医疗卫生后勤服务中心、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等设施,单列为其它类卫生设施。卫生教育科研设施服务范围较广,其设置是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医疗教育科研规划等确定,与居民日常医疗服务需求关联不大,因此本标准不对此类设施进行规定。
A9.2基本医疗卫生选址与布局
A9.2.1~9.2.3医疗服务设施和公共卫生服务设施的选址原则依据《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结合合肥市实际确定。 A9.2.4综合医院、采供血设施、急救中心及急救分中心作为重要的医疗卫生设施,
39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服务范围广,服务人口多,应在主城区范围内统筹规划配置。
A9.2.5公共卫生机构不仅包括对外服务的业务职能,还包括行政管理职能,有较强的行政等级特征。从现状看,各区也各自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卫生服务中心,但存在租用场地、硬件条件差等问题。规划结合其它城市建设案例,鼓励新建公共卫生机构功能合并,通过一栋建筑提供各类公共卫生服务。分设市、区、街道三级的配置,街道层面主要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A9.2.6从合肥市社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趋势上看,合肥市将进一步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并逐步确保社区医疗机构的公立性质。新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公立医院性质,加快完善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的功能。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面放开,允许民办机构进入,作为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充。
A9.2.7卫生部《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提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建筑,国内其他城市大都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了单独占地的要求。在对合肥市的调研中发现,很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特别是建成区范围内的,很难独立办医,多是租用、购买部分建筑的底层部分开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因此本标准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
A9.2.9根据《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合肥市美好乡村规划建设导则》规定乡村卫生室(所)的选址原则。
A9.3基本医疗卫生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A9.3.1城市公共卫生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说明
城市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具有很强的行政管理属性,从实际建设案例上看,可以将各类公共卫生职能合并建设。根据《合肥市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年)》。市级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包括市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所、“120”急救中心;区级公共卫生管理服务中心包括区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站。本规划中,部分急救分站未与区级公共卫生管理服务中心共同设置,另行择址,因其需满足特定服务半径要求。
40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城市公共卫生服务设施配置的相关规定包括:《急救中心建设标准》(2008年)、《急救中心建筑设计规范》(GB/T 50939-201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血站基本标准》(卫医发〔1993〕第2号)、《县级卫生监督所基本建设标准》、《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等。
公共卫生机构所需面积框算(单位:亩)
面积 机构名称 突发卫生事件 应急指挥(处理)中心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生监督所 妇幼保健所(站) “120”急救中心 或急救分站 合计 市级 30 16~39 30 30 23 129~152 区级 (瑶海、庐阳、蜀山、包河) 4 7~17 4 4 6 19~29 (不包括急救分站) 区级 (其它) 3 5.4~13 3 3 6 14.4~22 (不包括急救分站) 根据上表确定,市级公共卫生管理中心所需用地确定为150亩;区级公共卫生管理服务中心一般取值15亩。Ⅲ A9.3.2城市医疗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说明
(1)综合医院
综合医院配置标准根据《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确定。综合医院的规划配置通常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层面确定,其配置方法是:首先,根据城市医疗卫生设施床位数千人指标,再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现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综合医院的数量、规模和占地面积。本标准的综合医院分为500~800床,500床规模的取值区间为450~549床,800床规模的取值区间为750~849床。一般情况下,宜建设500~800床的综合医院,限制1000床以上超大型医院的建设,不宜建设200床以下的综合医院。建筑面积不包括大型医疗设备及特殊用途用房的面积。Ⅰ
(2)中医医院
