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非正规金融是指非法定的金融机构(即非正规金融部门)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个人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
2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
3间接金融
最终贷款人(存款人)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贷款人),把资金贷给借款人的资金融通行为。企业向银行贷款。 二、1简述统合型监管模式的优势
统合监管模式是对分散监管的背离。分散监管是把金融市场划分为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四大产业部门进行分别监管。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各职能监管机构的治理目标带有明确的部门性,利益难以协调,甚至可能相互冲突。
功能性监管的核心是将金融投资业、金融投资商品、客户,根据经济实质进行重新分类,以金融投资商品、金融投资业、客户为标准,对金融功能进行分类,只要金融功能相同就适用同一的标准与规则。对于作为同一金融功能对象的投资者也适用同一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功能性监管的逻辑结论是建立金融市场的统合监管机构。 目标性监管是建立基于目标的监管模式,依据主要的监管目标来建立监管架构。与分散监管模式相比,目标性监管可以更加好地适应金融市场的形势变化;与统一监管模式相比,目标性监管可以更加清晰集中地执行特定的监管目标。
2金融创技创新为解决非正规金融的困境提供了哪些解决途径。 非正规金融(又称为民间金融)指的是在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金融活动,属于体制外金融。 (1)交易成本低、获得迅速快 (2)社会风险低 (3)信息的对称性
(4)利率在合理范围内波动
(5)对资金需求者的预算硬约束性 (6)抵押担保方面的优势 (7)具有示范效应
三、论述商业银行的性质与职能。 解答:
商业银行的主要性质包括:
1.商业银行是企业,以营利为目的;
2.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以各种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
3.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相对于其他金融企业,商业银行的业务更综合,功能更齐全。
商业银行的职能包括:
1.信用中介职能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职能。该职能的实质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主要是吸收存款)把社会上闲散的各种货币资本集中到银行里,再通过银行的资产业务(放款和投资等),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
2.支付中介职能:商业银行通过客户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代理客户办理货币兑换、货币结算、货币收付等业务。
3.信用创造职能: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产生了信用创造职能。商业银行利用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现或不完全提现的情况下,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
4.金融服务职能:商业银行利用其先进的设施、联系面广、信息灵通和丰富的专业知识等优势,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以及代缴公共费用、代发工资等服务。
四2.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查显示,e租宝案的被告单位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并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对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挥霍,造成大部分集资款损失,已然属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范畴。 e租宝事件只是中国互联网金融野蛮发展的一个最新表现,这暴露出我们的金融监管缺位和能力不足,以及市场投资者的不成熟。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并采取更多有效措施规范民间融资借贷活动,避免对金融系统带来更多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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