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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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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目的;

为严格本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根据颁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责任人:

药品采购人员,医疗用毒性药品使用、保管各科室部门负责人,特殊药品管理员。

内容:

1.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2.毒性药品分为西药、中药两大类。西药品种系指原料药,中药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

3.药学部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医师签名的正式处方,医师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应准确清楚地写明处方全部内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两日极量。

4.药剂人员对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要加强核对,审查剂量,对不清楚的处方拒绝调配,严禁估计发药。

5.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才可发出。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6.毒性药品必须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严防混药。

7.建立专门的收支账目,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出现问题时,必须迅速追查,并报主管部门。

8.制剂室、中药房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

9.需报损的毒性药品须经药学部主任、主管院长批准交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销毁,销毁前要有记录,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品名、数量、方法等,必要时拍照。

10.因配方错误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者,应迅速追查原因,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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