中医医院配置标准根据《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确定。本标准鼓励建设400~500床中医院。床位数达不到的,参考《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41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执行。宜采取标准下限。街道建制的社区指三大开发区以及滨湖新区设置机构。Ⅰ
中医医院建筑面积指标(㎡/床)
建设规模 床 位 日门(急)诊 人次 60 210 69~72 100 350 72~75 200 700 75~78 300 1050 78~80 400 1400 80~84 500 1750 84~87 建 筑 面 积(m2/床)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配置标准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和《卫生部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但这一规定范围过大,指导意义较弱。本标准在参考相关城市案例以及《合肥市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合肥市实际情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标准应控制在2500~3500㎡之间,其中服务人口5~10万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达到2500㎡;社区卫生服务站面积控制在150~300㎡之间,其中服务人口1~1.5万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应达到300㎡。Ⅲ
表x 与部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比较表
城市 重庆 北京 上海 天津 广州 本标准 服务人口 6.5 3~5 5 5~8 5 5~10 一般规模(㎡) 用地规模 3032 — 4000 3000 2000~3000 不独立占地 建筑规模 3339 2500 3000 3000 2000~3000 2500 A9.3.3专科医院包括妇产、口腔、肿瘤、心血管病、血液病、皮肤病、整形外科、美容、康复等,种类过多且多为社会办医项目。原则上宜建设三级以上专科医院。专科医院具体配置标准按照卫生部三级专科医院评审标准执行。Ⅰ
A9.3.4~9.3.5执行《关于印发合肥市社区卫生服务(2007-2011年)发展规划的通知》规定。Ⅰ
A9.3.7依据《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合肥市示范乡镇卫生院
42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创建活动方案》规定乡镇卫生院的用地和服务人口规模标准。本条所涉及建筑主要为预防保健及今作医疗管理、医疗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不包含职工宿舍生活用房。如需建设职工生活设施用房,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Ⅰ A9.3.8村卫生室(所)配置标准根据《安徽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2007)确定。Ⅰ
A10社会保障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A10.1社会保障设施分类
A10.1.1从民政系统角度,社会保障设施主要包括社会福利设施(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孤残儿童福利设施、社会福利设施—成年“三无”残疾人)、社会救助设施、社会事业设施、减灾救灾设施、优抚安置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宗教设施等七大类设施。其中社会福利设施中孤残儿童福利、成年残疾人设施以及减灾救灾设施主要以市级设施为主,且在合肥市已经建成投入使用,因此本标准不做规定;宗教设施国家、地方并无相应的规范标准,且具有很强的宗教意义,一般是按需求建设,因此也不纳入本标准范围内。
因此,结合上述情况并依据《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结合社会保障设施发展趋势,将社会保障设施分为养老设施、救助管理设施和殡葬设施三类。
城镇养老服务设施是在城镇范围内建设的,专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紧急救援等服务的设施,包括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类养老机构。本标准结合行政管理层级,将城镇养老设施分为公办老年公寓、公办福利示范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四类。
公办老年公寓、公办福利示范性养老机构主要是指政府投资兴办的保障性养老机构,主要发挥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43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是指基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主要以日托照料和上门服务等方式,为生活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专业化医疗服务、紧急救援服务、家政服务、精神慰藉、保健康复和个性化服务。
A10.1.2农村地域的社会保障设施参考《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配置村养老服务站和老年人活动室。
A10.2社会保障设施的选址与布局
A10.2.1~10.2.2社会保障设施的选址依据《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2012)、《殡仪馆的等级划分(征求意见稿)》(MZ/T00000-2013)等,结合合肥市实际确定。
A10.2.3根据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工作性质以及日托老年人大多行动不便的身体特点,本条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的房屋建筑提出要求。鉴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较小,为节约土地资源,提倡与其他社区服务设施合并建设,但应设置在建筑低层且相对独立,并宜有独立的出入口,禁止使用地下层。
A10.2.4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制定本条。
