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吉趣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来源:吉趣旅游网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山东YS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济担保行为,合理控制或有负债风险,有效促进公司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YS公司经济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 1、真实性原则 2、风险可控性原则 第三条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YS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正文 (一)定义

担保,是指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经济担保:是指要求借款人以第三方经济信誉或财产进行担保,作为还款保证而发放贷款的一种方式。

(二)担保内容、范围及方式

1、公司担保活动按照集团公司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实施分级管理、逐级担保的原则。

2、公司原则上只对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的国家重点支持项目贷款、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贷款提供经济担保。

3、公司对外提供的所有经济担保必须报ZH工业YS公司审批。

4、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提供担保,只提供保证方式的担保,不提供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被担保单位同时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其提供资产抵押或质押等形式的担保。

公司对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原则上提供股权比例范围内的担保。担保总额原则上应控制在净资产的50%以内。

1

5、对不能按照偿还由公司担保的贷款或擅自对公司的贷款进行展期及续贷的单位,不再提供新的经济担保。

(三)担保的审批

1、担保申请单位向公司申请担保时,应由申请单位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内容包括贷款担保申请报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担保审批表、担保项目简要介绍、贷款金额和期限、资金用途、担保金额及期限、反担保内容、贷款还款计划、资金来源、反担保文件、国家或上级单位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本单位上一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本单位对外借款及担保明细情况、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样本以及公司其他事项。

担保审批表要加盖公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其他资料应加盖公章。

2、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担保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上报到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决策后,向财务部下发担保工作授权书,财力部经董事会授权后对担保要件进行审核,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担保额度方案。

3、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经董事会批准后的担保额度方案报YS公司审议批准。

流程图如下:

提出申请 上报 担保申请单位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 决策 审核 财务部 下发担保工作授权书 董事会办公室 制定担保额度方案 报黎明审批

4、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1)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2)担保的对象、范围、条件、程序、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应当明确; (3)担保评估应当科学严密,担保审批权限、程序与责任应当明确; (4)担保执行环节的控制措施应当充分有效,担保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严

2

格的审核,担保业务的执行过程应有跟踪监测,凡担保财产与有关权利凭证的管理应当有效,办理终结担保手续应当及时;

(5)对外担保应当明确责任主体,因担保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5、公司应当建立担保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1)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 (2)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 (3)担保业务的执行和核对;

(4)担保业务相关财产保管和担保业务记录。

6、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担保业务。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风险意识,熟悉担保业务,掌握与担保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

审批人应当根据担保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

7、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担保业务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

1、公司提供担保前必须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对担保企业及项目进行独立评估,合理确定担保的可行性及执行方案,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公司提供担保业务,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对申请担保人的资格、申请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是否符合担保政策进行审查;对符合企业担保政策的申请担保人,企业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申请担保人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及其权利归属等进行全面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经评估人员签章。

3

公司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进行评估,且申请和评估应当分离。

2、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1)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2)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3)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4)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5)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6)与本企业就过去已经发生的担保事项发生纠纷,或不能及时交纳担保费的。

3、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权限对担保业务进行严格审批。重大担保业务,应当报经股东会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类似决策机构批准。

4、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予以回避。

5、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 (五)担保执行控制

1、企业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程序订立担保合同。订立担保合同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重要担保合同订立还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确保合同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担保政策的规定。

申请担保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企业应当与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企业的担保份额,并落实担保责任。

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报告与有关资料,并及时报告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

2、企业应当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有关事项。

3、企业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定期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贷

4

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方面的情况。对于异常情况和问题,应当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对于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向企业管理层或者董事会报告。

4、企业应当加强对担保合同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妥善保管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主合同、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合同,以及抵押、质押权利凭证和有关的原始资料,保证担保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并定期进行检查。

5、企业应当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6、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7、企业对外提供担保预计很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8、对担保业务的信息披露,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担保保证金

1、公司为下属单位经济活动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被担保单位应按照公司提供经济担保金额的1%上交担保保证金。

被担保单位按时归还公司担保的借款后,公司从被担保单位担保保证金中部分金额作为担保专项基金,其余退还被担保单位。

担保专项基金按照公司所提供经济担保金额的相应百分比收取,一年以内(含1年)的按1‰,一年以上的按6‰乘以年限收取。

2、被担保单位经公司同意借款可以展期时,被担保单位借款展期到期归还后,公司从被担保单位担保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比例担保专项基金,其余退还被担保单位。

被担保单位对公司担保的借款进行续贷的,视同办理新借款担保手续上交担保保证金。

(七)担保责任

1、被担保单位不能按照偿还债务而由公司为其承担责任的,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收取资金占用费,同时通过用被担保单位其他资产抵押偿还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

5

2、被担保单位不能按时偿还债务而公司公司为其承担责任的,不予退还担保保证金。

3、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或改变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的单位,公司将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产,责令纠正。擅自对公司担保的贷款进行展期或续贷的单位,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被担保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被担保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经公司造成损失的,被担保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其他

1、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6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jqkq.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