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减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通知公告及召开情况
2010年4月3日以及4月19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运钊
(三)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4月23日(星期五)上午10:00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锦江国际大酒店(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07号)。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1,456,936,3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171,233,839股的67.10%。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通过《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56,936,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2.
通过《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56,936,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3.
通过《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56,936,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4.
通过《关于200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456,936,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5.
通过《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456,936,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6.
通过《公司2009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56,936,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7.
通过《公司200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56,936,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8.
通过《关于聘用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56,936,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9.
通过《关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56,936,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10. 通过《关于在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56,936,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公司董事王明权代表全体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做2009年度董事述职报告。 五、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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