A10.2.5参考《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城市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从长远的角度来考虑,除满足当前需求外,还应考虑20年~50年后当地群众的安葬需求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A10.3社会保障设施配置标准
A10.3.1依据《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制定本条。
(1)床位数
44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合政办〔2012〕53号),推进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市本级建设一所1000张床位以上的公办福利示范性养老机构,县(市)区要建成一所500张床位以上的公办福利示范性养老机构。Ⅰ
(2)建筑面积
养老机构按每床使用面积规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按每处面积规定。养老机构的面积指标是参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中规定的各级老年护理院、养老院的配建指标综合确定的,即养老机构的每床建筑面积标准为40㎡/床。考虑到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除提供日间照料功能之外,还作为辖区内开展社区养老服务的后勤基地,其规模与辖区服务人口密切相关,故本标准在参考相关城市标准以及《合肥市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的基础上,确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面积为800~1500㎡。Ⅳ
居家养老服务站的面积指标是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中规定的各类用房使用面积的比例综合确定的。居家养老服务站一般服务人口为1~1.5万人,执行三类标准。在该标准中实际测算的三类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为487㎡。同时考虑到居家养老服务站一般与社区服务站合建,娱乐用房、辅助用房可以与社区服务站其它功能资源共享,可以适当减少一定的面积,按照2/3面积共享计算,确定居家养老服务站的面积指标约为350㎡/处。服务人口小于上述区间的,可按比例递减。Ⅱ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使用面积测算表
用房名称 老年人 用 房 生活服务用房 保健康复用房 娱乐用房 辅助用房 合计 使用面积(m2) 一类 447 124 190 279 1040 二类 277 114 114 200 705 三类 174 99 75 139 487 A10.3.3~10.3.4参照《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标准》(试行)制定本条。 A10.3.5根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合肥流动人口数量和发展阶段,合肥市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参照二类标准建
45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设,床位数宜为101-200张,综合建筑指标不高于33平方米/床。根据,市流浪乞讨人员康复安置中心结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置标准,以及比对同类城市建设标准,建筑面积按10000㎡设置,容积率控制为0.7。Ⅱ
A10.3.6~10.3.7根据《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制定本条。Ⅰ
A11公共安全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A11.1公共安全设施分类
A11.1.1~11.1.3城市公共安全是一个涉及内容广泛的系统工程,影响城市公共安全的因素也很多。据《合肥市志》资料查阅,合肥历史上曾遭受过旱灾、洪灾、地震、风灾、雪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样遭受着火灾、突发危险、公共卫生事故等人为灾害。根据合肥市实际需要,本标准主要涉及防灾避险、战时防空以及地震气象预警等设施。消防设施规划已经纳入《合肥市城市基础设施规划》,且相关建设标准刚性较强,故消防设施不列入本标准范围之内。
A11.2公共安全设施选址与布局
A11.2.1~11.2.6公共安全设施选址原则依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计》(GB 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要求》(DB34/T 1072-2009)、《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结合合肥市实际确定。
A11.3公共安全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A11.3.1城市人防设施相关规定包括:《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人民防空指挥工程设计标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等。Ⅰ
A11.3.2城镇应急避难场所配置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和安徽省地方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要求》(DB34T1072-2009)。并结合了国内外城市避难场所规划的案例,确
46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定本标准。
国内外城市避难场所指标一览表
