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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委托催收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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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委托催收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逾期欠款催收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服务内容

1.1.催收对象:请填充(以下简称“逾期客户”)。 1.2.催收方式

1.2.1.乙方可采用电话催告、上门催告、寄发信函催告等各种合法方式。 1.2.2.乙方应核对逾期客户基本资料有无变更,并在催告通知中明确告知逾期客户以下信息:逾期金额和逾期时间、原定还款时间、逾期客户拟确认还款时间。 1.3.回款方式

1.3.1.乙方应通知逾期客户将回款直接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1.3.2.为避免发生逾期客户转移资产导致无财产可供催收的不利情况,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可以代甲方收取逾期客户或其它相关人员所提交的任何现金还款,但应在收取款项后立即(12小时内)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且不得私自占有、挪用。 1.3.3.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1.4.服务期限

1.4.1.服务期限: 个月,自甲方将逾期客户资料提交给乙方之日起算。

1.4.2.服务期限届满,甲方对乙方的该批逾期客户的委托即行终止,乙方应在服务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和相关催收资料交回甲方,双方签署交接单。

1.4.3.服务期限尚未届满而提前退回的案件,由双方签署《退案通知书》后,委托亦告终止。 1.5.乙方职责与权限

1.5.1.禁止转委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

1.5.2.乙方应当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进行债务催收。如债务人或担保人需折价返还债务,乙方应当及时记录,并将情况反馈甲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签署合同。 1.6.催收人员

1.6.1.乙方应指派人员组成专门服务小组为甲方提供服务。

1.6.2.本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报备项目组的组成人员名单、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

1.6.3.乙方应聘用具有相关从业经验且通过乙方测试合格的人员参与催收服务。催收人员须为从未出现过下列任何情况之一的人员:

1.6.3.1.曾有违法犯罪前科、已经判刑或通缉中尚未结案的人员;

1.6.3.2.在银行内曾有不良信用记录者,此处不良记录指拖欠各类贷款达三个月以上且最近半年内有未结清记录; 1.6.3.3.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者。

2.服务费用与付款方式

2.1.服务费用:若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成功督促逾期客户清偿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则双方同意按照“债务人实际回款金额*服务费率”的方式结算服务费用。其中:

2.1.1.债务人实际回款金额:是指服务期限内逾期客户实际还款金额计算。服务期限届满后甲方收到逾期客户的回款金额不计算在内。

2.1.2.服务费率:双方同意按照“客户实际回款之日超出应付款日的逾期天数”对应的服务费率比例确定:

逾期天数1-30天,服务费率比例为 %。 逾期天数31-60天,服务费率比例为 %。

逾期天数61-90天,服务费率比例为 %。 逾期天数91-120天,服务费率比例为 %。 逾期天数121-150天,服务费率比例为 %。 逾期天数151-180天,服务费率比例为 %。 逾期天数超过180天,服务费率比例为 %。

2.1.3.服务期限内,逾期客户通过APP主动还款、催收员代扣还款、对公账户还款及后续开通的其他还款方式进行的还款,均为乙方催收成果。甲方若更换逾期客户还款方式或还款账户,应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于乙方核实其催收成果。 2.2.其他费用

乙方需要自行承担服务过程中的全部费用。甲方仅有义务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除此之外,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3.付款方式

双方同意在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以前就乙方上月催收个案的还款情况进行核对,在指定的批次时间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做服务费的最终核算。

2.4.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5.

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专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3.催收性与风险提示

3.1.在所有直接或间接涉及欠款处理的通讯文件及交涉行为中,乙方应清楚注明或表明乙方系经甲方或甲方合作机构授权的债务处理代理人身份,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形下乙方都不得以甲方或甲方合作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承担任何费用或债务。

3.2.履行服务期间,乙方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暴力、威胁及其他非法手段督促欠款人还款。如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欠款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因此给甲方或甲方合作机构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催收资料的保存与提供

4.1.资料提供

甲方应于合同签署后请填充个工作日内,将债务人相关资料送达乙方。乙方应妥善保存。资料具体包括:请填充。 4.2.资料存档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每个逾期客户的欠款催收过程保留完整及准确的书面记录。乙方的催收过程记录格式需按如下方式保存:

4.2.1.录音保存:乙方所有与逾期客户的通话均采用24小时自动电话录音系统,并以档案标号次序存放在电话录音系统内。保存时间不少于各个案结案之日起24个月。

4.2.2.催收处理书面记录:每一逾期客户的催收处理书面记录需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委托时间、客户姓名、贷款合同名称及编号、催收日期及时间、催收内容摘要、处理人员。 4.3.报告制度

4.3.1.乙方应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书面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受托案件的催收情况。

4.3.2.催收个案结案后,乙方应在结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结案报告以及所有相关催收记录和案件材料。

4.3.3.乙方经营情况、经营网点、办公电话、负责人、专项催收小组等信息如有变动,应在变动后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备。

5.保密

5.1.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如甲方客户资料、其他任何事实和材料,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催告通知报告、记录及意见等材料,双方都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2.保密责任条款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失效,保密期限为本合同的履行期及合同终止后两年。

5.3.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形成的催告通知、报告、记录及意见等材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5.4.任何催收个案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或在甲方要求时,除乙方在催收过程中形成的录音、录像等音频和视频资料外,乙方应将与该等个案相关的其他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逾期客户资料以及乙方在催收过程中形成的催收文字记录)全部移交给甲方或者按甲方要求予以删除,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保留或使用。

6.陈述与保证

6.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

6.1.1.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

6.1.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 6.2.甲方承诺:

6.2.1.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 6.3.乙方承诺:

6.3.1.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

7.合同变更与解除

7.1.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将已交付给乙方提供服务的个案同时交付给除乙方外的其他机构提供催告通知服务,但已结案的个案除外。

7.2.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2.1.乙方被清算、破产、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出现其他甲方认为可能降低乙方催收能力的情形;

7.2.2.甲方业务经营需要提前解除合同。

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本合同即行解除,乙方不得再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催收服务。

8.违约责任

8.1.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应按期支付服务费,连续两期无正当理由不付费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2.乙方违约责任

8.2.1.禁止恶意串通:乙方在催收过程中应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完全按照甲方委托的数额及内容进行还款提醒。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减免任何逾期客户欠款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罚息、过期利息等)。否则,应按照减免金额的三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2.2.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不适当行为或其他过错,造成甲方或甲方合作机构声誉、形象受损或给甲方或甲方合作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2.3.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私自储存、窃取、泄漏甲方逾期客户资料或其他商业秘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删除上述信息,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8.2.4.私自占有、挪用资金的,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就相关款项对甲方承担返还义务,并按其金额及占有日期向甲方支付日5‱(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将款项存入账户的除外。

9.其他约定

9.1.不可抗力

9.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9.1.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9.2.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0.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

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11.合同联系方式

11.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1.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1.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1.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1.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2.附则

12.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2.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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