名称 分级分类 分级名称 广域防灾据点 日本 广域避难场地 紧急避难场所 街心公园 北京 紧急避难场所 长期避难场所 紧急避难场所 台湾 临时避难场所 中长期避难场所 Ⅰ级避难场所 成都 Ⅱ级避难场所 Ⅲ级避难场所 Ⅰ级避难场所 上海 《中国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江苏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模拟 研究 场所型 场地型 紧急级 固定级 中心级 Ⅱ级避难场所 Ⅲ级避难场所 中心避难场所 长期避难场所 中期避难场所 短期避难场所 紧急避难场所 Ⅰ级避难场所 Ⅱ级避难场所 Ⅲ级避难场所 Ⅰ级避难场所 Ⅱ级避难场所 Ⅲ级避难场所 中心避难场所 固定避难场所 紧急避难场所 1.5-2.0 2.0-3.0 0.5 0.5 0.8-2.0 3.0 5.0 7.0 3.0 2.0 1.5 4.5 4.5 3.0 2.0 0.5-1.0 5-7 3-5 1.5-2 2.0-3.5 1.5-2.0 1.0-1.5 4.3 3.5 0.6 ≥0.4 ≥ 7.0(合计) 人均有效面积(㎡) 用地规模(万㎡) ≥50 ≥10 ≥1.0 0.05左右 ≥0.2 ≥0.4 未限制 ≥0.2 ≥1.0 ≥20 ≥2.0 0.4-2.0 0.2-0.4 ≥20 5.0-20 1.0-5.0 0.2-1.0 不限 ≥5.0 1.0-5.0 0.2-1.0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要求》中提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施按照配置设施的标准、规模以及安置人员天数的不同分为三级。并要求避难人员人均居住面积应大于1.5㎡。本标准所指城镇应急避难场所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作用和建设规模不完全等同。标准结合安置时限和功能将城镇应急避难场所分为临时(≤3天)、区级固定中长期(≥3天)、市级中心长期(≥30天)三类。其中中长期、长期应急避难场所可以参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临时场所不建
47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议参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结合国内外城市避难场所设置指标,确定市级中心疏散基地人均有效面积为4.5㎡,区级固定应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面积为3.5㎡。用地规模适当提高。临时场所人均指标设计通过模拟紧急避灾情况和依据人体工程学,确定临时避灾人均有效避难面积最小为0.6㎡。考虑到一定的富余和合肥市实际情况,确定确定临时避灾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为1.0㎡。Ⅲ
主城区外每城镇至少建立1处固定应急避难场所,并制定相应的应急疏散和安置方案。
A11.3.3~11.3.5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要求》》(DB34T1072-2009)执行。
A11.3.6农村应急避难场所目前缺乏相关国家和地方规范支持,同时在广大农村地区也不可能按照城镇标准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更多的是利用现有学校、体育设施等开敞空间,作为临时应急疏散场所。
A11.3.7城镇安全安全预警设施主要包括地震、气象两大部分,具体建设标准依据相关城市案例和合肥市实际发展需求共同确定。Ⅳ
A12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A12.1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分类
A12.1.1~12.1.2街道与社区是政府行政组织在社会基层的延伸。我们将为街道辖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称为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将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称为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两级服务设施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本条所称街道包括:市区内街道、乡镇以及部分街道级社区。
街道和社区目前的主要管理职能有维持社会治安、计划生育、老龄工作、就业促进、文化管理、医疗卫生管理、社会救助等,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街道和社区的职能会不断扩大。因此,在规划配置街道和社区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时应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参照《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标准》(试行)确定。
48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A12.2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选址与布局
A12.2.1为了集约节约用地,方便居民就近获得公共服务,鼓励街道级、社区级社区服务中心(站)合并建设,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局,将商业服务、公共管理、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功能整合到一栋建筑或同一地块,为居民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综合性的服务。
A12.2.2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处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第一线,是联系群众的窗口和纽带,在选址上,既要考虑民警快速出警等工作的需要,也要满足便民、利民、为民的需要。
A12.2.3由于菜市场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应注意确保安静卫生的居住环境。鼓励引导社区菜市场以“农加超”模式建设,最终实现超市化。
A12.3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A12.3.1结合合肥市实际情况,本标准确定了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包括行政管理、社区卫生、派出所、文体活动、社会福利等五大类设施,并根据不同的人口规模测算相应的建筑规模。根据《合肥市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合肥市街道可分为≤5万人、5~10万人、10~15万人以及15~20万人四类。其中15~20万人较为少见,本标准重点对前三类街道进行研究。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总建筑面积指标和各类房屋使用面积指标是根据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开展各项工作的实际需求,依据《合肥市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结合对相关城市调研数据的认真分析和总结,反复论证确定的。
(1)卫生、文体活动和社会福利等
根据前几章的研究已经明确了社区卫生、文体活动和社会福利三类设施在5~10万人层面应有的规模。管理服务设施、文体设施的室外面积依据《合肥市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制定。Ⅰ
设施类型 管理服务设施 卫生服务中心 福利服务设施 文体 服务设施 室内 室外 设施规模(㎡) 服务5~10万人 4000 2500 1000 1500 5500 49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2)派出所
我国的派出所一般是对应行政区划,按照“一乡(镇、街道)一所”的原则建立,但各个地方的地域面积、人口、治安状况存在差别,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参照《公安派出所用房建设标准》,警员配置指标为1.5警员/千人,建筑面积为35~50㎡/警员,按照服务人口5万人测算派出所的最小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在新建地区,每处派出所最小面积应控制在3000㎡。Ⅱ
(3)街道社区服务中心面积测算
设施类型 管理服务设施 卫生服务中心 福利服务设施 文体 服务设施 派出所 总建筑面积 总占地面积 室内 室外 设施规模(㎡) 服务5~10万人 4000 2500 1000 1500 5500 3000 12000+3000 18000 可以看出,当街道辖区人口在5~10万人时,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至少需要达到12000㎡,考虑到为未来发展提供必要的预留空间,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按15000㎡考虑。按照建筑部分容积率1.3左右测算,确定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占地面积约18000㎡。以此为基础确定辖区人口10~15万人、≤5万人时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规模。
基于现实需要,标准适当提高建筑面积。并考虑到各个街道范围内人口结构及人口的需求肯定存在差别,同时从鼓励街道提供更多人性化服务的角度出发,本标准为便于实际操作,在对各类设施使用面积测算的基础上,给出了各类设施使用面积在总使用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街道可因地制宜,在保持中心总建筑面积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业务用房的面积分配。 A12.3.2结合合肥市实际情况,本标准确定了社区服务站包括行政管理、社区卫生、警务室、文体活动、社会福利等五大类设施,并根据不同的人口规模测算相应的建筑规模。根据《合肥市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合肥市社区可分为≤1万人、1~1.5万人、1.5~2万人三类。社区服务站总建筑面积指标和各类房屋使用面积指标是根据社区服务站开展各项工作的实际需求,依据《合肥市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结合对相关城市调研数据的认真分析和总结,反复论证确定的。
50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1)卫生、文体活动和社会福利等
根据前几章的研究已经明确了社区卫生、文体活动和社会福利三类设施在1~1.5万人层面应有的规模。管理服务设施、文体设施的室外面积依据《合肥市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制定。Ⅰ
设施类型 管理服务设施 卫生服务中心 福利服务设施 文体 服务设施 室内 室外 设施规模(㎡) 服务1~1.5万人 600 200 350 500 2000 (2)警务室、菜市场
根据合肥市商务局《关于城区菜市场建设与管理的建议》的意见和合肥市商务局对本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规定菜市场和菜店的配置标准。原则上每个社区应建设菜市场一处,规模不小于1000㎡,视辖区人口规模确定。Ⅰ
根据合肥市实际情况确定社区警务室建筑面积控制在30㎡。Ⅳ (3)社区服务站面积测算
设施类型 管理服务设施 卫生服务中心 福利服务设施 文体 服务设施 警务室 菜市场 总建筑面积 总占地面积 室内 室外 设施规模(㎡) 服务1~1.5万人 600 200 350 500 2000 30 1000 2680 4680 可以看出,当社区辖区人口在1~1.5万人时,社区服务站建筑面积需要达到2680㎡。按照建筑部分容积率1.0测算,社区服务站占地面积约4680㎡。以此为基础确定辖区人口1.5~2万人、≤1万人时社区服务站的规模。
基于现实需要,标准适当提高建筑面积。并考虑到各个社区范围内人口结构及人口的需求肯定存在差别,同时从鼓励社区提供更多人性化服务的角度出发,本标准为便于实际操作,在对各类设施使用面积测算的基础上,给出了各类设施使用面积在总使用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社区可因地制宜,在保持中心总建筑面积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业务用房的面积分配。 A12.3.4根据合肥市商务局《关于城区菜市场建设与管理的建议》的意见和合肥
51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市商务局对本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规定菜市场和菜店的配置标准。原则上每个社区应建设菜市场一处。
A12.3.5社区管理和服务设施用房的标准是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合发[2008]17号)和《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并参照相关城市的标准制定。为了保障社区管理服务的基本空间,未按本标准配置社区管理、文化活动等社区级服务设施用房的住区,应要求开发企业按此条规定提供社区管理和服务设施用房。
A12.3.6村级服务设施标准依据《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标准》(试行)制定。
52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